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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3)

2017-08-22 01:25
导读:三、审计结果处理 根据《审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法乱游记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
  三、审计结果处理  根据《审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法乱游记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这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包括了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进;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以及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审计处罚权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分和有关主管部分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机治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使其既有别于“立法模式”下的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司法模式”下的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也不同于同为“行政模式”的瑞典,瑞典国家审计局没有行政处罚权。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般只作为形成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即只作为内部文书,一般不向外部印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印发范围一般只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政税务部分,重大的,增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同级审”的报告并发同级人大常委会)。[6]  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1、312条规定,审计总署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对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交给国会,而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并在一定时间内就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处理,要由几个机构配合进行,对于得到政府拨款单位的经济题目,视不同情况进行以下不同的处理:  第一、对于触犯刑法的,审计总署由于属于立法部分,没有司法权,要把所有文件、资料移交给被审计单位的监察长,请监察长机构决定是否提出诉讼。假如监察长以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则由联邦调查局进行,根据调查的结果,监察长再决定是否起诉。[7]  第二、对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题目的处理,其通过国会间接实现。国会通过两条途径来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一是对不接受审计建议的拨款单位停止拨款或削减下一年度的拨款;二是召开听证会。国会参、众两院对于存在严重浪费现象或治理不善的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在会上公布审计报告。固然听证会不做任何处理,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这种听证会是公然的,公众的知情以及新闻***的报道将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巨大的压力,***做出及时反应,该单位负责人甚至被免职或自动辞职。  此外,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特殊报告,以打印文件或高容量可存储文件的格式,说明所有仍未执行的审计建议。[8]而且根据《美国国家审计准则》第7章第5条规定:“除非有法律或条例方面的限制,审计报告副本应向公众公布,以便进行监视”。这些对审计建议的落实都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美两国审计报告的处理各具特色,但中国的审计结果欠缺公然度。根据《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分通报或者向公布审计结果”,而国家审计机关在实践中却没有有效地利用这个权力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视。因此,国家审计机关要确实行使好通报或公布结果权,并有必要鉴戒美国的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积极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使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得以实现,以便于社会公众和新闻***等社会各方面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的监视。此外现行《审计法》在国家审计机关权限上还有不少的局限和立法空缺,[9]如审计机关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后,有关主管机关未依法处理时,审计机关该如何进行处理、处罚方面并未给予正面和明确的规定,从而可能使其拥有的处理、处罚权无法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的制约。因此,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审计法》进行修订时,有必要对有关国家审计机关权限的条款进行修订,以克服存在的局限性和填补相关的立法空缺。我们以为可以通过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对各种违法、违规责任进行界定,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增加相应的审计权限,并加大审计处理、处罚的力度,使国家审计机关的监视权力得到真正实现,这将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表明中美两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各具特色,在本国的国家监视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换的作用,不能简单地说孰好孰差。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尚处于的低级阶段,必须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走自己的路,不能盲目地照搬外国的制度,又要留意吸收和鉴戒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外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的独立性、效益审计、审计方式与手段、国家审计准则的规范化、国家审计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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