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网络隐私权现行概况与其保护措施毕业
2014-11-25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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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
摘要: 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是本文所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行业自律立法规制 民法典
2007年12月29时,31岁的白领女子姜岩从北京的24层的家中跳楼身亡。姜岩自杀之前曾写下两个多月的死亡
日记,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为丈夫的出轨,08年1月初,姜岩的死亡日记被网友转载到各大论坛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们纷纷谴责姜岩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电话、MSN等资料。有激愤的网友开始采取“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也迅速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第三者也因为压力被迫辞职、二人甚至长时间找不到新的工作。2008年3月,王先生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网络暴力”和“网络隐私”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中国网络隐私保护第一案。
还有08年的艳照门事件、06年的“铜须门事件”、01年的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等等,这些通过网络而发生的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有所反思,现在互联网络的发达,在我们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达意见的同时,怎样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键盘下击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为一种新的暴力。而在这种暴力面前,我们仅有的那点隐私却显得那么弱不禁风,不得不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隐私正处在一个极不“隐私”的环境下,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罗所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一个人保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权正在消失”一样,信息产业巨头斯科特·麦克尼利也曾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由此可见,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正越来越被我们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的论述来探讨适合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一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1.1隐私权
1890年,哈佛大学
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
系统理论。至此之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一些国家是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一些国家则通过判例加以保护。
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譬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①]。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隐私权,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这也是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②]
1.2网络隐私权的提出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
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它使社会和公众的全部活动一览无遗,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的感觉开篇所提出的那些事件也为我们证实着这些绝非危言耸听,或许网络侵犯隐私权案的下一个受害人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