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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法律责任题目的探索(3)

2017-08-13 01:43
导读:因此,在处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应坚持过错责任。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恪守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出具了

  因此,在处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应坚持过错责任。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恪守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出具了报告,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已得到浙江省司法权威部分的认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浙江省财政厅、审计厅的“浙法经字[1996]120号函”中指出“各级法院认定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必须以验资机构确实存在过错为条件”。可见,上述处理精神比较符合实际,有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正当权益。
  (三)明确判定执业过程中有无过错的标准
  注册师承担责任的条件是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那么判定有无过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既具有部分规章性质,又是行业内的权威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照执行。假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反之,假如验资机构按照执业规范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既不存在与客户串通舞弊故意提供虚验资报告的情况,又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定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明确一点,审计并不是对100%的会计记录做测试,也无法对公司未来的繁荣作出保证。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出具报告,但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审计风险,仍不能保证验资报告的尽对正确。如在对被审验单位的货币出资进行验证时,按验资规则的要求,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的基础上审验,而实际上,被审验单位有可能与银行工作职员串通舞弊,提供虚假的收款凭证和对账单,导致验资报告失实。因此必须明确执业过程中有无过错的标准,才能在执法中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四)因果关系是承担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
  根据前述,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原因有多种,同时也明确了利害关系人损失的终极承担者。那么注册会计师被卷进诉讼纠纷,是否有公道的解释呢?即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否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与事实不符造成的。假如此种说法成立,那么任何经营者因经营不善导致损失,都可对事务所提起诉讼。由于假如事务所不出具验资报告,那么也不会注册成立;假如不出具审计报告,那么企业也不会继续经营,因而也谈不上经营损失。此种因果关系是完全不公道的。因此,执法机构在受理验资诉讼时应具体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存在因果关系,才有利于公平执法。
  (五)明确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时效
  鉴于资本的活动性和市场固有的风险性,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会发生资本的增减变动,这就使注册会计师不得不对其出具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的时效性提出质疑。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的企业在经营若干年后,出现经营失败,那么企业的“利害关系人”仍凭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来确定客户的资信情况,显然是草率的。根据我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年检办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只有经工商年检合格,才被以为保持了相当于注册资本的可承担民事责任额。企业能持续经营,说明年检合格,注册资本是经重新确认的,“利害关系人”凭注册资本而与之发生业务往来,所依据的不再是企业设立之初的注册资本,而是重新核准后的注册资本,与设立时验资的事务所无关,更不应追究它的法律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的要求,出具了虚假的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审计、验资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某些地院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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