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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的审计研究(2)

2017-06-23 01:01
导读:(五)是发现粉饰账务、权钱交易、经济大案要案等国家与集体经济利益流失现象的重要渠道,从而促进廉政建设。 据发现,有的民营企业账面上年年亏
  (五)是发现粉饰账务、权钱交易、经济大案要案等国家与集体经济利益流失现象的重要渠道,从而促进廉政建设。  据发现,有的民营企业账面上年年亏损,但陡然间却有利润有资金拿来进行更多更大的投资。其现象是由于利益驱动做假账即所谓粉饰账务,但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独立的高层次的经济再监视,即国家审计监视这种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企改制、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银行信贷的非正常现象中,国家与集体经济利益流进的目的地较大程度地表现为民营企业。因此,不能抓“公”放“私”,审“公”不审“私”,为治理***留下一个死角,为***分子留下一个“一般逮不住”的侥幸心理。  (六)是促进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国家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和保护劳动者利益、未来者利益、国家可持续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  企业现行核算没有真实反映环境污染情况以及恢复或补偿环境损失所发生的用度情况,没有体现环境退化的损失用度等外部不经济行为。少数民营企业存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视《环境保***》、肆意污染环境的现象,给未来者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灾难或挑战,侵犯未来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民营企业目前大量存在不遵守《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情况,不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侵犯劳动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侵犯未来者权益还是劳动者权益,都会终极侵犯国家整体利益,尤其是国家可持续发展利益。因此,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就会对保护国家可持续发展利益有利。  二、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的对策思考  为了较好地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初步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一)修改《审计法》,明确规定: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国家审计  据《审计法》和《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有关规定,国家审计或调查的对象是按被审计单位性质即经济成分来划分的,而且审计职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或依法授权的资产进行监视,审计对象未提及民营企业。但从现实看,审计领域已突破了《审计法》审计对象与职责的规定,比如,经济责任审计或少量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等情况。由此而来,国家审计站在国家的态度上,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按目前的《审计法》是不能找到依据的,或者说是不正当的。  针对前述情况和延伸审计权力得不到强化、延伸审计取证的“第三方”不一定配合的现实,新的《审计法》将不再按单位性质确定审计对象,而按国家审计态度、利益方向、应有职责加以确定,并要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对民营涉及国家利益的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或调查,民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根据形势的变化,《法》、《税收征管法》经多次修订,已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纳进其规范,而与《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同类的《审计法》则没有。只有修改《审计法》,才能适应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才能在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时避免出现审计进场受阻、审计缺乏依据、审计对象与职责矛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不正当或效力不充分或产生法律争议的尴尬。  (二)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或调查要突出审计重点,并要落实处理处罚权限与程序  对达不到重要性水平的民营企业可以忽略或采用审计简易程序,对达到重要性水平的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的民营企业才进行国家审计或调查。一般地,应该对以下六类大中型民营企业进行国家审计:一是对接受了财政无偿资金、财政有偿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二是对享受税收优惠较多或纳税情况较差的;三是企业职工较多而参与保险费缴纳情况较差的;四是接受了国家银行贷款较多的;五是接受了国家土地划拨或优惠土地出让而土地收益较多,有可能国家利益的;六是提供公共服务或参与国家高新技术或接受产业政策优惠等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的。  同时,要落实相关处理处罚权限与程序。一般地,国家审计机关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查证后违纪违规的处理,由审计机关建议被审计单位主管部分或专业部分处理。但建议主管部分或专业部分的处理处罚往往由于得不到主管部分或专业部分的支持或缺乏保障措施而流于形式,审计权威性递减,国家利益受损。因而,在未实行全面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之前,国家审计可增加责任追究和代位处理处罚权,即当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在限定时期内得不到有效落实时,审计机关就有权代替主管部分或专业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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