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评介(2)
2013-10-03 01:09
导读:是一年一次,在每年岁终,但最迟在武周载初元年(689年)发生了变化,不是一年一次,而是在新造“手实”中留有空白,以後续造仅在其中填入新的变化。
是一年一次,在每年岁终,但最迟在武周载初元年(689年)发生了变化,不是一年一次,而是在新造“手实”中留有空白,以後续造仅在其中填入新的变化。这是研究唐代“手实”制度应该注意的新见解。
《唐代“点籍样”制度初探》是根据吐鲁番、敦煌两地出土“点籍样”文书,在土肥义和、池田温、杨际平三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对唐代“点籍样”制度进行深入探讨的成果。主要认为:“样”指“标准”(池田温先生释为“标本”),“点”意为“简点”、“检点”(池田温先生释为“核查”),“点籍样”应是对“户籍”进行“简点”之後所作出之“定簿”。这种“定簿”登记民户具有如下特点:首记户主名、年及身份,次记户内总数及分别(老、丁、小、黄)数(敦煌出土此类定簿无此项),次记户内丁、中男口与户主关系及名、年、身份,最後记合已受田数。特别登记丁、中男口和合已受田数,与封建
重视赋役、兵源和执行均田制有关。武周於圣历元年(698年)作计帐後,开始全国范围内的“括客”统一行动。这种“点籍样”制度,很可能在圣历二年(699年)就已施行。这是研究唐代“点籍样”制度应该参考的新观点。
《唐“籍坊”考》是根据吐鲁番出土“籍坊”、“籍库”文书,在池田温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对唐代“籍坊”、“籍库”制度进行深入探讨的成果。池田温先生在《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认为:唐代西州设置“籍库”,同时高昌县和交河县又有“籍坊”,负责保管籍帐。而该文认为:唐代法令虽然规定户籍归户曹掌管,但在府(或州)、县却都另置“籍坊”。这种“籍坊”,大约在天宝初即改称“籍库”。“籍坊”不仅保管户籍,还保存“地籍”以及“手实”、“户等簿”、“貌定簿”等。县属“籍坊”还有为制造新籍核对人口及土地、为检括户籍提供调查核对结果等工作。这应是可以接受的见解。但该文开头先引宋敏求《长安志》关於“京兆籍坊”的记载,再引徐松《唐两京城坊考》按云:“籍坊未详,或徒坊、病坊之类,俟考。”最後说:“‘徒坊’之制,史无记载。当因徐氏误认‘籍坊’之‘籍’与‘籍没’有关,故云狱徒所居即‘徒坊’,而‘籍坊’即其同类。”似有一点问题。按:徐氏疑“籍坊”或“徒坊”之类,恐有所本。《魏书·高祖上》太和四年四月己卯条云:“幸廷尉、籍坊二狱,引见诸囚。”可见北魏曾有“籍坊”之狱。同条又载诏曰:“廷尉者,天下之平,民命之所悬也。朕得惟刑之恤者,仗狱官之称其任也。一夫不耕,将或受其馁;一妇不织,将或受其寒。今农时要月,百姓肆力之秋,而愚民陷罪者甚众。宜随轻重决遣,以赴耕耘之业。”揣诏中所言,不仅针对“廷尉”之狱,也针对“籍坊”之狱。如果“籍坊”之狱受理的是从事耕耘的罪农,那么此处“籍坊”的性质和职掌以及与唐代“籍坊”的关系也就值得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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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帐”与“计帐”制度初探》是根据新出吐鲁番文书,在山本达郎、滨口重国、池田温、唐耕耦等先生研究S.0613号西魏“籍帐”和唐长孺先生研究唐西州“诸乡户口帐”的基础上,对唐代“乡帐”、“计帐”制度进行深入探讨的成果。该文首先追溯“计帐”的源流,从秦的“计偕”,汉的“计簿”,到西魏苏绰创制“计帐”,隋唐“计帐”之制,颇为周全。然後根据吐鲁番文书中的相关记载,将唐长孺先生研究的唐西州“诸乡户口帐”,正式定名为“乡帐”,并进行“乡帐式”的复原。最後根据传世文献的记载,以《通典》所载天宝十四载(755年)“计帐”为例,对唐代“计帐”的性质、形制及内容进行了探索。考证翔实,见解独到。在唐代“乡帐”、“计帐”均无原件传世的情况下,该文的探讨,不仅为研究唐代“乡帐”提供了明确根据,而且为探索唐代“计帐”提供了具体参考。
《敦煌两种写本〈燕子赋〉中所见唐代浮逃户处置的变化及其他》是朱教授根据敦煌作品研究问题的系列论文之一种。早年,唐长孺先生曾撰《关於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根据旧出吐鲁番文书,对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问题进行了探讨。该文则根据敦煌两种写本《燕子赋》关於“括客”、“浮逃”等的描写存在不同,参照传世文献有关括户的记载,判定甲种写本原作於武周圣历元年(698年)“括客”之後,乙种写本改作於唐玄宗开元年间“括客”之後,进而指出:其中关於“括客”、“浮逃”等的描写存在不同,反映了李峤至宇文融对“浮逃户”处置变化的历史过程及有关的一些问题。陈国灿先生曾撰《武周圣历年间的勘检田亩运动》、《武周长安年间的括户运动》(均载《唐代的》,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也涉及其中一些问题,可以参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敦煌所出〈索铁子牒〉中所见归义军曹氏时期的“观子户”》分别利用荣新江、姜伯勤二先生有关“归义军”、“寺户”等研究成果,对上海博物馆藏敦煌出品《索铁子牒》的具体时代和所见“观子户”的性质进行了探讨。主要认为:该牒属於曹氏归义军的曹元忠时期。“观子户”是仅见该牒的一种由罪人罚充的官府执役人。文章虽然不长,但极见敦煌学功力。
《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从吐鲁番出土唐贞观十四年(640年)九月安苦蜘延手实所记“合受田八十亩,六亩半已受,七十三亩半未受”说起。其时,麴氏王国被唐灭亡仅一个月,唐在高昌故地调查户口,制作手实,推行均田制,自然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但前引安苦蜘延手实云云,却有不少难以解释之处。土肥义和先生曾撰《贞观十四年九月西州安苦蜘延手实について》(《铃木俊先生古稀记念东洋史论丛》,山川出版社,1975年),唐长孺先生曾撰《贞观十四年(640年)手实中的“合受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期,1980年),池田温先生曾撰《初唐西州土地制度管见》(《史滴》第5号,1984年),对该手实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还有不少学者也对该手实涉及的问题发表了见解。而该文认为:该手实中的“已受”,应指户主旧有的“私田”。在均田制施行的情况下,这些旧有的“私田”,虽然都已纳入均田制的轨道,并作为“已受”,记入手实、户籍之中,但户主死後,“死退”之田,却不包括这些“私田”。这说明,在均田制下,并未触动私有土地,也未侵犯私有土地主人的利益。这是有关均田制性质的新见解。
《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也是朱教授的成名作。该文在大庭修、菊池英夫等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对敦煌研究院藏张大千先生所获《唐景云二年(711年)张君义勋告》进行了更为全面、深入的探讨。认为:①张君义勋告为抄件。据吐鲁番考古发掘同类情况观之,当时勋官死後,告身原件均留在後人手中,仅抄录一通随葬。张君义为勋官,死後以告身抄件随葬,盖源于此。②“勋告”之制,可以追溯到东晋南朝以及北魏的“勋簿”。北魏末期,卢同对勋制进行改革,又创立“黄素勋簿”和“勋券”。唐代军中所给立功凭证“公验”,无疑为北魏“勋券”的发展;而唐代的“勋告”,亦与北魏的“勋券”类似。③张君义勋告内容丰富,记录同甲授勋者,多达二百六十三人,其籍贯、族属均可考证,少数及外族人数不少,是研究唐朝各族人民共同保卫西北边防和丝绸之路的重要资料。这些见解,得到学术界普遍赞同。仅王三庆先生曾经撰文,认为张君义勋告系张大千先生伪造,并不可信。但这个观点,在2000年敦煌研究院举办的敦煌学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受到朱教授及荣新江等先生的批评。诚然,与唐代制度及史实丝丝相扣的张君义勋告,是任何人也伪造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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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元二年西州府兵》根据吐鲁番出土三件《唐开元三年(715年)西州营请马料姓名事》,在吴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