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思路(3)
2017-08-13 04:06
导读:四、积极应对新生事物,留意热门题目。 除了上述环节,审计职员在工作过程中还应留意研究改制中的热门题目。特别是近期社会普遍关注的治理层收购
四、积极应对新生事物,留意热门题目。 除了上述环节,审计职员在工作过程中还应留意研究改制中的热门题目。特别是近期社会普遍关注的治理层收购题目。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来看,固然已经对国有企业治理层收购解禁,但是严格限制条件。审计职员在审计中,应关注改制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治理层收购运作。《实施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治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然
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治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治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目。治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治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正当的相关证实,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特别是一些限制条件,如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治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企业净资产的;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正当相关证实的。涉及治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治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