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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竹書《內禮》、《曾子立孝》首章的對比研究(2)

2013-08-16 01:05
导读:《新書》:‘事君之道,不過於事父,故不肖者之事父者,不可以事君。事長之道,不過於事兄,故不肖者之事兄也,不可以事長。使下之道,不過於使弟
《新書》:‘事君之道,不過於事父,故不肖者之事父者,不可以事君。事長之道,不過於事兄,故不肖者之事兄也,不可以事長。使下之道,不過於使弟,故不肖者之使弟也,不可以使下。’”[18]

王聘珍解題:“名曰‘立孝’者,本經曰:‘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禮之貴。’盧氏注云:‘有忠與禮,孝道立。’”又注曰:“賈子《道術》云:‘子愛利親謂之孝,愛利出中謂之忠。’《論語》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畜,養也。承,奉也。順,愛也。”“忠愛,謂中心之愛。敬,謂嚴肅。鄭注《孝經》云:‘敬者,禮之本也。’”[19]

阮元注釋:“忠則無偽,故能愛。禮以行愛,故能敬。《孝經》曰:‘禮者,敬而已矣。’故敬為孝之要道。”“忠恕相因,此言忠即恕道也,即所謂‘忠恕,違道不遠……君子之道四,某未能一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亦此義也。”“忠則必愛,有禮故敬。”[20]

這些有關《曾子立孝》篇主旨的認識歸納起來:一是以《曾子立孝》篇為“言人子事親之禮”,如吴澄;二是以為《曾子立孝》篇言“人子事親”,也就是“立孝”之要在於“忠與禮”、“愛”與“敬”,如盧辯、王聘珍、阮元。這是主流的看法。

不過,盧辯提出“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阮元以“恕”釋“忠”,黄震以為“‘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順弟,與弟言言承兄’,皆世俗委曲之語”也頗值得注意。

對於竹書《內禮》篇的主旨,整理者李朝遠没有專門討論,只是在比較簡文“故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時指出:“《大戴禮記·曾子立孝》中有類似的句式,但無此句,僅記‘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者,簡文中的‘為人君’、‘為人父’、‘為人兄’句,文獻失載,且君臣、父子、兄弟的順序也不同於現存文獻。簡文更體現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兄兄、弟弟’的思想。”[21]

曹建敦對竹書《內禮》篇的主旨則作了著力闡發,他說:“本簡首句統領以下簡文,主要闡述立孝之本在與愛和豊。……簡文強調君子立孝须發自內心的真情和外在行为符合禮的规范,愛和豊二者具備,則孝道立。下簡文二、三、四、五、六可與今本《大戴禮記》內容相互對讀,二者語句順序略有差異。文意指不以己所不能而責人所不能,強調孝道在於身體力行,重在踐履,以行教化之道。[22]這可視為對盧辯注的發揮。所謂“主要闡述立孝之本在於愛和豊”,“強調君子立孝须發自內心的真情和外在行为符合禮的规范,愛和豊二者具備,則孝道立”,當本於盧辯“有忠與禮,孝道立”注;所謂“文意指不以己所不能而責人所不能,強調孝道在於身體力行,重在踐履,以行教化之道”,當本於盧辯“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注。

由此可知,從《曾子立孝》篇到竹書《內禮》篇,人們已經形成了共識,以為其主旨就是講“人子事親”、“立孝”之要在於“忠與禮”或“愛”與“敬”。

不過,細讀《曾子立孝》篇和竹書《內禮》篇首章的原文,問題並不如此簡單。

《曾子立孝》篇首章以“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禮之貴”開頭,以“君子之孝也,忠愛以敬;反此,亂也”回抱;竹書《內禮》篇以“君子之立孝,愛是用,禮是貴”開頭,以“反是,亂也”收束。其主旨“闡述立孝之本在於愛和豊”是没有問題的。但將“君子立孝”簡單理解成“人子事親”,將“忠與禮”、“愛”與“敬”簡單理解成單向地、只有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的“忠與禮”、“愛”與“敬”就出問題了。所以,嚴格說,“立孝”之“君子”,既包括父,也包括子;既包括兄,也包括弟;既包括君,也包括臣。所謂“忠”,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忠”;所謂“禮”,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禮”;所謂“愛”,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愛”;所謂“敬”,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敬”。這才是“立孝”之本,這才是《曾子立孝》篇和竹書《內禮》篇首章的主旨。我們看看竹書《內禮》篇和《曾子立孝》篇的下文就明白了。

竹書《內禮》篇“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是從為君者的角度講用“愛”貴“禮”以“立孝”。這裡的“使”,顯非一般性的“使”,當指以禮使,也就是孟子所說的“君之視臣如手足”(《孟子·離婁下》)。簡文是說“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就“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換言之,即“為人君者”,只有“言人之君之能使其臣者”,才能“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就是說,“為人君者”,只有要求“人之君”“能”以禮“使其臣者”,才能去批評“人之臣之不能事”;否則,是没有資格的。前一“言”字,可釋為主張。後一“言”字,可釋為指責。“與”,可訓為“得”。“不與……者”,相當於“不得……的”,等於說“没有……的資格”。因此,簡文可意譯為:作為君主,主張君主可不以禮支使臣子的,就没有指責臣子不以禮服事君主的資格。

簡文“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意思是:“為人臣者”,說“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就不能去說“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其邏輯是:只有說“人之臣”“能事其君者”,才能有資格說“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說“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就没有資格說“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指責别人,要求别人能做到,首先得自己能做到。因此,簡文可意譯為:作為臣子,主張臣子可不以禮服事君主的,就没有指責君主不以禮支使臣子的資格。

簡文“為人父者,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不與言人之子之不孝者”,意思是:“為人父者”,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就不能去說“人之子之不孝者”。其邏輯是:只有說“人之父”“能畜子者”,才能有資格說“人之子之不孝者”;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就没有資格說“人之子之不孝者”。“人之子”與“人之父”相對。“人之子”不光指“子”,還應包括“女”。同理,“人之父”也不光指“父”,還應包括“母”。因此,簡文可意譯為:作為父母,主張父母可以不善待子女的,就没有指責子女不孝順父母的資格。

簡文“為人子者,言人之子之不孝者,不與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意思是:“為人子者”,說“人之子之不孝者”,就不能去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其邏輯是:只有說“人之子”“能孝其父者”,才能有資格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說“人之子之不孝者”,就没有資格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因此,可意譯為:作為子女,主張子女不孝順父母的,就没有指責父母不能善待子女的資格。

簡文“為人兄者,言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不與言人之弟之不能承兄者”,是說:作為兄長,主張兄長不能慈愛弟弟的,就没有指責弟弟不能服從兄長的資格。

簡文“為人弟者,言人之弟不能承兄[者,不與言之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是說:作為弟弟,主張弟弟不能服從兄長的,就没有指責兄長不能慈愛弟弟的資格。

單獨看,簡文以上六句是分别要求“為人君者”、“為人臣者”、“為人父者”、“為人子者”、“為人兄者”、“為人弟者”“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強調“立孝”要身體力行,先己後人。但綜合起來,就會發現,簡文“為人君者”與“為人臣者”、“為人父者”與“為人子者”、“為人兄者”與“為人弟者”是相對待的關係:講“為人君者”没有離開“為人臣者”,講“為人臣者”也没有離開“為人君者”;講“為人父者”與“為人子者”、“為人兄者”與“為人弟者”也如是。如果說,簡文只是講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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