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2)
2017-08-22 01:25
导读:二、审计范围 国家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审计的范围两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审计技术与手段发展的差别,中美两国在审计范围上也
二、审计范围 国家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审计的范围两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审计技术与手段发展的差别,中美两国在审计范围上也存在不同之处。 从审计的对象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分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国有的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视的单位。而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和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其审计对象包括除中心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分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范围比美国更广一些。但美国审计总署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力度和及时性上,不分内外,现在审计总署工作的范围包括了联邦政府在世界各地正在开展或将要开展的所有行动。例如,审计总署的工作职员自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就到达了伊拉克,关注从军队后勤到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合同的本钱等所有。比较之下,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外审计的力度和及时性上必须加强,以遏止目前存在的部分国家驻外机构和“监视主体虚位”的现象。 从审计的内容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视。但从中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涉及得比较少。而美国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总署开始把留意力转向检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任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简称“3E”,即绩效审计)。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3E”开始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规定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任性审计;三是项目效果审计。后于1981年、1988年和1994年三次对此准则进行修改,并终极改称为《美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前“3E”审计的比重已经占到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左右。[4] 除了完成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两国国家审计机关都还要承担赋予的新任务。中国《审计法》第27条规定了审计署有审计调查的职责,但是,目前审计署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少。而美国审计总署很多审计报告关注的不仅是联邦资金是否适当使用的题目,而是扩展到了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他们的目标,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它是政府运作真实和透明的有力提倡者,其负有保证在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题目上出现的监视责任失误不会在公共部分再发生的责任。审计总署还报告联邦政府运作良好的项目和政策,并说明有关的进展和进步,还经常向立法者和在促使政府更好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提供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更新最佳实务和合并或淘汰不必要的联邦项目。尽管美国审计总署的很多工作是考核政府日常运作的效果,但对于一些将会出现的固然还没达到危机的程度却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题目,其也会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做出警示,美国审计总署目前正在密切关注几个后果还没有被完全意识到的长期的挑战,其中包括
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反恐战争,它以为在这些题目上发表独立的看法是自己的责任。[5] 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范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视职能。但鉴于中国目前的审计技术与手段,要立即达到这个水平还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逐步增加效益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量中的比重,然后向正当性与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终极过渡到效益审计为主。此外,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通过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分、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全局性的题目,分析症结,提出对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决策和进步社会效益服务。值得称道的是,国家审计署已经熟悉到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审计工作要做到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大力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除了审计调查外,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鉴戒美国审计总署的做法,利用自身的专业上风,开展治理评价、政策评估;为政府施政方面的复杂题目提供报告;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