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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高校的哲学社科研究领域作出学术规范后,学术规范的范围应当扩展到其他领域。当然对这个规范本身也许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但制定规范这个方向却是找到了解决学术行为失范的真正途径。
我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的有一些情况因为学术自身的规律,无法用成文的规则进行评判。如在学术作品中,通过批评他人达到抬高自己的目的,但是又没有明显的证据说明其动机、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存在对他人有名誉侵权;还有的人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使用了其他人的思想,但文字上没有抄袭的痕迹等等。这类情况基于两个原因无法用成文的学术规范去解决,一是对于人的内心动机外人无法了解;二是失范与合范没有明显的界限,从规范的严谨性考虑,把它排除在成文的规范范围为好。对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学术批评,学术争论去解决。实践中大家都认为有些人学术上有不良行为,但是在检举揭发之后,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处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可见,学术低下行为也有高明与不高明之分。在学术界欺世盗名者,其实明显失范犯规的是少数,这种比较隐秘的情况是多数。这是学风和道德问题,学术批评应当应当充分发挥批评自由的武器,让这些自以为高明巧妙的学界伪君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学术批评不光是学术观点、学术方法、学术的批评,也应当包括这种学术道德的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的事件就是典型事例。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说:关于"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讨论,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American Law Institute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成"美国法律研究院"以及该机构的member是否可以翻译成"院士";第二,在许传玺学术""中,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把research fellow(研究人员)翻译成"研究员"、把《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翻译成"《耶鲁人类学学刊》"、把《美国比较刊》的"编辑"翻译成"编委"、把耶鲁大学给在校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翻译成耶鲁大学"校级研究奖金获得者",等等。[29]在我看来,许传喜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本质是他自以为高明和巧妙地利用了两种中所谓“院士”、“奖金”在不同国家、不同语言中的实质含金量,从而抬高自己的身价,猎取不应当获得的荣誉和利益。对此大家是心照不宣的,但学术界并没有对此一笑了之,而是对这个事件进行了公开的批评与追究。但是象这种情况要当做一个学术失范或者犯规的事实来处理却还没有足够的依据,原因就是他对此究竟是故意作伪还是过失作出了不恰当的翻译,没有证据。但是学术界的批评足以让他自省、反思 ,也可以让其他同志引以为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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