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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本主义的内部审计治理策略刍议(3)

2017-08-25 04:16
导读:第二,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很多单位内部审计职员偏少,加之活动性较强,自身的治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因而,应从强化内部审计职员考核制度方面


  第二,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很多单位内部审计职员偏少,加之活动性较强,自身的治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因而,应从强化内部审计职员考核制度方面进手,实现对人的行为约束。制度一旦颁布,就应广泛发布,最好是印制工作手册,提供每个内部审计职员使用,以使制度形成一种机制,强制地发生作用。除非制度造成了对团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伤害,就不应随意终止制度的执行。令人困惑的是,在单位内部的其他机构中,假如并没有类似考核制度,这种制度约束的“不均衡”也许会导致内部审计职员的离任。由于,人的“自由天性”对制度的约束有一定抗拒意识,很多人希看在缺乏制度的无序状态中获得自己的利益;一旦内部审计制度所造就的压力束缚使从业者感到不适应时,他可能选择逃避,寻找一个“制度真空”、环境疏松的岗位。在现实中,内部审计机构总能寻找一条相对正确地考核内部审计职员个人业绩的办法;当“游戏规则”实施后,个人的评价未达到理想时,对此规则的强烈不满就可能发生,进而可能导致“规则”遭到否定。这表明,考核制度能否被严格执行,一靠行政领导的权威,二靠“规则”本身的性(这可能与“规则”没有通过广泛的***程序产生有关)。与制度制定相比,环境的复杂性与直接的利益冲突,使制度的执行更为困难。我们更希看一切公道的内部审计职员以及业务考核的制度能够得到全面执行,假如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未制定相应制度,业务治理处于无章可循状态,另一种是已制定了有关制度,业务治理中不予遵守,尽管效果一样,但是,我们仍然会选择前者,由于,一是我们没有必要为一套不予采用的制度付出无效的制定本钱,另一方面是我们不应当让普通的内部审计保证对制度的效能丧失信心,进而对治理的有效性发生怀疑,甚至在将来排斥制度的推行(这是最可怕的)。那么,怎样才能严格对内部审计职员的考评制度呢?(1)建立一个既***又有权威的考核小组,该小组从职员构成上应能体现***或能包含着主管领导的行政支持;(2)考核工作应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在维持长期考核机制的同时,应在考核所用政策上保持一定稳定性。(3)考核结论应具有刚性,不以某种非议、责难而随意改变,维护考核制度的严厉性。(4)考核制度在所有内部审计职员眼前一律同等,彻底克服对人不对事的扭曲行为,做到对事不对人,真正体现制度的刚性与“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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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建立齐备的考核档案。当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公然发布,接受监视,然后记人个人档案,作为晋职、升级、加薪或奖励的依据。这种考核档案,记录内部审计职员在每一年度的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审计失误、违规违纪情况,在由内部审计职员本人确认签字后,作为人事部分进行赏罚的重要依据。在单位的人事治理制度中,应确立个人业务档案的重要地位,以促使内部审计职员充分重视考核结论,借助考核手段,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效果。

  三、以激励机制为手段调动内部审计职员的工作能动性

  审计职业与其他很多职业的明显差异是:它并不表现为一种直接创造有形商品的活动。“有作为”、“较小作为”与“无作为”之间在大多数场合无法界定。对一个可靠的报表表示意见,有“作为”的“查”与“无作为”的“未查”都发表无保存意见,两者都不会出现审计风险。这种情况,给“无作为”提供了“偷懒”的可乘之机。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偷懒就无法避免,必然降低了审计工作效率。

  在代理看来,“委托人通过对代理人进行适当的激励,以及通过承担用来约束代理人越轨活动的监视用度,可以使其利益偏差有限。”(注:迈克尔。詹森等著,陈郁等译。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在学中,这种激励主要是通过委托人给代理人的具有足够刺激量的报酬实现的。从我国内部审计职员接受激励的实际状况看,精神激励多于物质激励,激励程度一般较小,加上“轮流坐庄”的均匀主义以及评奖的不公正等普遍性,都使激励的效果不大明显。解决这一题目的关键是,在考核标准科学化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考核制度,使各个内部审计职员的业绩公正地计量出来,纠正靠“领导意志”行事的不良方式。从职业特点看,注重外勤工作的内部审计,比单位内的其他一般治理工作付出更多的辛劳,理应获得更多的报酬;假如做不到这一点,就可能发生人才流失。从激励的另一面看,“监视”内部审计职员“越轨”是保证激励效果的一种必要手段。在我国不少单位中,由于国有产权主体虚置,这种监视经常被忽略;既然无从真正了解内部审计职员的努力程度,应有的激励手段也就难以实际。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1993年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230条中规定:“内部审计部分应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是在适当的监视之下进行的”。(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内部审计学会译。内部审计实务标准[S].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但遗憾的是,它所倡导的这种监视是“内部审计部分经理负责提供”的,这显然是不充分的。“监视”内部审计职员,在现实中可以表现为双向性:一是靠被审计机构的监视,这可能在审计行为使其利益受到保护但又出现审计职员渎职时放弃监视;二是靠单位主管领导的监视,由于分工差异,这种监视轻易形式化和表面化,更轻易感情用事。从这个意义上看,“监视”困难重重。然而,必须看到,在“激励”的同时必须考虑“监视”,否则,内部审计职员的潜能不可能充分发挥,甚至可能出现“偷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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