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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新闻受众而言,职业足球虚假新闻侵权导致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新闻媒体应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新闻的本来面目,通过更正形式,向新闻受众说明所报道虚假新闻的真实情况,请求新闻受众谅解。赔偿损失是指新闻媒体退还订购报刊费和收视费,补偿新闻受众的损失。职业足球的虚假新闻一般不会导致新闻受众受到重大损失,故大多采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
对于虚假新闻中的受害人而言,新闻媒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严重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职业足球的个人或俱乐部名誉侵权案,受害人往往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等,既要登报公开道歉,又要赔偿精神损失费或名誉损失费,特别是赔偿费用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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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预防
6.1 法规预防
对虚假新闻进行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基本的规范。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中国公民在言论、出版等方面享有的各种权利。由这些条款可以推导出我国公民有获取、发布真实信息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阻碍公民实现这一权利的行为,是违背我国宪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尊重权、监督权以及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等。除了法律规范外,相关部门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也是预防虚假新闻的主要手段。199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了《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对刊载虚假、失实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更正、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
6.2 制度预防
行业制度是对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最直接预防。为了促进中国足球运动持续、健康、全面发展,中国足球协会特别成立了中国足球协会新闻委员会。评估足球宣传、表彰优秀新闻作品、处理严重违规的足球新闻采访事件是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之一[3]。由此形成了各新闻媒体机构与足球协会齐抓共管足球新闻的局面。从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产生途径看,基本涉及到了新闻源、编辑、审稿、校对等各个环节,例如陆俊状告羊城体育报社一案中,羊城体育报社败诉的关键原因是其刊载文章的新闻源出了问题。这就要求各新闻媒体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细化到每一个环节。同时新闻媒体还必须抓好制度的落实,行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比较容易,执行较难,导致虚假新闻频频出现,因此必须按照规章办事。最后要注意事后的追惩制度,出现虚假新闻可能再所难免,一旦发生,责任人承担什么责任,必须有明确规定,以此为戒,避免出现某一足球专业报纸在不长的时间里连续登报道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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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语
我国职业足球的出现以及快速发展吸引了各种媒体的注意,出于各种目的,有关职业足球的虚假新闻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由虚假新闻引发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闻受众对我国职业足球改革、发展的片面或错误理解,危害甚大。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职业足球中的虚假新闻是一种侵权行为,既侵犯了虚假新闻中当事人的权利,也侵犯了新闻受众的权利。通过分析,使我们对职业足球中的虚假新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进一步加强预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方能保障我国职业足球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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