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研究(2)
2017-08-09 05:26
导读:三 我国目前内部审计组织形式及其优缺点 独特的“部分审计”在我国的内部审计中占重要位置。所谓部分审计就是“国务院和主管部分的审计”。这是国
三 我国目前内部审计组织形式及其优缺点 独特的“部分审计”在我国的内部审计中占重要位置。所谓部分审计就是“国务院和主管部分的审计”。这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发展社会主义审计监视体系中的一个创举。部分审计虽对国家来说是内部审计,但它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具有外部审计的性质。也就是说它具有双重性质。由于他的这种双重性质使他可以承担一部分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任务,并可以指导下属单位内部审计的开展。再者由于我国把内部审计部分定位于本单位、本部分主要负责人领导,赋予了较高的地位,但由于主要负责人并不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就出现了多种形式。 (一)内部审计机构隶属财务副总(财务总监)—对财务部分负责的组织形式 这种模式不管从层次、地位还是独立性方面来讲,都比较差。这种模式的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不能对公司高层的决策行为、经济行为和经营治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视检查,不能很好的实现审计的根本目的。而且有些公司的治理者甚至要求内部审计职员参与业务活动和会计处理,把内部审计看成是财务机构内部自我纠正的内部稽核岗位。形成自己审自己,自己监视自己,审计职员的可信赖原则就会受到损害。审计监视就变成了财务或会计监视。这违反了审计和会计不相容的原则,这种模式模糊了会计和审计的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总裁)—对总经理负责的组织形式 这种模式相对于内部审计机构隶属财务副总(财务总监)的组织模式来说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层次、地位和独立性都有所进步。由于总经理是执行公司政策运营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治理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领导,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驶职权,对董事会负责,所以这种模式有利于企业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有利于为经营决策,进步经营治理水平和经济利益服务。不足之处是审计范围相对窄小不利于对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决策及其经济行为进行监视,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难以进行独立的监视与评价。 (三)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监事会%D对监事会负责的组织形式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视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有权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当性,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视。这种模式的独立性和设置层次都很高,但是事实上监事会的权责不明、权力偏小等原因而使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决策层职员和经理层经营治理职员缺乏应有的监视检查,无直接的治理权,而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从企业经营治理活动的实践需要出发,渗透到整个经营治理领域,在改善企业经营治理方面充分发挥效能,进步经济效益。所以这种模式的缺陷就是权责不明、权力偏小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 (四)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的组织形式 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内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它对董事会负责,业务上受独立董事的直接指导,既保证了其较高的权威性,又保证了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这种内部审计模式有利于审计职员独立开展工作,这样的组织模式是比较理想的模式。
四 我国内部审计组织体系构建存在的主要 (一)熟悉题目———对内部审计及内部审计机构的熟悉存在误差 一些内部审计职员缺乏为治理服务的思想,机械的理解国家的法规政策,靠一知半解的法规知识往要求企业依自己的意见办事,完全把自己摆在国家监视者地位,过分夸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久而久之,引起企业其他部分的反感,产生了对立情绪,增加了审计的阻力,导致正常的内部审计活动无法开展。还有些内部审计职员和上面所讲的那种完全自以为是的审计职员走的是相反方向的路线,他们以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无非是领导者们用来掩饰群众,应付检查。他们以为不管认不认真工作都有钱拿,认真工作反倒碍了领导者们的事,何不挂个空职什么也不管,这样既方便了领导也方便了自己。这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更有甚者有些公司领导者正如上述员工所想的那样,他们对内部审计所提供的各种治理、服务缺乏理解,把内部审计机构当成自己给自己挑毛病找麻烦的机构,心理上存排斥内部审计的观念。结果很多企业在改革撤并机构时,内部审计部分首当其冲。他们把内审机构撤并或把内部审计职员精简并进财务部分或从财务部分中分离出内审机构和内审职员,这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势单力薄,很难发挥作用。 (二)地位题目———内部审计机构地位不明确、机构设置不同一,独立性差 地位不明确、机构设置不同一表现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还表现在隶属关系的极不同一,有对财务副总(财务总监)负责的,有对总经理负责的,还有审计机构设在董事会,监事会的。而且,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及职员是从企业内部产生的,受本部分、本单位的直接领导,仅仅夸大它与被审计的其他职能部分相对独立,与双向独立的注册师审计差异极大。 (三)职员配备题目———内审机构工作职员素质参差不齐,总体上不能满足 企业内部审计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员大多数是财会职员,而法律、业务等经营治理人才奇缺,导致企业内部知识结构不公道,内部审计职员业务、法律、
外语等方面的技能不全面,使得审计技术落后。 (四)业务范围题目———内部审计的范围受到限制 从国家审计署规定的内部审计的范围上看,内部审计应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治理活动、财务会计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的综合审计。但是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这就使内部审计也仅属于财务性质,而回属于财务部分主管领导,从而使财务与审计之间界限不明、职责不清。还有目前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侧重于对下一级单位收支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审计。对同级财务的审计,由于同属于一个治理者的领导,审计多半走过场,缺乏实质性意义。 (五)执业保障题目———缺乏完善的内部审计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还缺乏完整的内审法律保障,现有的关于内部审计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其法律级次明显偏低,内部审计的准则和工作规范等目前尚未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法》,政府审计有《审计法》,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审计准则也已陆续颁布了三批,政府审计工作规范也已颁布实施。相比之下,内部审计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