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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体系的思考

2017-08-24 06:51
导读:审计论文毕业论文,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体系的思考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要】审计结果公告
【摘要】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外环境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审计机关内部,应该从建立专门的审计结果公然委员会、加强计划性、强化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应对审计结果公然引发争议解决机制几个方面努力,使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化、规范化开展。
【关键词】审计结果 制度体系

通常意义上,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主动或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向公然,或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知晓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组织审计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张立民,聂新军,2006)。由于审计署的强势推动,在审计界和实务界都达成了共叫:审计结果公然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审计结果全面公然是一种必然趋势。审计署和很多地方审计机关结合实际,制订了有关审计结果公然的实施办法或意见,对公然的内容、程序等做了规范。当然,建立完善的审计结果公然的制度体系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期。

一、审计结果公然的内外环境有待改善

审计结果公然是多方气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要顺利开展好这项工作,不仅要有适宜的环境、环境、人文环境,还要有审计机关自身锲而不舍的努力。,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都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这项工作,但是,我们还是要清醒地看到,面临的不尽快解决,就有可能使审计结果公然成为一种形式,辜负了全社会的期看。

1、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法制社会,任何一项行政执法,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潜伏的执法风险很大。审计结果公然的法律地位,是由《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确定的,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权限加以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分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从这条规定看,是否公然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的权利,而不是审计机关的义务。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分,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行政主座的指示。所以,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公告财政收支审计结果,要经国务院同意;向国务院呈报的重大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附加说明,没有反对意见才能公然。以此为蓝本,各地方审计机关制定的试行办法,几乎都将公告的裁量权交到了政府甚至政府领导个人的手中。这样做,一方面是按照法律规定,在政府行政主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回避了一定的结果公告风险。审计结果公然本身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势必软化约束,有可能会使一些真正需要由社会公众了解、监视的事项被隐瞒起来。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审计执法独立性不够。独立地进行经济监视,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有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等几种,比较而言,行政型模式的独立性较差。我国的国家审计就属于行政型。固然从形式上看,审计机关对其他政府职能部分是独立的,但是,纳进整个政府工作体系看,实质上就是一个内部审计机构,因此受到领导机关意志的比较重。在执行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政府及其官员除了代表公共利益外,还代表所在团体的利益,甚至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张立民,聂新军,2006)。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相冲突时,地方政府很难说不考虑地方和局部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结果公告就会遭遇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若不据实公告,有违审计的职业道德,有损审计的公正形象,并且存在潜伏的风险;若据实公告,就必然要面对政府的不授权批准甚至刁难,直接造成现实危机。在这样的搏弈中,相对弱势的审计机关只有屈从,因而大大损害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全面性,削弱了社会监视的威力。

3、审计机关内部机制不健全。审计结果公然使被审计单位财经治理、领导决策等情况向全社会曝光,也使审计工作完全置于公众监视之下,工作成果将面临国家法律、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检验,风险完全显性化,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直接导致舆***击、行政诉讼。就审计结果公然,审计机关内部的机制明显缺失。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题目:一是审计组没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某些意见,在不公布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一般不会细究,但是公布出来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样的题目该如何处理。二是公告审计结果的范围、内容、结构界定不清,缺乏比较同一的明确的规定。三是审计结果公告的本钱预算没有编进部分预算,假如每个公告项目都向财政申请经费,行政本钱必然增加,也不利于严厉财政预算编制。四是没建立审计结果公然的专门机构,责任不明确。五是审计结果公布后,对反馈信息和引发的争议该怎么处理,怎样运用审计结果公然的后续成果,没有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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