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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良知的呈现(1)网(2)

2015-01-10 02:11
导读:进而,熊十力认为,“现象与本体,为哲学上幽深复杂问题所在。”(同上,第127页)不过,在熊十力,“万有皆大用流行之迹,是以不言现象而言用也。
 进而,熊十力认为,“现象与本体,为哲学上幽深复杂问题所在。”(同上,第127页)不过,在熊十力,“万有皆大用流行之迹,是以不言现象而言用也。”(同上)他认为本体与现象即是中国传统哲学之体用问题。他说:“体无方所,无形象,而实备万理,含万善,具有无限的可能。用者,言乎本体之流行,状夫本体之发现。”(同上)基于此,熊十力反对将本体与现象割裂开来,而主张“体用不二”。对此,他认为以大海水与众沤作喻解释最为方便。他说:“体,喻如渊深渟蓄之大海水。用,喻如起灭不住之众沤。曾航行海洋者,必见大海水全现作众沤,不可于众沤外别觅大海水;又众沤各各以大海水为其体,非离大海水而各有自体。……总之体用,本不二而究有分,虽分而仍不二。”(同上,第128页)熊十力认为,“体”是对“用”而得名,“体是举其自身全显为万殊的大用”(同上,第87页),“体”外无“用”,故没有离“体”之“用”;“用”只对“体”有意义,它是“本体之流行”,“用”外无“体”,故不可离“用”觅“体”。因此,离“用”而言“体”或离“体”而言“用”都是不正确的。熊十力进一步认为,对此体用不可作静态理解,而只可在“流行”之中理解之。他说:“就用而言,则大用流行决不单纯,必有两方面曰翕曰辟。”(同上,第128页)此即是说,“良知”之“用”以“翕”、“辟”二极来表现:“翕”为摄聚凝固之趋势,“辟”为刚健自强之力量,二者相互作用,便创造了宇宙天地万物。

  “体用不二”为熊十力论定“良知是呈现”提供了直接的依据:“良知”之体是大海水,而“良知”之用是众沤;众沤以大海水为体,而大海水则以众沤为表现。“本体显为大用流行,而乾坤则是大用流行。”(同上,第13页)因此,熊十力说:“良知是真真实实的,而且是个呈现,这须要直下自觉,直下肯定。”(参见牟宗三,《生命的学问》,第108页)不过,对此的把握需要依着“性智”来进行,而不可依着“量智”来进行。所谓“性智”,“即是自性的明解,此中自性即目本体”(熊十力,2006年,第23页)。也就是说,“性智”乃本体“自己底觉悟”(熊十力,1985年,第249页)。所谓“量智”,“是思量和推度与简择等作用,能明辨事物之理则及于所行所历简择得失故,名为量智,亦名理智。”(熊十力,2006年,第24页)基于上述“体用不二”的思想,熊十力认为,“性智”是“量智”的本体,“量智”是“性智”的发用,是“性智”依官能的显现。因此,“量智”“只是一种向外求理的工具。这个工具,若仅用在日常生活的宇宙即物理的世界之内,当然不能谓之不当,但若不慎用之,而欲解决形而上的问题时,也用他作工具,而把本体当作外在的境物以推求之,那就大错而特错了”(熊十力,1985年,第254页)。熊十力的意思是说,“量智”只能认识作为“众沤”之具体事物,而不能认识作为“大海水”之事物本体。推而开来,哲学所凭藉的是“性智”,而科学所凭藉的是“量智”。如果凭藉“量智”去推求本体,就会陷入“戏论”,当然就不可能把握“良知是呈现”之真义了。

  冯友兰却不同意“良知是呈现”的说法。在“道问学”与“尊德性”之争的背景下,冯友兰与熊十力不同,他继承的是“道问学”的理路,他认为中国哲学的主流不是心学而是理学。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冯友兰认为,“良知”并不是天地万物的本体,而唯“理”才是天地万物的本体。那么,何谓“理”本体呢?冯友兰说:“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是什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借用旧日中国哲学家底话说:‘有物必有则'。”(冯友兰,《贞元六书》,第844页)可见,“理”是指事物之所以存在者,或者说,“理”是事物存在的本质和根据。那么,“理”是如何作为事物的根据的呢?他说:“事物的存在,是其气实现某理或某某理的流行。”(同上,第848页)冯友兰认为,凡实际存在的事物皆有所“依照”和“依据”。其所“依照”者,即是“理”;其所“依据”者,即是“气”。也就是说,所有事物都是由“气”生成的,但“气”是被“理”所规定的。或者说,“气”所提供的仅是生成事物的“质料”,而“理”所提供的是生成事物的“形式”即本质。在此基础上,冯友兰区分了“真际”和“实际”两个世界:“真际”是指逻辑上先于客观事物而存在的“理世界”;“实际”是指标志客观事物存在的“器世界”。他主张,“实际”不能脱离“真际”,因为“真际”比“实际”更根本。

  这样,冯友兰通过树立“理”本体而否认了“良知”的本体地位。那么,在冯友兰,“良知”具有什么样的内涵呢?他说:“陆王学派用简易的方法,诉诸每个人直觉的知识,即良知,也就是各人‘本心'内在的光明。”(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第二版,第273页)冯友兰认为,“良知”只不过是一种知识而已,虽然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即“直觉的知识”。因为“良知”只是一种知识,所以它只可以“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而“不能告诉我们怎么做”,即“良知”不存在“流行”或“呈现”的问题。他说:“良知所直接知道的是我们意志或思想的伦理方面。它只能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但是不能告诉我们怎么做。要知道在一定情况下怎么做我们应该做的事,王守仁说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实际做法。可是后来他的门徒发展到似乎相信,良知本身能够告诉我们一切、包括怎么做。这当然是荒谬的,陆王学派的人也确实吃尽了这种谬论的苦头。”(同上,第273-274页)而且,既然“良知”是一种知识,按冯友兰的理解,它就必须来源于经验。他说:“我们是人,人的知识,都是从经验中得来底。……哲学始于分析、解释经验,换言之,即分析解释经验中之实际底事物。由分析实际底事物而知实际。由知实际而知真际。”(冯友兰,《贞元六书》,第12-13页)然而,由对经验的逻辑分析并不能证明“良知”的真实存在。他说:“阳明知行合一之说,在心理学上,实有根据。不过其所谓知,意多指良知,而良知之有无,则心理学不能定也。”(冯友兰,1961年,第953页)这样,连“良知”之有无亦不能确定无疑,因此只能说“良知是一个假设”了!

  不仅如此,冯友兰也不完全赞成熊十力的“性智”与“量智”思想,他提出了另一套哲学方法。他认为,其“新理学”之所以是一种“最哲学的形上学”,原因就在于它运用了“最哲学底形上学的方法”。(冯友兰,《贞元六书》,第864页)这些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正的方法”,即逻辑分析方法,是指以理性思维对形上学命题、范畴进行分析、总结的方法。二是“负的方法”,即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直觉体认方法。他说:“真正形上学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正底方法;一种是负底方法。正底方法是以逻辑分析法讲形上学。负底方法是讲形上学不能讲。讲形上学不能讲,亦是一种讲形上学的方法。”(同上,第869页)从表面上看,这两种方法与熊十力思想有相似之处:“正的方法”相似于“量智”,“负的方法”相似于“性智”。然而,对于这两种方法的关系,冯友兰却迥异于熊十力。他说:“一个完全的形上学系统,应当始于正的方法,而终于负的方法。如果它不终于负的方法,它就不能达到哲学的最后顶点。但是如果它不始于正的方法,它就缺少作为哲学实质的清晰思想。”(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第二版,第295页)冯友兰所强调的是“正的方法”,他以“正的方法”为“负的方法”的基础和前提;熊十力所强调的则是“性智”,主张“良知”需以“性智”来把握,而绝不以“量智”来认识。依着这样一种方法的逻辑,由于对“正的方法”的过于强调,加上他认为知识必来源于经验,故冯友兰在否定“良知”本体的前提下,完全否定了熊十力“良知是呈现”的命题。

  在现代,“尊德性”的理路不仅表现为熊十力的“新唯识论”,后来还表现为牟宗三的“道德的形上学”。站在“尊德性”的理路下,牟宗三则坚决反对冯友兰对“良知是呈现”的否定,他对于冯友兰的观点一一进行了批驳。他认为,冯友兰虽深受康德思想的影响,但并没有完整地理解康德,其观点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冯友兰将“良知”仅仅视为一种知识,而事实上“良知”是天地万物之本体。之所以如此,在于冯友兰没有看到“理”本体的局限性,亦没有看到“良知”本体的合理性。他主张:“这不只说明道德之可能,同时说明一切存在都以良知为基础。道德是说应当,故一决定,便有行为出现,良知一决定,便要实践,由不存在而至存在;由此扩大,宇宙万物亦如此。故良知不只是道德底基础,亦为现实存在之基础。”(牟宗三,2003年,第27卷,第214页)其二,冯友兰将知识限定在“经验层”,而实际上知识应扩大到“超越层”。牟宗三说:“心思只停在经验层上、知识层上。只认经验的为真实,只认理智所能推比的为真实。这一层真实形成一个界线,过此以往,便都是假定,便都是虚幻。人们只是在昏沉的习气中滚,是无法契悟良知的。”(牟宗三,《生命的学问》,第108页)之所以如此,在于冯友兰没有看到除了居于“经验层”的作为“事实界”的“实际”与“真际”之外,还存在着居于“超越层”的“价值界”。其三,冯友兰虽肯认了两种哲学方法,但他认为“负的方法”须以“正的方法”为基础和前提,故实际上是取消了“负的方法”。冯友兰说:“人必须先说很多话然后保持静默”(冯友兰,1996年,第295页),通过“说很多话”这种“正的方法”然后才可知道有“静默”的“负的方法”。牟宗三则认为,这个“静默”的“负的方法”其实与“正的方法”并无关系,二者是独立的两种方法。因此,他说:“只限理解于‘通过条件'底方式,于‘概念思考'底理性,以之来证成‘自由本身之绝对必然性'为不可理解,因而遂说自由只是一假说,这是很不恰当(不相应)的思考方式,很不相干的无意义的赘辞。”(牟宗三,1999年,第137页)

  当然,牟宗三批评冯友兰并不是目的,他的目的在于阐明自己的思想。牟宗三继承熊十力的思想,坚定地认为“良知”是“呈现”的。那么,“良知”为何是“呈现”呢?牟宗三认为,要证成“良知是呈现”的命题,首先要证成道德法则是由“良知”颁定的。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良知是呈现”便无从谈起。依康德之见,以前的哲学家总是将道德法则建立在“自由意志”之外的因素上。这些因素包括“经验的”和“理性的”两类:所谓“经验的”一类是指将道德法则建立在生理的或心理的基础之上;所谓“理性的”一类的是指把道德法则建立在“圆满”的理念基础之上。“圆满”的理念又包括两类:一类是本体论的圆满理念,指对于本体圆满的追求;另一类是神学的圆满理念,指对于神学观念或实体圆满的追求。康德认为,无论上述哪一类情况事实上都无法颁定真正的道德法则,因为它们都处于“自由意志”之外因而属于“道德他律”;而真正的道德法则只能是基于“道德自律”的原则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在康德看来,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除了可以“为自然界立法”外,完全有理由在道德界充当“立法者”的角色。他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作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康德,第54页)也就是说,道德法则应该是一切有理性者的存在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

  显而易见,在康德,自由意志是阐明道德自律的关键。那么,人是否真得具有“自由意志”呢?康德认为,由于“自由意志”与“上帝”和“灵魂”一样处于“本体界”,我们无法知晓它们的真实情况,只能把它们作为“设准”来看待。但是,不能知晓它的真实情况并不意味着它不可以被思考。而思考的结果是,“由道德法则底普遍性与必然性逼至意志底自律,由意志底自律逼至意志自由底假定。”(牟宗三,1999年,第113页)意思是说,道德法则必然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源自“意志自律”;而要真正做到“意志自律”,就必须具有独立于“自然因果性”的“自由意志”。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自由意志”,就不会有“道德自律”;没有了“道德自律”,也就不会有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对于其间的逻辑关系,康德说:“为了把自己想成在目的序列中是服从道德规律的,我们认为自己在作用因的序列中是自由的。反过来说,我们由于赋予自身以意志自由,所以把自己想成是服从道德规律的。”(康德,第74页)可见,在康德,虽然人为什么具有“自由意志”及“自由意志”的真实情况我们无从知晓,但“自由意志”颁定道德法则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对于康德“道德自律”的思想牟宗三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康德将属于他律性的一切道德原则,或是属于经验的,由幸福原则而引出者,或是属于理性的,由圆满原则而引出者,尽皆剔除,而唯自‘意志之自律'以观道德法则,这在显露‘道德性当身之体'上说(这是关于道德理性的第一义),可谓充其极矣。”(牟宗三,1999年,第112页)在此,牟宗三不仅看到了康德思想的价值,而且也看到了康德这一思想与儒家思想的相契。他说:“康德之所以能和儒家接头,是因为他讲意志的自律。这个扭转很重要,也是中国人所赞成的,因为儒家属于这个型态,一看就能了解。在西方,康德费了大力气,还不一定能扭转过来。但是康德说得很清楚明确,不管是以上帝的意志作根据,抑或是以圆满或幸福作根据,都是意志的他律。意志的自律是必然的、不可争辩的,讲道德非如此不可。这点儒家早就看到了。”(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第340页)在牟宗三看来,“康德之所以能和儒家接头”,根本原因在于康德的“自由意志”与儒家的“良知”是相通的。他认为,“自由意志”在康德哲学中的基础地位即是“良知”在儒学中的地位,而且,康德的“自由意志”完全可以收摄并升进为儒家的“良知”,因为“自由意志”既可以看作是“良知”的本质属性,也可以直接视为“良知”本身。既然如此,康德之“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就可转进为儒家之“良知的自我立法”。

  这样,牟宗三通过康德的思想解决了“良知”颁定道德法则的问题。然而,在牟宗三看来,要证成“良知是呈现”的命题其次还必须解决另外一个问题,即,“良知”不仅可以颁定道德法则,而且还具有实践理性的“动力”以保证道德法则的实现,因为他认为“呈现即实现”(牟宗三,2003年,第9卷)。如上所述,冯友兰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良知”“不能告诉我们怎么做”。这其中蕴含的意思是指“良知”不具有保证道德法则实现的“动力”,因此不存在“良知”“流行”或“呈现”的问题。牟宗三认为,实际上这一点在儒家是不成问题的。他认为,在儒家,“良知”是一个创生的实体,这个创生的实体既是“理”又是“心”。当然,“理”作为一种普遍必然的抽象原则并不具有“活动性”,而惟“心”才具有“活动性”,因此,在“良知”中起创生作用的不是“理”,而是“心”。换言之,是“心”使得“良知”有了“活动性”。进而,牟宗三认为,“良知”因为有了“心”义而有了“神义”;有了“神义”,“良知”就成为了“神体”。既然“良知”是一个生动活泼的“神体”,那么它就必然能滋生道德,产生善行。牟宗三说:“儒家之天命不已的道体就是创生万物,……乾元就是最高的创造原理。所以儒家看天地之道,是‘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这就是创造,创生万物。”(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第91页)

  作为“心”“理”合一的创生实体,“良知”自然地具有保证道德法则实现的“动力”。不过,牟宗三认为,要证成“良知是呈现”,最后还必须证明“良知”能够在经验层面“呈现”,否则,仍不可谓“良知”是“呈现”。那么,“良知”是否在经验层面“呈现”呢?牟宗三的答案是肯定的。他认为,“良知”是生活世界中普遍存在的经验事实,也就是说,“良知”“呈现”于经验世界这一点是生活本身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在牟宗三,“良知”的“呈现”也就是“良知”的“感通与觉润”,而所谓“感通与觉润”就是以“不安不忍悱恻之感这种‘觉'去润生一切,如时雨之润”(牟宗三,2003年,第20卷,第249页)。“良知”可以随时“感通与觉润”,这就表明“良知”不是一个抽象的超越之体,而是“一个随时在跃动的活动”之体。(同上)牟宗三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恻隐之心”、“羞恶之心”、“于心不安”、“于心不忍”等等绝不仅是使用频繁的道德词语,而且也是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道德经验。也就是说,这些道德经验的存在证明了“良知”本体“不是一个孤悬的、假设的绝对而无限的物摆在那里”(同上),而是“一个随时在跃动的活动”之体。(同上)而且,在牟宗三,正是这种“跃动”沟通了“形而上”的“本体界”与“形而下”的经验世界即“现象界”。牟宗三说:“人的四端之心(恻隐﹑是非﹑羞恶﹑辞让)常时呈现,即表示人常常实有其觉也。这个觉就是人的良知。决无一人一生永不呈现其良知的,除非他是死。”(牟宗三,2003年,第9卷,第32页)很明显,牟宗三这里有着熊十力“体用不二”思想的影响。

  由上述论证可见,在牟宗三,“良知是呈现”这一命题是可以被充分证成的。其证成的逻辑线索表现为三个条件的满足。这三个条件是:其一,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是由“良知”颁定的。这个条件的满足解决的是“道德自律”问题。其二,“良知”能够保证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实现。这个条件的满足解决的是实践理性的“动力”问题。其三,“良知”必须在经验世界“显现”。这个条件的满足解决的是“良知”的现实性问题。在这三个条件当中,前两个条件解决的是“形而上”的问题,第三个条件解决的则是“形而下”的问题。“形而上”问题是根据,“形而下”问题则是表现;“良知是呈现”这一问题既涉及“形而上”,又涉及“形而下”,它本身就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贯通。在这样三个条件满足之后,牟宗三认定“良知是真实的呈现”。他说:“(良知)其真实性(不只是一个理念)自始就是要在践仁尽性的真实实践的工夫中步步呈现的:步步呈现其真实性,即是步步呈现其绝对的必然性;而步步呈现其绝对的必然性,亦就是步步与之觌面相当而澈尽其内涵,此就是实践意义的理解,因而亦就是实践的德性之知。”(牟宗三,1999年,第145页)

  围绕着“良知是呈现”所发生的争论虽发生在现代新儒家内部,但它却关联到宋明儒学“道问学”与“尊德性”之学术理路之争。这种学术理路之争不仅相对于宋明时期具有时代意义,而且到了现代它依然是儒学继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不过,由于时代的变化,“道问学”与“尊德性”之争演化为许多具体问题的争论,对“良知”的不同理解就是这许多具体问题中的一个。如果依着“道问学”的理路看,“良知”仅仅是一个“假设”;如果依着“尊德性”的理路看,“良知”则是一真实的“呈现”。熊十力虽与冯友兰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了争辩,但并无具体而详细的展开。然而,牟宗三对于熊十力与冯友兰的争论“当时虽不甚了了,然‘良知是呈现'之义,则总牢记心中,从未忘也”。在承继熊十力理路的基础上,牟宗三耗时三十载对“良知是呈现”这一命题进行了反复的对比深思,终于“乃知其必然”,完成了“良知是呈现”的证明。(同上,第153页)牟宗三的证明不仅具体化了熊十力的思想,而且也由此丰富了现代新儒学的内容。

参考文献:

牟宗三,1999年:《心体与性体》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3年:《牟宗三先生全集》,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生命的学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年:《中国哲学十九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张载,1978年:《张载集》,中华书局。

朱亨道,1980年:《陆九渊集》,中华书局。

王阳明,2001年:《传习录》,江苏古籍出版社。

梁启超,1996年:《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东方出版社。

熊十力,2006年:《新唯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5年:《新唯识论》,中华书局。

冯友兰,1961年:《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

1996年:《贞元六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6年:《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康德,2005年:《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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