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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文化内涵化毕业论文(2)

2013-07-16 01:12
导读:传统婚姻重礼轻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婚姻的缔结上,只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谈个人意愿。《礼记坊记》中记载了孔子的论述:故男女无媒不交

  传统婚姻重礼轻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婚姻的缔结上,只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谈个人意愿。《礼记·坊记》中记载了孔子的论述:“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别也。”孟子也说:“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周人皆贱之0-[7J周代国家还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职官,这就是“地官媒氏”。《周礼》中说: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半”的意思,媒氏主台其半,让男女台起来成为夫妇。但媒氏在“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时,也可对“奔者不禁”,可见当时“媒氏”对婚姻的干预还是比较宽松的。但到了唐代,“媒妁之言”写入了法律条文中,《唐律·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宋、元明、清的法律也同样对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并说明对于违律娶嫁的,也处罚媒人.媒人在婚姻缔结上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作用。在宗法礼制发展到极致时,“媒妁”成为阻碍男女自由恋爱,制造不幸婚姻的一种手段。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这种重礼轻爱的婚姻习俗,使爱情的追求始终不能融人道德评价的尺度,也阻挠了爱情价值观的发育。一方面它抵抗不住以“礼”为规范的传统价值观的挤压和围剿;另一方面,它也无力肯定与保护与之相应的婚姻行为。以至于爱情意念只能向虚幻的世界转移,人们要追求的理想中的婚姻和倾慕的意中人,也只有在想象中的神仙世界得到满足。因而南朝的乐府民歌,唐代的传奇,到宏篇巨著的明清小说,虽然保持了歌颂爱情的传统,但其创作路数发生了重心的变化,即从现实主义向浪漫主义转变。如元代末期郑光祖的《倩女离魂》就是以浪漫主义手法讴歌爱情的佳作。延至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现实社会所有实现不了的理想婚姻与爱情.只有到了鬼狐世界才能实现。这本质上反映了“礼”的价值观对爱情的围剿,也是对非人道的礼教统治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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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婚姻中渗透买卖关系 
  传统的礼仪婚是聘娶婚,它是以男方父母交付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为成婚的必要条件。“聘则为妻”、“无币不相见”成为不可动摇的婚姻原则。尽管中国婚姻的“六礼”在历史上曾有过变化,但纳征这一环节是没有去掉的,而且越来越得到强化。聘娶婚中收受聘礼这一方式,就使它掺人了许多买卖婚的因素,而如果把经济价值作为婚姻的唯一目的,那么聘娶婚将最终成为变相的买卖婚。聘礼多少,往往成为嫁女的身价,因而婚礼讲排场、比阔气、竞奢华之风由此产生。

聘礼,又称聘财、聘金、财礼、彩礼。按六礼规定,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各个程序中,男方家都要向女方家送礼,除了纳征外,其余五礼都以雁为贽,这一礼物有象征意义。但是雁只是联姻过程的仪礼用物而已,人们最讲究的是纳征.只有纳征的礼物最重要,是正式的聘金、聘财,此礼一成.男女双方都不能轻易悔婚,否则不仅舆论不容,而且要受到法律处分。“诸许嫁女,已报婚书或有私约,或俱受聘财而辄悔志,杖六十,婚如约。”无论有无婚书或私约.只要受了聘财,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聘礼是婚姻的核心和重要条件。汉代时婚姻重财的风气日盛,东汉时议曹史展允,非常勤奋,但家境贫寒,年近知命还未婚配,最后他的长吏李固向僚属募得聘金二三万钱,才了结其婚姻。唐代索要财物更多,唐《通典》引太极元年唐绍上表说:“士庶亲迎之礼,……邀其酒食设为戏乐,近日此风转盛,上及王公。乃广奏音乐,多集伴侣,遮拥道路,留滞淹时邀致,财物动愈万计;遂须障车礼贶过于聘财,歌舞喧哗.殊非助感。”元代郑介夫论日:“婚姻聘财.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牲口无异。”这种婚姻“直求资财”,“以财论嫁”的拜金之风在明清两代更是甚嚣尘上。因而明末清初朱伯卢在其颇有影响的治家格言中,把“嫁女择婿,毋索重聘,娶妇求淑女,勿计厚奁”作为家政要训。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主义的婚俗文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至今还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这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的价值不断上涨。在福建清流县,1981年的彩礼总额平均为2341元,1984年为3312元,1985年上涨为4126元。而且越是落后的不发达地区,越是索要高额彩礼,其名目之繁多,让人瞳目结舌。什么见面礼、上门礼、进门礼、婚日礼、过门礼、开箱礼等等,巨额的彩礼,成为青年农民不堪重负的包袱,怎么也甩不掉。 

  婚姻中的彩礼是一种文化现象,正如恩格斯所说:“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这种现象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但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需要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尤其是年轻女性要树立自立意识,敢于移风易俗.树立文明健康的婚姻新风尚。 
  四 婚姻体现出等级差别和阶级限制 
  我国古代实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制。等级和阶级的区分存在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像婚姻这样重大的事情,其仪式的等级限制也是相当严格的。 
  在奴隶社会,“六礼”是“士”以上各等级的贵族和平民实行的婚姻仪式.而农业奴隶、庶人尚处于家长制家庭下的对偶婚的残余状态,他们当然无权举行婚姻仪式。 
  随着封建制和个体婚制的形成与确立,礼逐步下到庶人。但是封建农奴制下的部曲、佃客、“士家”的士以及奴婢都居于贱民阶层,不是庶人,因而这些处于社会最低层的人是不能采用婚姻仪式的。他们实行的是等级内婚,即“当色为婚”,“当色相养”,“婚姻绝于士簿,名籍异于编氓”。_lI_贱民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良民以上等级的男子为妻,“士”的女儿只能配给士。奴婢等贱民如私自嫁与良民为妻,要处以法律制裁,夫妻处以离婚。唐代以前的礼书上对婚姻仪式的规定只下到庶人,未曾提到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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