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新发展(3)
2017-05-18 01:08
导读:四、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新对我国的启示 (一)在修改《公司法》时应使审计委员会职责更加明确、更具可操纵性 我国的《公司法》、《审计法》都没有董
四、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新对我国的启示 (一)在修改《公司法》时应使审计委员会职责更加明确、更具可操纵性 我国的《公司法》、《审计法》都没有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规定,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只提到一句:假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视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在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表露;(5)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审计委员会由于负有的是主要职责,因此相关规定比较原则。而200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 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比较具体:(1)检查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3)推荐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4)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5)检查公司遵守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6)检查和监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 (包括物流风险、资金风险、担保风险、投资风险)、高级治理职员违规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7)检查和监视公司行为规则;(8)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2002年3月发布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则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基础上增加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两条职责。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教授2003年指出:审计委员会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下应如何运作既缺乏经验,又缺乏具体的规范。建议在下阶段应重视和推广工作。我国应在三五年内鉴戒《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因此,我国在修改《公司法》时应鉴戒《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将审计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明确,使之更具可操纵性。 ,考虑到我国审计委员会属于初创阶段,修订审计委员会职责时先将我国的有关规定与《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接轨,扩大审计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其次,鉴戒国外先进做法,将审计委员会职责更加明确并使之更具有可操纵性。对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新领域,可不在法规修改时全部采纳。但一些素质高、运作好的审计委员会可试运行。 (二)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新发展对其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1998年9月28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阿瑟。利维特在纽约大学法律与商务中心作了《数字游戏》的演讲。他指出:最后,称职、专注、独立和严厉的审计委员会是公众利益的最可靠守护者。令人悲哀的是,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缺乏财务报告基本原则的专业知识和无权提出质询性的故事为数不少。实际上,我听说一个审计委员会每年在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之前只举行两次的15分钟的会议,其职责仅限于做些敷衍了事的报告。 这种情况与下述理想状态下的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反差实在是太大了:每年在召开董事会前举行12次会议;每个成员均具有财务背景;每位成员与董事长或公司均没有任何私人关系;有自己的顾问;敢于向治理当局和外部审计师提出尖锐的题目;投资者权益终极得到保护。[4] 审计委员会的专业知识也受到重视。《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第407节指出:表露是否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存在1名由SEC定义的财务专家,假如没有,应当说明原因。SEC应当考虑专家是否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的和执行经历,是否曾在发行人担任过财务总监、财务主管、会计主管或从事过相当职位的工作。他们应该(1)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2)具有下列经历:为一般(可比)发行人编制或审计财务报表的经历;运用会计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应计事项、预备计提等方面的工作。(3)具有内部财务控制方面的工作经验。(4)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有较好理解。 我国审计委员会设置不到5年的。据北京连城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董事会数据库的资料,到2004年,沪市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仅占48.3%,能够严格履行职责的更少。审计委员会中具备财务专家条件的更有限,建议在法规中作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情况,设置和完善审计委员会并促其履行职责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这时,向成熟市场的国家鉴戒一些新的经验就显得格外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