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美术”概念及术语比较(7)
2013-05-19 01:08
导读:⑤参见拙作《自觉与规范:16-19世纪欧洲美术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4年。 ⑥ 但是拉里辛纳认为,无论是在巴托还是其他理论家的相关著述中
⑤参见拙作《自觉与规范:16-19世纪欧洲美术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⑥ 但是拉里·辛纳认为,无论是在巴托还是其他理论家的相关著述中,除了“摹仿美的自然”这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外,还涉及到一些别的原则。他提出,对于“美的艺术”这一新的体系和概念术语来说,除了“摹仿美的自然”之外,至少还有四个基本原则。其中两个基本原则是“天才”和“
想象力”,它们涉及的是美的艺术作品的制作;另外两个基本原则是“与效用(实用)相对立的愉悦”和“审美”,这两个原则关系到美的艺术的目标和接受方式。与效用相对立的愉悦、天才和
想象力三者合在一起常常被同时用做区别“美的艺术”与机械艺术或手工艺的基本原则。与效用相对立的愉悦和趣味合在一起则被用作区别美的艺术与科学、美的艺术与诸如文法和
逻辑学这样的其他自由艺术(人文学科)的基本原则。在所有这些基本原则中,与效用相对立的愉悦原则发挥着核心、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自文艺复兴开始,荷拉斯关于艺术旨在“教诲和愉悦”(通常译作“寓教于乐”)一直十分流行。艺术所致力的这两个目标常常被视为艺术所具备的两种并行不悖且同时有效的功能;更有甚者,愉悦原则通常还被认为从属于教诲或实用原则。但是,到了18世纪,作为以“美的艺术”的名义来对诸自由艺术进行分类的一个标准,愉悦原则开始与效用原则彻底对立起来。因此,巴托所说的“摹仿美的艺术”无疑是诸“美的艺术”的一个重要的共同原则,但并不是唯一或唯一重要的原则。“天才”、“
想象力”、“与效用相对立的愉悦”和“审美”等同样也是这一现代艺术体系的基本原则,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随着现代派艺术的出现,它们在后来美学家和艺术理论家的著述中,甚至变成了更重要的原则。参见Larry Shiner, The Invention of Art: A Cultural History, Chicago p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