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告制度与国家审计风险(2)
2017-08-25 01:39
导读:(3)法律环境的乏善可言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颁行了大量法律条例和规章,法律似乎进步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有法律并不即是有法治。一方面,我国法
(3)法律环境的乏善可言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颁行了大量法律条例和规章,法律似乎进步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有法律并不即是有法治。一方面,我国法律都是委托给执行部分拟订,各部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或受部分局限,法律之间相互重叠、矛盾,很多关键领域和新出现的情况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我们的法治观念还远未深进人心,法律的执行和监视很多时候只是一句空话,如审计职员的回避制度。法律的空缺、冲突很多时候使审计无所适从,审计无法可依,不审又不行,审计到底要依据什么法律又使审计职员左右为难。
2、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环境不佳 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题目,很多企业还相当严重,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无法监视企业的运行,企业经营治理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题目十分严重,公司治理不佳,内部控制乏力,给审计带来很大的压力和风险。
3、审计技术方法的落后 目前发达国家已广泛采用了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并实现了信息共享、联机审计,而我国大多还停留在主要运用判定抽样法抽样审查账目的基础上。受专业判定能力的限制,很轻易引起审计失败,增大审计风险。
4、审计报告的不充分性 审计报告的出具是由审计组负责人或审计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直接审计职员与审计组负责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直接审计职员把握的全部信息资源可能未能有效地传递给审计组负责人,如直接审计职员故意隐瞒有关事项,有所怀疑但囿于权限或本钱效益等因素不愿、不想深究的等等;另一方面,审计报告不可能包罗审计中发现的全部题目,有时候可能会忽略掉那些看似不重要但实际上却事关审计成败的事项或题目。
二、审计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风险的特殊性 审计署正在全力推进审计结果公布制度,预定到2007年基本上所有的审计结果都向全公然,在此情况下,国家审计的风险日益凸现出来:
(一)审计公告制度下,隐躲着的审计风险被开释出来 以前我国国家审计的结果都是由各级审计部分领导决定,重大的向同级政府部分汇报,并由其决定是否向同级人大或上级部分反映或汇报,根本不需要向社会公然,这不符合国家的理念。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委托代表用代议制方式来治理整个国家、并将结果向委托人的全体民众汇报。随着我国建立责任制政府和公共财政、夸大财政透明度的进程,审计公告制度是必然的结果,审计公告的条件是预算公然、财政透明。在上述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的审计风险是一直潜躲于其中的,只不过暂时没有暴露出来,民众会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尽大部分“内幕消息”,审计风险早晚会爆发出来,到时可能冲击力会更大。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会立即开释出来,所以就要求审计职员更好地保持独立性,更专业谨慎地执业,化风险于当时。
(二)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可能来源公告的矛盾空缺处 当前中心政府和审计署在大力推动审计公然制,可审计公告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地方审计机关也持观看态度,很多审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甚至担心因审计质量总是给自身招惹麻烦;另外很多人以为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的权力而非义务,审计公告什么、公告多少、怎么公告,法律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即使有也是部分规章,法律效力和可操纵性很差;有些法律用语表述模糊笼统,条文简略,如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视与救济等条文缺乏,导致其法律机制缺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会加大审计公告制度下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可能来源于审计市场的劣需求 社会状况下,被审计单位不能从正面意义上往理解审计公告,普遍担心审计公告是亮单位的丑,宁可挨罚也不愿被公告;审计工作质量受审计职员素质、法制观念及执行程序不规范、取证不充分、处理处罚随意性大等因素,离审计公告的要求尚有相当差距,全面公告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损毁审计机关形象;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大量充斥着违法违纪题目,很多还非常严重,审计经常处于矛盾的焦点,将这些结果公之于众,无疑会产生负面影响,引发不稳定因素,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如沈阳“慕马案”造成的人民很长时间内不信任当地政府,证券市场ST戴帽股股票价格经常发生异动而绩优股、蓝筹股却反应平平、甚至股价下滑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无疑会加大国家审计的风险。因此,仅公告审计结果也是不够的,还必须公告审计的计划、范围、程序、等,让民众了解整个的审计流程,以减少审计风险。 事实上,国家审计由于机构的公共责任关系、各类法规的要求以及政府项目、活动和职责的敏感性,重要性标准和可接受风险的限度都要比在私营部分同类型审计中低得多,因此和防范国家审计的风险,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