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审计法律问题研究(2)
2017-08-13 02:56
导读:四、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 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都是适应传统书面记录形式的,将之适用于电子数据存在很大困难。计算机审计的对象是电子数据,其审计
四、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 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都是适应传统书面记录形式的,将之适用于电子数据存在很大困难。计算机审计的对象是电子数据,其审计的直接结果也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派生形式)。电子数据在现行证据法律体系中占有什么地位,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以及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中,如果复制是否还能保持和原件一样的证明力等等,都是计算机审计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突破了传统的证据法定体系 考察世界各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现行各国的证据制度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自由衡量式证据制度,如法国、德国;二是具体规则式证据制度,如英国、美国;三是清单式证据制度,如荷兰、智利。我国没有制订证据法,从体现于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来看,我国的证据制度是清单式的。由于电子数据不在我国的证据清单之列,因此其在我国是不能用作证据的。但审计实践涉及到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问题,这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电子数据的基本法律文件,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见于审计署的部门规章中。审计署2000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3条规定:“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3)以录音录象或者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电子数据即包含于审计证据中。 显然,前述准则对电子数据的规定已超出了《行政诉讼法》上证据范围:电子数据资料不在法律规定的证据之列。《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这里,准则规定电子数据资料即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是为了适应计算机审计的需要。不过,作为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其自身应当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形式,不是任何形式的“证据”都具有合法性,都可用来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否存在。在这里,尽管部门规章对电子数据作出了规定,但行政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予以认可,可见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所获得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和证明力是要大打折扣的。 (二)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解决方式 用法律明文规定电子数据为可采纳的证据,是解决电子数据证据地位的最佳方式。不过,由于这种方式采用的是法律明文形式,需要较长的立法周期,无法尽快解决实践中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问题。因此,在现行证据体系中以各种变通的方式或例外的形式间接接受电子数据不失为一项可行的选择。具体做法是:电子数据在审计中发挥证据作用时,如果是利用其记载的声音或图象,则可以归入视听资料的范畴;如果是利用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则可以归入书证的范畴;如果其涉及专门性问题,可以进行鉴定,纳入鉴定结论的范畴。
四、审计软件与网络审计的法律问题 (一)审计软件的法律问题 计算机审计软件是为计算机审计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及其
说明书。在审计实务方面,已有一批计算机审计软件先后通过审计署的评审,有些审计软件已在审计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提高了审计效率与审计质量。2000年11月,审计署在南京特派办专门召开了命名为审计之光的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开发应用成果演示会,会上展出了多种计算机审计应用软件和审计信息系统及审计办公自动化软件。如《卷烟销售辅助审计软件》、《企业审计软件1.0》、《上审2.0工交企业版》等等。由于审计软件的开发者是审计机关本身,鉴定者也是审计机关,其是否有鉴定的权限,鉴定的效力如何,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这也给被审计单位怀疑和藐视由审计软件产生的审计结果留下了空间。这说明目前我们对审计软件方面的法律问题重视的还不够。任何一种事物只有用立法加以确认和规范,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其不利因素,引导其健康发展,审计软件问题理应得到立法的重视和规范。就目前来看,审计软件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审计软件的合法性和审计结果的可采性上。因此,开发出全国通用的政府审计软件,并使之合法化,同时明确审计软件的法定鉴定机构,赋予其权威,是审计立法的重要选择。 即使在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机关使用审计软件审计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软件所获得的电子数据也常常得不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可。他们的争议主要在程序编码等专业问题方面。我国目前也没有对审计软件中的程序编码问题作出规定,这也使得审计关系双方在程序编码问题上缺少了判断依据,对审计软件的有效使用产生了负面影响。在这方面,外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如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标准局在1974年以后陆续颁布了《联邦信息处理标准丛书》,对计算机环境下的安全与风险管理、数码编程标准提出了一系列指南。它对美国计算机审计的发展具有很大促进作用。 国家对程序编码进行立法是较好的选择,但这在目前是无法立即实现的。就目前来看,审计机关在使用审计软件进行计算机审计时,要着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计算机审计程序代码复核制度。 (二)网络审计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改变着传统的审计工作方式,同时网络财务、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的发展,使审计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我们需要构建新的审计模式与之适应,这种新的审计模式就是网络审计。它是互联网条件下的审计,未来审计行业和审计技术的发展动力将主要来自于计算机审计的发展,特别是网络审计的发展,这也是国内外审计界的共识。在立法上,目前我国的网络审计立法仍是一片空白,《会计法》已增加了有关网络财务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之中,但上述法律都不是针对网络审计发布的,不能够满足网络审计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快网络审计立法工作的力度和进度,使网络审计工作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