完善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思考(4)
2017-03-03 01:12
导读:四是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法制的原则是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并进步政府信息的公然化程度。我国传统的审计,是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财务
四是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法制的原则是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并进步政府信息的公然化程度。我国传统的审计,是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财务职员、相关领导人和当事人这样一个较狭窄的范围内收集和反馈审计信息,采用的是“查查会计资料、问问财务职员和相关当事人”的套路,审计方法单调。尤其在当前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弄虚作假盛行的情况下,更难以搜集到真实、全面的信息。审计终结后,被审计单位的大多数职工往往不知道审计查了些什么,处理了什么,实际上剥夺了群众的知情权。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了向社会公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活动外,更主要的是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加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结果进行公告,还可以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益的进步,加强群众监视。
五是把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下来。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此项工作开展中碰到了不少的困难甚至阻力,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难以界定,缺乏界定的标准,使审计工作成效受到影响;同时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对开展这项审计有这样那样的误解。因此把经济责任审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以促进此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六是健全和强化对社会审计质量监视检查的制度。,国际、国内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造成的恶果,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会计师事所的审计质量监视,是当前迫切的任务。国家审计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质量的检查监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建设。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二)在审计准则方面
1、目前国家审计准则存在的主要题目:
一是审计准则的制定与现实审计的需要脱节。现有的审计准则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规定的较为明确具体,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审计,如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环境审计等还没有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二是现行的审计准则缺乏明确的和可操纵性的审计目标。从国外政府审计准则的特点来看,因审计业务种别不同,对审计的特性、内容、工作目标和要求均作出明确规定。尽管我国审计法及实在施条例有真实、正当和效益的总目标,但对于不同种别的审计业务,准则则没有审计目标的规定。
三是专业审计操纵指南的制定止步不前。从我国审计准则体系的构建来看,分为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操纵指南。其中专业审计操纵指南是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审计准则原则下,对审计职员如何具体实施审计业务提供的具有可操纵性和指导性的参照依据。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尚无进展,在完善审计法制建设中,审计操纵指南的制订应与其它法律、法规同步。
2、在加快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以为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题目:
一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可以吸收西方三权独立的体制下形成的被国际所公认的一般审计原则,有一些我们可以以“直通车”的方式,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和成熟经验“拿来”。
二是分轻重缓急,尽快制定目前亟须的专业审计准则。如党政领导(包括县级以下和以上)和国有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准则。
三是加快信息化审计准则的制定。经济治理的信息化、化,使审计的技术、方法、、实务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会计信息化迫使加快审计信息化制度的建设。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是解决好审计法与合同法的衔接题目。由于国家建设项目中的项目法人(建设方)同施工单位签订了
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此产生了审计法与合同法之间的矛盾。如何衔接,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五是应规定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