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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走向选择(3)

2017-08-13 06:41
导读:4.审计体制与我国的政体、国体相关。我国果断摒弃西方***制和三权鼎立、相互制衡的模式。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立法权力的,政府是在党的领导下行


  4.审计体制与我国的政体、国体相关。我国果断摒弃西方***制和三权鼎立、相互制衡的模式。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立法权力的,政府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治理国家权力的,党和人大、政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审计机关也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政党利益斗争的工具,也没有必要为了加强表面上的审计监视独立性而由政府领导改为由人大领导,搞所谓对立面制约。

  (二)加强人大对审计机关的监视,促使其更好地依法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具体建议是:(1)审计机关应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请人大审议;(2)人大内部设置审计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审计机关的监视,并帮助其解决存在。

  理由:

  1.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立法工作长期滞后于的,人大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审计机关划回人大领导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人大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由于,人大本身有责任也有权力监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包括审计机关在内。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授权依法对财经活动进行审计监视的,审计机关按照人大颁发的审计法规、法规、预算法规、税收法规、法规等实施审计监视的情况,理所当然地应该向人大报告,接受监视。

  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领导关系,但没有规定审计机关的监视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只是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监视审计,而审计机关本身的工作却没有一个机构依法对其进行监视。实施经济监视的部分应当接受再监视,这有助于增加这些部分监视活动的正当性、正确性和有效性,避免可能出现的失误和风险。明确由人大负责对审计机关的监视是最恰当不过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监视任务越来越繁重,其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人大要对审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视,不投进相应的气力、组建必要的专业组织是难以奏效的。人大代表中不乏资深的懂行专家,假如组成审计专业委员会,负责审计机关的监视,并帮助解决审计监视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必将受到审计机关的欢迎。

  (三)为了加强审计监视的力度,扩大社会力,要采取审计监视与***监视相结合,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做法。建议:1.在审计法规中赋予审计机关一定范围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的公示权,有权向有关部分和新闻媒体表露,条件是不涉及***、贸易机密和专利技术,以便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使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2.在审计法规有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中,赋予审计机关以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程度的司法执行权,避免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得不到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建议得不到重视、采纳。

  理由:

  1.审计监视与***监视相结合的国外早有经验。如美国,审计机关不仅有权利利用审计监视所把握的数据材料向国会作证,而且可以将审计结果向新闻媒体和有关部分表露。西班牙和法国的审计法院都有权公然以为需要公然的审计报告,有权向新闻媒体发布社会关注的审计事项及其结果。据这些国家的审计同行先容,审计监视与***监视相结合的威慑力很大,被审计单位最担心的不是审计机关的处罚,而是担心自身的丑闻为政敌所利用,遭受灭顶之灾。

  2.在国外,审计处理并不是一个突出的困难,尤其是在采取司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里,极少出现审计法院作出的审计判决遭到抗拒而不能执行的情况。我国审计机关属于政府序列,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国家审计署颁发的新的《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对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种类、依据、程序、权限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审计处理处罚的规范化,但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分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分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只能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这就很可能从此不了了之。由于缺乏司法处理权,难以体现审计处理处罚的严厉性,因此,给予审计机关适当的司法执行权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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