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及保障措施(3)
2017-08-26 01:37
导读:(二)制定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并保证实施 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配备适当的成员后,还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章程来约束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通
(二)制定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并保证实施
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配备适当的成员后,还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章程来约束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通常审计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职员组成。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及产生办法,召集人的选举办法,委员的任期年限等。审计委员会下应设置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组织会议等。(2)规定职责权限。上市公司应依据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审计委员会在聘请注册会计师、监视内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权限和责任。(3)拟定议事程序。由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预备,提供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表露情况、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
情况报告等书面资料,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对相关书面资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董事会。(4)制定议事规则。确定审计委员会例会次数及时间安排、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指定
会议主持人,规定委员到会率、委员表决办法、相关职员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委员对表决结果的责任等。同时必须对审计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具体记录。
(三)划清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监视方面的职责
治理准则发布实施以前,很多上市公司由监事会担负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大多数是由主管部分“安排”的,多数监事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或工作背景的政工、纪检、工会干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难以发挥监视作用。设立审计委员会后,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存在职责交叉重叠、划分不清的现象。即使治理准则本身,对两者在监视方面的职责划分也较模糊。如治理准则第59条指出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公司财务的正当合规性进行监视。如何监视?与内部审计是何关系?与审计委员会是何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我们以为应由上市公司按照本钱效益原则,对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财务信息监视方面的职责进行划分,公道分工,审计委员会履行治理准则规定的职责,监事会在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同时,应履行审计委员会以外的监视职能,包括监视治理当局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有无违法行为、有无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等,两者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视的关系。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四)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质上也是内部审计,但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审计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分。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后,内部审计部分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还是总经理领导或是双重领导?不少人提出内部审计应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摆脱总经理的控制。但在我国现阶段审计委员会职员不到位、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若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内部审计部分,可能会使内部审计疏于治理,更无法保障其审计效果。为此我们建议内部审计部分受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的双重领导,行政上由总经理领导,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事编制;业务上由审计委员会监视,审计委员会应负责:(1)
招聘内部审计职员时的业务测试,保证内部审计部分有足够的职员和胜任能力;(2)与总经理协商确定内部审计职员的报酬与提升;(3)确定内部审计部分的职责权限,指导内部审计部分制定其
工作计划;(4)监视内部审计部分的工作程序,保证其按相关准则制度进行;(5)复核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分的工作成果,依靠内部审计来完成部分工作职责。
(五)切实保证由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但我国的上市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不公道,如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实质上的缺位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从而使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权完全把握在治理当局手中,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为治理当局“购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条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准则,不按公司要求出具指定意见的报告,竟被上市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更换掉。我国尚未出台上市公司审计强制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但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比国外频繁,2002年年度报告审计有113家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指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将受到重点监控,注册会计师协会亦对变更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严格重申要求,密切关注审计变更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给予警示和指导。在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应实行强制性轮换,其他国家也作出积极响应的情况下,我国证监会和中注协所采取的不同政策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存在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