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股东违规占用的货币资金审计对策(4)
2017-08-12 02:28
导读: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改变资金流出的性质,明明是大股东占用资金,却在形式上以预付账款、长期投资、在建工程等名义予以反映,或者期间占用、期末归
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改变资金流出的性质,明明是大股东占用资金,却在形式上以预付账款、长期投资、在建工程等名义予以反映,或者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以非关联方借款来体现。这些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密切关注企业资金的流入流出,尤其是大额资金在违反正常商业逻辑下的异常流入流出。必要时,还应对资金流入、流出方实地进行外调或进行工商查询,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所以,加强对资金流向的审核刻不容缓,这就好比医生看病通常需要履行“验血”程序一样,资金流向的审核就是给企业“验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现违规占用这种舞弊行为的“蛛丝马迹”。
(七)突击审计时机的把握
一般财务舞弊通常都是有动机、有预谋,且经过精心策划的,对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财务舞弊,可能更涉及到集体串通舞弊,而再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集体串通舞弊,往往也是无可奈何的。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实施审计程序时机的把握上,需要带有一定的突击性。这里所讲的“突击性”带有两层含义:一是审计实施时间上的突击性,二是审计程序设计上的非常规性。正如中捷股份大股东挪用资金这一案例,注册会计师在银行索取函证的同时,追加了“向银行索取期后银行对账单”这一非常规程序,在实施时间上也未事先通知,带有一定的突然性,结果银行提供不了,注册会计师感觉有疑问,进而发现了大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函证操作程序的实施
银行存款函证是货币资金审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审计程序。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会选择一些金额较大或存在银行借款的银行户进行发函,或者部分注册会计师受审计时间、审计成本的限制考虑,没有亲自前往银行实施函证程序,这就给财务舞弊人员提供了一定的作案实施空间。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时,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必须亲自前往银行独立实施函证程序,不能受企业出纳等人员带有导向性的引导来实施函证;在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函证样本的选择上,实施面应尽可能地扩大,当然还需要包括余额突降或发生额较大但余额较小等异常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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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债的审核
目前,货币资金舞弊的另一种方式就是通过隐瞒银行借款或虚减贸易债务来达到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目的,这比虚增银行存款或预付款等资产更加隐蔽。因此,对于货币资金审计来说,加强对负债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核,也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现行审计准则及其指南,注册会计师应及时索取贷款信息卡的相关信息与财务记录进行核对;在对应付账款等贸易性负债函证时,应当包括余额突降或发生额较大但余额较小等异常账户。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常常片面地理解了重要性的原则,尤其在负债审核过程中。其实,余额小并不等于不重要,部分上市公司就发生过通过漏记大额银行借款以达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而恰恰是由于体现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负债余额很小而未引起注册会计师的重视,从而骗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眼睛”。
四、货币资金审计实施过程中尚面临的一些困难
(一)审计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以往较多的重大资金舞弊案中,企业为何能逃过注册会计师的眼睛而屡屡得手,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目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有关。
1.在审计证据获取方面:
以函证为例,1999年财政部与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和企业认真做好函证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项通知精神与目前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已经不相适应。而且,注册会计师在针对某些舞弊怀疑而拟采取相关延伸审计程序时,往往因缺乏相关外部环境的支持而变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2.在审计证据真实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