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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2)

2014-09-02 01:01
导读:第二类:先扣利 一般借贷是利随本清,先扣利则是在借贷关系一成立时就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全部本金和剩余利息仍要如数归还。因提前扣除利息,就
   第二类:先扣利
    一般借贷是利随本清,先扣利则是在借贷关系一成立时就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全部本金和剩余利息仍要如数归还。因提前扣除利息,就等于提高了借贷利率,它成为债主防止债户到期不还而经常采用的手段。
    这种借贷在太行山区有“现扣利”、“裹除利”、“裹扣利”、“倒抹利”、“倒坐利”等别称,都是借约上写10元,实际上借出的是8元、9元或7元。(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河北通县则有两种作法,一般是债主先扣留第一个月利息,如借120元,先扣月利4元,只出116元;另有“倒坐利”者,如借120元,10个月为期,月利4元,利息共40元,一并扣留,只付债户80元,到期还120元。(注:吴志铎:《北通县第一区平民借贷状况之研究》,燕京大学经济系1935年印,第93页。)在江苏奉贤县青村,称“内扣利”,借米1石,先扣3分利,实际只到手7斗,到期仍归还1石。(注:奉贤地方志丛书:《青村志》,1984年印,第165页。)无锡县称“丢稻钱”或“丢麦钱”,收成前一、二个月借1石,先扣利息3-4斗,收获后还1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浙江吴兴县,每借米或谷1石,先付现款2元或1元,至秋收时再还米或谷1.9石。(注:杭州国民党政府经济建设委员会经济调查所:《中国经济志》浙江吴兴县,该所刊1935年版,第33页。)江西南昌郊区称“贴现式”,借100元,先扣利息10元,实借90元,还100元。(注:张启元等:《旧南昌市的金融业》,载《南昌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在安徽,旌德县农民借款时,先扣利息,打八折付款;祁门县、绩溪县农民借粮时,打7-9折;滁县流行“大头利”,月利3分,借10元债,先扣3元利息,第一个月本利还10元,第二个月还本利13元,第三个月还本利17元,(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这显然是一种先扣利和利滚利相结合的高利贷形式了。

    第三类:借多付少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借多付少与先扣利有形似之处,即债主付给债户的数额都比约定本金减少,实际却有质的区别。先扣利,是债主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后再付给债户少于本金的数额,债户偿还的是剩余利息和全部本金。借多付少,则不是因为扣除利息后付给债户的金额减少,而是一种本金的部分扣除,债户偿还的仍是全部本金和全部利息。显然,这是一种比先扣利更为苛刻的借贷习惯。
    此类借贷在河北盐山县有的称“回头扣”,也是借8元按10元还本付息;有的称“九出十归外加三”,即借9元作10元,月息3元,每月还本利13元。(注:张爱国主编:《盐山县志》,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68—469页。)在献县,债户借10元,只能得到8元,至期仍还本金10元和全部利息。(注:1998年3月22日访河北献县小流屯村朱玉庭等人资料。)在山西闻喜县,向商号借贷百元,只给九十四五元,按百元还本付息。有的付给九十四五元后,还预先扣除百元的全部利息。这样借者所得减至八九十元,本金百元仍要全部偿还。(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811、776页。)河南开封县,有“大加一”之法,即借1000文,先扣除100文,得900文,仍按1000文行息。(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811、776页。)在江苏盐城县,称“过头钱”,债主将本以七、八折放出,约定两三天或十天、八天偿还,另加20-30%利息。(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浙江吴兴县南浔区,则是蚕农冬季借粮,每石先交保证金2-4元,不予发还,还时仍照市价计算,并付月利2-3分。(注:中国经济统计研究所:《吴兴农村经济》,该所刊1939年版,第51页。)安徽来安县安乐乡,称为“八撞十”,借8元作10元算,外加利息。(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湖南耒阳县、湖北部分地区称“九出十归外加三”,借9元作10元,月利3元,1个月还13元。(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124页;南经庸:《湖北农村金融之建设与统治》,载《经济评论》第1卷第2期,1934年3月。)

    第四类:多算日期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借贷日期上做文章,是债户提高利率、剥削债户的又一手段。
    这种借贷在太行山区有出门2分利(算一月)、过6天算一月、两月一季利,甚至出门半季利等名目。(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山西有一种“臭虫利”,又称“日夜忙”,即一天一夜算两天。(注:山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山西金融志》初稿,1984年印,第136页。)兴县高家村,有一种“捆月子”的办法,即约定借期半年,4个月头上提前还也得出半年的利;如至期还帐,则“过三不过五”,6个月零5天就算7个月的利。(注:胡正:《斗垮地主白老婆——高家村诉苦清算大会速写》,引自《晋绥日报》1947年4月16日。)山东临沂、郯城二县“行利帐”的规定更为苛刻,过期一日,增息半月,过期半月以上,增息一月。(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70页。)在江苏上海县马桥区,借粮不论是前一年11月、12月,还是当年1月、2月,到7月收稻时,都要缴纳同样的利息。(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江西兴国县也是如此,借谷不管是去年11月、12月借的,还是今年1月、2月、3月借的,到7月割禾还债时,都要交50%的年利。(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3页。)无锡梅村镇,则是借款过月一日作一月计,如上月29日借,至下月1日还,利息须以2个月计,如本月5日借,6日偿还,亦须支付1个月利息。(注:倪养如:《无锡梅村镇及其附近的农村》,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1935年1月。)浙江义乌县也是如此,债主用两头月计算利率,如2月28日借的钱,即便在3月1日清偿,也要算二个月。(注:吴辰仲:《浙江义乌县农村概况》,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年3月9日。)

    第五类:粮钱互折 中国大学排名
    农民在借粮、借钱时,债主根据市场物价的季节变动,对粮食与货币做有利于己的相互折算,核心是“听涨不听落”,以提高借贷利率。
    最常见的是农民借粮食以后的粮钱折转。在山西五寨县,地主就有“籽折钱,钱折籽”的放贷办法。沙湾村农民保后子1926年向地主借债40元,当年粮贱,地主就将钱折成40石莜麦。第二年,莜麦涨价,地主又将40石莜麦折钱280元。(注:宏流:《地主剥削式样》,载《晋绥日报》1947年3月30日。)经过粮钱互折,二年间合年利300%。方山县“放土债”的办法则是,春夏之际借莜麦1斗,时价1000文,加5行息,至秋后偿还时,如莜麦价格涨至1000文以上,就以1斗加息半斗归还莜麦;如莜麦价格降至1000文以下,就按借麦时1000文的价格加息还钱。如债户愿还莜麦,就按借时的高价折合成低价时的莜麦数额,另加息归还。(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印,第834、857、824页。)在河南鲁山县,有“双保险”、“两头利”之说,即借粮还钱者,粮价“听涨不听跌”,还债时按借用期间的最高粮价计算金额;借钱还粮者,粮价就低不就高,归还时按借用期间的最低粮价折算粮数。(注:程岷源:《高利贷形式何其多》,载《鲁山文史资料》第4辑,1988年。)在江苏萧县长安村,贫民借粮时按当年最高市价折成银元,到收获时再按较低的市价折成粮食归还,譬如借麦1石,按该年最高麦价每石10元计算,到收获时,麦价跌至每石5元,就按此将10元折成2石小麦清偿债务,利息达100%。(注: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长安村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载《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月。)在涟水县,农民于春寒时借粮,收获后以钱偿还,粮价以春价计算,随涨不随落,故贷谷1斗,非2斗莫偿。(注:陆国香:《苏北五县之高利贷》,载《农行月刊》第1卷第1期,1934年5月。)安徽来安县安乐乡也是如此,春天借粮1石,到清明时作价,听涨不听跌,待粮食下场时再依当地市价折成粮食付还,通常借粮1石,须偿还2石左右。(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在湖北,农民春耕时借谷1石,以同样的方式于秋收时还谷达3石。(注:程理锠:《湖北之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5599页。)在湖南衡阳县,称这种借贷为“标谷利”,四、五月间借谷1石,以最高价折为现钱,第二年七、八月间又以最低价折谷偿还。与上述萧县长安村不同的是,还要加月利6-7%,总共利息竟达原本的3倍以上。(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25、1124、1125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也有借钱还粮的折转情况。如浙江南田县的“放谷债”,借银10元,至夏秋早稻或晚稻收获时,以较低的市价折合还谷。(注:施沛生主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版,第9页。)安徽滁县大王营乡,债主先估计秋收新粮上市的价格,再按此对半付钱折成粮食放予债户,群众称为“随市作价,听涨不听跌”,如稻谷上市估计每石8元,仅借4元或4.5元,秋收时债户还1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歙县岩寺区一地主借给农民30石粮的钱,按4千元1石折成粮,而当时粮价2万元1石,等于借1石还5石,借30石粮的钱要还150石粮。(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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