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的若干理论思考(2)
2017-08-25 06:38
导读:总之,在两权分离的经济体系中,监视是必不可少的,但要使监视者能有效行权,不是单纯地依靠再监视来进行,而是要建立对监视者的有效制衡机制,使
总之,在两权分离的经济体系中,监视是必不可少的,但要使监视者能有效行权,不是单纯地依靠再监视来进行,而是要建立对监视者的有效制衡机制,使监视者因自身可能遭受损失而不得不有效监视。这里关键是要把所有者对审计的再监视关系尽可能地转化为制衡关系,并且尽可能采取经济责任约束的办法来进行制衡。
就监视与制衡何者更为有效来说,不仅表现在所有者与审计的关系上,而且也表现在审计与经营者或被审企业的关系上。就后者而言,审计是着重于监视被审者的题目即查错上,还是更在于防错上?地看,审计的方法和审计的经历了由直接查账向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变迁,这种变迁实质上意味着审计把更多的留意力集中在如何建立企业内部各部分各环节的相互制衡关系上。正是这种制衡关系,使企业内部的各种错弊能够自行有效抑制。实践上,内部控制中通常把内部牵制作为其核心内容对待,就是基于内部牵制是企业内部的一种自制衡机制,由于这种制衡不仅减少了错弊,也使得审计有了良好的基础,而使审计效率大大进步。自此,我们不能不结论,审计面临两个基本的趋势:第一个趋势是,对审计的再监视会更多地向审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衡转移;第二个趋势是,审计对经营者或被审企业的监视会更多地向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内部牵制转移,也就是让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比之于审计从外部监视或许更为重要。
二、对国有企业的监视是否应该同一于一个审计主体
国有资产存在两种基本的使用方向:一是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这种资产的使用不具有赢利性,是为了完成各种国家行政职能;二是用于国有企业,这种资产的使用就是为了赢利,是为了完成企业的经营职能。当国家把资产交给这两类主体时,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分离形式:前者是财产的所有权与财产的使用权分离,后者是财产的所有权与财产的经营权分离,这两种权力有着极不相同的性质。使用权通常按照特定的用途和使用标准来行使的,而经营权是按照特定的赢利目标来行使的,至于资产被用于某种用途及其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前规定,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实际灵活确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就是国家,以及国有资产被用于这两个方面是否意味着:(1)代表国家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者或经营者进行监视的主体是否是唯一的,也就是同一被监视者是否可以由多个监视者同时监视;(2)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和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是否应分别由不同的审计主体进行监视,也就是两个被监视主体是否应该由两种性质不同的审计主体进行监视。就的现实实践而言,代表国家所有者进行的监视或称国家所有权监视,其监视主体高度分散,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有权监视与行政权监视不分,不少政府部分也行使所有权监视。如财政部分。原国家经贸委就行使了对国有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的情况的监视权;二是国家所有权监视也被分割为国家审计监视和监事会的监视(原工委所属的监事会),这种监事会监视以外部审计的形式存在,并且直接隶属于行政组织;三是对国有企业的监视除了国家审计的监视以外,也有民间审计的监视,这种监视具有交叉重叠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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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看,上述做法都存在实际的缺陷。首先应该明确,国有财产所有者是唯一的,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监视的主体也应该是唯一的。两权分离以后,经济监视可以分为代表所有者的所有权监视和代表使用者的行政权监视或经营者的经营权监视,任何监视都是附着于权力之上的。但在实际中,所有权监视与行政权监视不分,本质上所有权监视是基于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或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财产的安全和财产的使用和经营效率;而行政权监视是基于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相分离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决策和行政指令的有效执行。在所有权和使用权或经营权相分离的场合,为了保证使用者或经营者有效行权,所有者通常不会干预他们的行为,也就是所有者一般不对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决策行为进行干预,使用者或经营者享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相应代表所有者来进行监视的主体与被监视者之间存在相对的独立性,从这个意义出发,审计监视是一种独立性的监视。与此不同,在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相分离的场合,为了保证执行者执行决策,决策者不仅会干预执行者的行为,而已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与决策的正确与否密切相关。这就意味着行政决策者与行政执行者之间不存在相对独立性,恰恰相反,他们之间存在连带经济责任关系。因此,由政府部分代表所有者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监视权不可能实现独立监视的要求,而且由于他们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连带经济责任关系,他们不仅不是国家所有权监视的主体,恰正是国家所有权监视的被监视主体。至于就国家所有权与财产使用权相分离来说,政府部分本身就是国有财产的使用者,他们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状况必须受到监视,这显然只能由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审计来执行,这里政府部分是被监视的主体。从上面的,我们可以得到基本的结论,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监视,只应该由审计来进行,由于国家所有者是对国有财产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主体,代表其进行监视的主体也应该是唯一的。独立的。相应地,对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监视的主体也必须是唯一的,不能由多个主体同表国家所有者对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这就决定了政府部分不能以代表所有权监视主体的身份来审查国有企业,监事会也不能与国家审计并存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经营状况进行审计,他们必须合二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