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机构行为的经济学思考(2)
2017-08-23 02:42
导读:2.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模型分析 根据前面的假设4、7,监管机构的可选择行为有查处与不查处,实在质是查处的概率。审计机构的可选择行为有公正与
2.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模型分析
根据前面的假设4、7,监管机构的可选择行为有查处与不查处,实在质是查处的概率。审计机构的可选择行为有公正与不公正,审计机构的不公正行为是指审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合谋,默认其会计操纵行为。设p为监管机构查处的概率,q为审计机构违法时被发现的概率,x为审计机构被处罚所得利益值(假定为x个单位),y为审计机构不被处罚所得利益值(y个单位),z为审计机构正当的利益值(z个单位)。根据假设8,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彼此大致地预期对方的行为和利益函数,即双方的信息是完全的。由此,我们可以给出表1所示的利益分布情况:
假设违法时均匀利益与正当利益均衡,则x,y,z以及p,q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y(1-q) [y(1-p) xp]q=z
经简化得:pq=(y-z)/(y-x)
其中:y-z是审计机构违法未被发现比正当额外得到的增量收益;y-x是审计机构违法被发现比正当额外的增量本钱损失;pq是审计机构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并且受处罚的概率。
此表达式说明,在公正利益值(z)、不公正不受处罚的利益值(y)一定的条件下,不公正受到的处罚的利益值(x)越小,则pq可以小一些也能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相反x越接近z,则pq须定得大一些才能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这说明不公正处罚的力度越大,即使被处罚的可能性较小,也可以使审计机构行为变得公正,而不公正处罚太轻,则无论监管机构态度多么强硬,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而在一定的条件下,假如y越大,则p、q定得高一些;反之,则可以定得低一些,这说明不公正得不到处罚的非正常利益越大,就必须要处罚严格,否则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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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当审计机构不公正均匀利益大于公正利益,即当pq<(y-z)/(y-x)时,审计机构将选择不公正;当审计机构不公正均匀利益小于公正利益,即当pq≥(y-z)/(y-x)时,审计机构将选择公正。
可是,在现实中,为什么还存在大量的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行为呢?由于监管机构没有能够对审计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由于那样做可能不经济。实际实行的是抽样制度,故审计机构就把机会本钱的观念带进自己的行为模式中,即合谋的增量本钱较小甚至没有,而增量收进却很大。同时现实中监管机构对审计机构的合谋行为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我国现阶段审计机构之所以倾向于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行为的原因。
二、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经济学分析
1.对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
从上来说,投资者和政府债权人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然而,有时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经营者可能要求企业审计人与机构投资者走到一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便于拉抬股价,牟取暴利。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对不真实会计信息的内在需求,这是导致虚假会计信息的重要原因。
2.审计机构——上市公司的模型分析
根据假设4、5、7,上市公司的行为只有两种:违法、不违法;审计机构的行为也只有两种:公正、不公正。设A为上市公司选择不违法时的所得利益,B为审计机构公正时的所得利益,θ为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产生的“操纵剩余”(或虚假信息“租”)。当审计机构选择不公正时,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共同分割“操纵剩余”θ,即审计机构除得到自己的正当收进B外,还得到信息“租”θB‘;当上市公司有违法动机而审计机构选择公正时,上市公司凭借其特殊地位“惩罚”审计机构(如更换注册会计师),惩罚给审计机构带来的负效用为B’。双方违法行为被发现且被处罚的概率为X,对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处罚力度为L1,L2,带来的名誉的无形损失R1,R2.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选择混合策略,即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分别以一定的概率选择违法、公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