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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伦理守则现况:以社会层级(2)

2015-07-15 01:31
导读:从以上分析可以认知到资讯伦理议题与其它社会上的伦理议题在本质上或程度上存在著一些的差异,这突显伦理行为对资讯专业人员的重要。因此,资讯专


从以上分析可以认知到资讯伦理议题与其它社会上的伦理议题在本质上或程度上存在著一些的差异,这突显伦理行为对资讯专业人员的重要。因此,资讯专业人员面临伦理两难时,必须比一般非资讯人员更小心谨慎,一方面是因为资讯产品有许多独特的性质,另一方面是资讯专业人员不仅代表个人,也代表整个专业。对于伦理行为的规范,除了法令的制定、伦理训练的加强之外〔Messick and Bazerman 1996〕,资讯人员在面临伦理议题时,常需要一些架构做为行动的依据,而伦理守则(ethical code)是一个非常有效的 〔Frankel 1989〕。

然而不仅国内电脑相关法令的制定赶不上资讯科技发展的脚步,国内资讯专业组织或协会也一直未有一个完整明确的伦理守则做为资讯从业人员面对伦理议题时的行动依据。为了了解当前资讯界的伦理现况,并提供国内资讯专业组织或协会在制定资讯人员共通的专业伦理守则时应该注意的现象,本文将世界五大资讯专业组织:ACM(The 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DPMA(The Data Process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CIPS(The Canadi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BCS(The British Computer Society)、及ICCP(The Institute for Certification of Computer Professions)的资讯人员伦理守则内容,以「社会层级」及「伦理议题」为分析主轴,探讨五个IS组织中伦理守则在社会层面及伦理议题上的异同。面对不同的社会层面、对象,资讯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会不同,「社会层级分析」是探讨资讯人员面对公众(society)、雇主(employer)、顾客(clients)、同僚(colleagues)、专业组织(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及专业(profession)等不同义务对象时,五个IS组织之伦理守则的适用情形。另一方面,面对不同的伦理议题,伦理规范也会不同,「伦理议题分析」则针对目前社会上常见的伦理议题,包括财产权(property rights)、隐私权(privacy)、机密(confidentiality)、专业品质(professional quality)、公平(fairness or discrimination)、责任(liability)、软体风险(software risks)、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及未授权存取(unauthorized access to computer system)等九个议题,探讨五个IS组织之伦理守则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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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安排如下:第二节说明伦理守则对资讯人员的重要性。第三节是资讯管理(MIS)伦理之整理。第四节则提出伦理守则的分析架构。第五节就五大资讯专业组织的伦理守则作比较分析。第六节就分析结果作综合讨论。最后则为本文结论。


二、资讯人员伦理守则的重要性

社会大众信任专业,愿意给专家一些特权,是建立在专家具有增加社会福祉的意愿和能力的前提之下,专家在执行特权时应该与社会的价值一致〔Brooks 1989〕。随著专业分工的日趋细密,一方面专业人员希望在专业领域中能有较高的自主权,但是一方面社会大众对专业人员责任上的要求也愈来愈多。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一旦专业人员及社会大众发生利益冲突时,不但专业人员不知道应该采取何种因应措施,社会大众对事后责任归属的问题可能也会感到疑惑。因此,资讯人员在面临伦理议题时,需要一些伦理守则(ethical code)做为行动的依据〔Frankel 1989〕。

发展一套专业伦理守则,对专业人员而言,可以作为面对道德模糊情况下的行为准则,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可以作为监视专业人员行为是否逾越职权及作为日后判断责任归属的标准〔Frankel 1989〕。Frankel(1989)认为伦理守则具有下列八点功能:(1)行动范本(enabling document)-由于专业伦理守则的制定一部份来自集体的经验与反应,故伦理守则能提供个人简化的道德准则及行动方案的评估架构;(2)大众评估的来源(source of public evaluation)-专业伦理守则可以做为大众对该专业的期望和评估他们专业表现的之基础;(3)专业社会化(professional socialization)-专业人员的力量与声誉不只来自其成员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同时也来自群体的团结与否和专业伦理守则所表现的共同目的为何;(4)提升专业声誉和大众信赖(enhance profession's reputation and public trust)-就某种程度而言,专业伦理守则能提供顾客利益,这对说服大众专业人员是值得信任、尊敬和获得更高的回报有正面的效益;(5)保有既有的专业利益(preserve entrenched professional biases)-为了使专业人员能善尽其在社会上的义务并增加其所提供的价值,社会大众也会以一些权力和特权做为回报;(6)制止不伦理行为( deterrent to unethical behavior)-使专业人员相信违反专业伦理守则会受到惩罚;(7)支持专业系统(support system)-当顾客、雇主或政府有不当的要求时,专业伦理守则可强化集体成员的抵抗;(8)判决(adjudication)-当专业成员或成员与非成员间有判决上的争议时,专业伦理守则可以做为判决的基础。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至于资讯专业伦理守则有何目标,Johnson 及 Snapper(1985)在其“电脑使用之伦理议题”一书中提到资讯伦理守则有下列目标:(1)激励(inspirational)-可以激励资讯人员的行为更伦理;(2)敏感(sensitivity)-改变资讯人员对工作之道德观念;(3)纪律(disciplinary)-强化专业守则于资讯人员上,并使他们有正直感;(4)忠告(advising)-提供资讯人员面临道德两难时的指引;及(5)察觉(awareness)-让资讯人员之客户察觉他们可或不可预期的服务。


三、MIS伦理

在资讯管术的上,关于资讯之伦理层面的研究可从1971年开始,Weinberg(1971)认为资料处理之管理者必须自己处理伦理两难,而不必理会其属下之专业人员(MIS)与其它专业人员在伦理议题的看法上有何不同。因此,资讯人员并不被认为与其它专业人员有何不同。直到1981年第四届国际伦理会议〔Hoffman 1981〕,上述的看法已有很大的改变,资讯人员已被认为是常会面临伦理议题的专业人员,且是伦理议题之决策者。此次会议讨论资讯科技与其相关之伦理议题,包括现有伦理守则如何至以电脑为基础环境中、哪些资讯产品本质上可能是不伦理行为的产生工具、及MIS人员较其它专业人员有那些潜在优势(potential domination)。
同年(1981),Parker以资讯科技之伦理情境为假设状况,探讨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管理者、伦理学家、律师等)对一些伦理情境之道德认知上的差异,结果发现,除了少数情境被认为非关伦理议题外,大部份的情境中,对于行动者(actor)的决策是否涉及不伦理行为,这些专业人员的看法并不相同。Parker的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的专业人员在面临同一个资讯伦理议题上,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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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1985)指出许多议题产生是由于电脑资讯系统的广泛使用,因此有必要将行为守则做适当的修正以符合现况的需要。Johnson以一个家的立场指出因电脑使用所产生的伦理议题,资讯人员必须正视这些议题〔Johnson 1984,1985〕。她将一些伦理重新审视过,并用来检视当时电脑产业的伦理守则是否能解决这些伦理议题。
Masson(1986)提出资讯四个主要的伦理议题:资讯隐私权(Privacy)、资讯产权(Property)、资讯错误之责任归属(Accuracy)及资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Masson强调个人对于其拥有之资讯,具有(1)确保隐私,(2)拥有,(3)保证正确,及(4)存取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常因资讯科技的不当应用而受害。
Vitell及Davis(1990)对MIS专业人员作一项伦理信念的调查,以了解MIS人员可能从事不伦理行为机会的多寡及实际做出不伦理行为频率的高低,这个研究也试图了解高阶主管的伦理立场是否会对MIS人员的伦理表现有,以及MIS人员个人对的责任和个人对既存伦理守则的观感是否会影响不伦理的机会及频率。结果显示伦理守则可以减少专业人员的不伦理行为。
Dejoie(1991)以更广泛的角度来探讨资讯系统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他将资讯系统与伦理相关的研究做一整理,归纳出三个研究范畴,包括(1)企业与资讯系统之伦理议题;(2)资讯系统与传统伦理议题之关系;及(3)人工智慧与资讯伦理。
Susan Athey(1933)以电脑专家及资讯相关科系的学生为对象,分别调查他们的伦理信念,发现有相当大的歧异。这个研究让我们了解到新进的资讯人员与多年经验的专家对伦理的信念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推行伦理守则时,若没有做好适当的沟通或,很难将守则套到-一个人的身上。Anderson等人(1993)则伦理守则如何应用至伦理决策上(ethical decision making),他们以ACM之伦理守则为例,说明资讯人员在面临不同的伦理议题时,如何套用伦理守则于议题的决策上。Collin(1994)以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之分析方式,探讨软体设计、交易与使用等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伦理议题。Collin从伦理理论(ethic theory)为基础来订定伦理守则,让软体设计、交易及使用有关之资讯人员在面对伦理议题时,能了解他们应尽之义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Huff及Martin(1995)提出的伦理、社会、科技关系的分析架构,探讨资讯科技所涉及的社会层面及伦理议题,希望能藉此强化有关资讯科技之伦理课程的设计。Huff及Martin认为资讯伦理课程对于伦理行为的重要,而资讯伦理课程的设计必须兼顾伦理议题、社会层级、及科技之间的关系。其中社会层面包括个人、社团及群体、组织、文化、协会、国家、及区域等不同的七个层级,而伦理议题则包括生活品质、权力的使用、风险与信赖、财产权、隐私权、公平及取用、诚实及欺诈等七个伦理议题。
Mason(1995)及Conger(1995)两人则从各种伦理理论的阐述出发,希望资讯人员能从基本的伦理理论认识起,不仅有助于伦理守则的了解,更可以防止不伦理行为的发生。最近〔Pierce 1996〕的研究指出,资讯科技及电脑使用之伦理行为受到三项因素的影响,包括(1)个人本身信奉的守则(personal code)、(2)工作场存在之非正式守则(informal code)、及(3)组织或专业所制定的正式守则(formal code)。

四、分析架构

Johnson在1985年提出专业伦理守则应该从四个义务面来检视:(1)对社会的义务(2)对雇主的义务(3)对顾客的义务(4)对同事及专业组织的义务。而第四种义务又可以分为对同事、对专业组织及对专业三种。所以Effy Oz(1992)就曾以义务的对象为基础来分析不同资讯组织的伦理守则范围。
伦理守则的考虑之一是义务发生的对象,也就是伦理议题发生时,面对不同的对象,义务会不同,因此,伦理守则必须考虑不同「社会层级」(social level)的需要〔Effy Oz 1992;Huff and Martin 1995〕。Effy Oz(1992)认为伦理守则考虑的「社会层级」必须包括公众(society)、雇主(employer)、顾客(clients)、同事(colleagues)、专业组织(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及专业(profession)等六个社会层面。然而,伦理守则除了针对不同的对象外,还必须符合现有社会之伦理议题的需要〔Anderson 1993;Huff and Martin 1995〕。因此,本研究将Effy Oz的比较分析加以扩大,以「社会层级」(social level) 及「伦理议题」 为分析主轴,进一步探讨目前资讯人员之伦理守则所涉及的社会层面及伦理议题,并分析五个IS组织(ACM、DPMA、CIPS、BCS、及ICCP)中伦理守则在这两方面的异同。社会层级分析仍以Effy Oz之六个社会层面为主轴;另一分析主轴「伦理议题」,则根据文献的整理结果,以目前社会上常见的伦理议题,包括财产权(property rights)、隐私权(privacy)、机密(confidentiality)、专业品质(professional quality)、公平(fairness or discrimination)、责任(liability)、软体风险(software risks)、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及未授权存取(unauthorized access to computer system)等九个议题。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以下先就这五个IS组织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ACM(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本组织成立于1947年,是最久的电脑教育及的组织。它有遍布全世界82,000个成员,也是资讯系统产业界中最大的专业组织。其宗旨是在「扩展资讯程序的科学面及面,鼓励专业人员及社会大众在资讯上的自由交换,并维持个人在此领域上的正直与能力」。
(2)DPMA( Data Process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这个组织创立于1951年,目前成员已经超过40,000人,其地理范围横跨美国、加拿大及其他35个国家。这个组织的宗旨是「主张对从资讯获得利益的组织成员、雇主、企业及社区,尽其效率、责任的管理」。
(3)CIPS(Canadi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
此组织成立于1958年,是加拿大最大的电脑专业协会,目前有成员超过6,000人。CIPS相当鼓励从事资讯产业的人员在专业技术的进展。因此,它从1989年开始从事发放证书的计划,目前已经超过2,000人取得ISP(Information Systems Professions)的证明。持有此证明的人。必须在教育及经验上达到相当的标准。
(4)BCS(British Computer Society)
此机构成立于1957年,于1990年改制为全员参与的England's Engineering Council。它的组织体是由英国的电脑业者及超过40,000人的个人所组成。BCS强调电脑的发展及有效的应用,它的角色是在建构英国电脑业的能力、行为及伦理的标准。
(5)ICCP(The Institute for Certification of Computer Profe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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