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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审计法律问题研究(3)

2017-08-13 02:56
导读:五、计算机审计的法律保障 (一)计算机审计法律保障的一般原理 这里所讲的计算机审计法律保障是指计算机审计已获合法性地位后,法律对审计机关计
 五、计算机审计的法律保障  (一)计算机审计法律保障的一般原理  这里所讲的计算机审计法律保障是指计算机审计已获合法性地位后,法律对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权力的终极救济措施。这主要是指在法律已明确规定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权力后,被审计单位仍拖延、拒绝计算机审计时的法律保障措施。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审计法》没有规定被审计单位拖延、拒绝计算机审计时的法律保障措施,有关法律保障措施的规定见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本文对计算机审计法律保障措施的论述便是以《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内容展开的。为表达方便,下文在“拒绝、拖延、阻碍”等语言的运用上,一律用“拒绝”术语,这也是因为拖延、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拒绝的涵义。  (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法律分析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1)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该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审计的惩罚措施,赋予了审计机关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力(在这里审计机关追究责任的形式仅为行政处罚)。这对审计机关顺利获得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审计监督,起到了保障作用。  根据前述第49条的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所以,就被审计单位来讲,接受处罚并不能免除其接受审计的义务。不过,该条的规定容易产生这样的问题:如果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拒绝审计的,这是否意味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再次进行处罚。如果可以,则意味着对处罚次数的多少取决于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次数的多少。从理论上讲,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多少次,审计机关就可以处罚其多少次,一直到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时止。显然,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对被审计单位就拒绝审计事项进行多次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就《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强制措施、直接调取相关资料的权力。所以从法律条文方面来分析,就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审计机关不能对被审计单位再次处罚,同时审计机关无权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强制措施、直接调取相关资料,所以被审计单位因拒绝审计而被处罚后就可以逃避审计监督。进一步讲,只要被审计单位缴纳罚款就可以免除审计(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这样,就可能会出现以罚款代替审计的局面。上述结论是根据法律条文所进行的法律推理。  (三)如何进行计算机审计的法律保障暨《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法律完善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倘若出现了被审计单位因被处罚后再次拒绝审计的现象时,尽管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但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出现了漏洞,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这就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的继续行使失去了法律保障。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个人拒绝审计机关审计、拒不交出会计资料、藐视审计机关审计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权威,损害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尊严,不利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能的实现。要真正作到违法必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当务之急是要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合法、合理、可行的角度来完善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审计的救济措施:除前述第49条规定之外,还应赋予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即当出现了被审计单位因拒绝审计被处罚后仍拒绝审计的情况时,审计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排除妨碍,采用司法力量强制调取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等相关资料,确保审计机关审计权力的顺利行使。这样既完善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又不违背《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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