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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借多付少
第四类:多算日期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借贷日期上做文章,是债户提高利率、剥削债户的又一手段。
这种借贷在太行山区有出门2分利(算一月)、过6天算一月、两月一季利,甚至出门半季利等名目。(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山西有一种“臭虫利”,又称“日夜忙”,即一天一夜算两天。(注:山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山西金融志》初稿,1984年印,第136页。)兴县高家村,有一种“捆月子”的办法,即约定借期半年,4个月头上提前还也得出半年的利;如至期还帐,则“过三不过五”,6个月零5天就算7个月的利。(注:胡正:《斗垮地主白老婆——高家村诉苦清算大会速写》,引自《晋绥日报》1947年4月16日。)山东临沂、郯城二县“行利帐”的规定更为苛刻,过期一日,增息半月,过期半月以上,增息一月。(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70页。)在江苏上海县马桥区,借粮不论是前一年11月、12月,还是当年1月、2月,到7月收稻时,都要缴纳同样的利息。(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江西兴国县也是如此,借谷不管是去年11月、12月借的,还是今年1月、2月、3月借的,到7月割禾还债时,都要交50%的年利。(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3页。)无锡梅村镇,则是借款过月一日作一月计,如上月29日借,至下月1日还,利息须以2个月计,如本月5日借,6日偿还,亦须支付1个月利息。(注:倪养如:《无锡梅村镇及其附近的农村》,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1935年1月。)浙江义乌县也是如此,债主用两头月计算利率,如2月28日借的钱,即便在3月1日清偿,也要算二个月。(注:吴辰仲:《浙江义乌县农村概况》,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年3月9日。)
第五类:粮钱互折 中国大学排名
农民在借粮、借钱时,债主根据市场物价的季节变动,对粮食与货币做有利于己的相互折算,核心是“听涨不听落”,以提高借贷利率。
最常见的是农民借粮食以后的粮钱折转。在山西五寨县,地主就有“籽折钱,钱折籽”的放贷办法。沙湾村农民保后子1926年向地主借债40元,当年粮贱,地主就将钱折成40石莜麦。第二年,莜麦涨价,地主又将40石莜麦折钱280元。(注:宏流:《地主剥削式样》,载《晋绥日报》1947年3月30日。)经过粮钱互折,二年间合年利300%。方山县“放土债”的办法则是,春夏之际借莜麦1斗,时价1000文,加5行息,至秋后偿还时,如莜麦价格涨至1000文以上,就以1斗加息半斗归还莜麦;如莜麦价格降至1000文以下,就按借麦时1000文的价格加息还钱。如债户愿还莜麦,就按借时的高价折合成低价时的莜麦数额,另加息归还。(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印,第834、857、824页。)在河南鲁山县,有“双保险”、“两头利”之说,即借粮还钱者,粮价“听涨不听跌”,还债时按借用期间的最高粮价计算金额;借钱还粮者,粮价就低不就高,归还时按借用期间的最低粮价折算粮数。(注:程岷源:《高利贷形式何其多》,载《鲁山文史资料》第4辑,1988年。)在江苏萧县长安村,贫民借粮时按当年最高市价折成银元,到收获时再按较低的市价折成粮食归还,譬如借麦1石,按该年最高麦价每石10元计算,到收获时,麦价跌至每石5元,就按此将10元折成2石小麦清偿债务,利息达100%。(注: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长安村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载《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月。)在涟水县,农民于春寒时借粮,收获后以钱偿还,粮价以春价计算,随涨不随落,故贷谷1斗,非2斗莫偿。(注:陆国香:《苏北五县之高利贷》,载《农行月刊》第1卷第1期,1934年5月。)安徽来安县安乐乡也是如此,春天借粮1石,到清明时作价,听涨不听跌,待粮食下场时再依当地市价折成粮食付还,通常借粮1石,须偿还2石左右。(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在湖北,农民春耕时借谷1石,以同样的方式于秋收时还谷达3石。(注:程理锠:《湖北之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5599页。)在湖南衡阳县,称这种借贷为“标谷利”,四、五月间借谷1石,以最高价折为现钱,第二年七、八月间又以最低价折谷偿还。与上述萧县长安村不同的是,还要加月利6-7%,总共利息竟达原本的3倍以上。(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25、1124、1125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也有借钱还粮的折转情况。如浙江南田县的“放谷债”,借银10元,至夏秋早稻或晚稻收获时,以较低的市价折合还谷。(注:施沛生主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版,第9页。)安徽滁县大王营乡,债主先估计秋收新粮上市的价格,再按此对半付钱折成粮食放予债户,群众称为“随市作价,听涨不听跌”,如稻谷上市估计每石8元,仅借4元或4.5元,秋收时债户还1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歙县岩寺区一地主借给农民30石粮的钱,按4千元1石折成粮,而当时粮价2万元1石,等于借1石还5石,借30石粮的钱要还150石粮。(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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