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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虚假新闻是真实性的天敌,其出现不仅违背了新闻规律,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声誉,同时也是对当事人及受众权益的一种侵害。我国职业足球的发展在短时间内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几乎每时每刻都能耳闻目睹有关职业足球的新闻。然而其中关于职业足球的虚假新闻却导致了一场场虚假新闻侵权的官司,误导了新闻受众对我国职业足球这一新生事物的正确理解与认识,成为一种不谐之音。本研究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学理上的阐释。
2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成因
2.1 思想上的失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闻媒体具备了信息产业的特征,新闻也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但这些特征没有改变我国新闻所固有的性质。有些新闻工作者忘记了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放弃了思想上的严格要求。职业足球新闻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新奇,但其不仅仅是人们茶余饭后消遣的佐料,以职业足球为重点的足球改革是我国体育改革的先行军,它不仅使足球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使我国足球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为其他体育项目的改革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一些新闻工作者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这一重要意义,缺乏一种责任感、使命感,导致职业足球虚假新闻频频出现,从舆论导向上严重偏离甚至背离了我国足球改革的大方向。
2.2 工作中的失察
工作中的失察主要是工作作风不踏实,责任心不强,以至于出现各种失误,应该说这是思想失误的一个具体表现。2001年2月2日《足球》登载的《隆鑫旧臣评说尹明善》一文和配发的言论《双面人》见诸报端后,引起了力帆俱乐部的强烈不满,俱乐部前董事长发表正式声明,表示《足球》文章失实,力帆俱乐部将要与其对簿公堂。最终《足球》以校对出差为名向力帆俱乐部致歉[1]。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2.3 道德上的失范
我国职业足球的出现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闻媒体业的发展。据报道,目前我国从事职业足球相关内容报道的记者大约有六七千人,而职业足球新闻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一些读者和新闻媒体为了个人的或小团体的利益,或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或道听途说、断章取义,或合理想像、主观臆断。云南的《滇池晨报》发表了《司徒炬为何被炒》的文章,文章援引红塔俱乐部一位负责人的话,称司徒炬在丽江集训期间患感冒,连续6天去医院打吊针,并说明有些药品用来治疗性病。司徒炬看到文章后,将该报告上法庭,索赔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1]。
3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特点
3.1 涉及面广
近年来,新闻媒体业迅速发展,新闻界一度出现了“早报热”、“晚报热”及“周末刊热”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注意力开始转向体育与娱乐方面,体育新闻逐渐成为各家报纸不可或缺的内容。职业足球作为体育改革的新生事物在我国出现,从一开始就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再加上像《足球》、《体坛周报》这样全国发行的专业报纸的推波助澜,职业足球虚假新闻一旦出现,传播扩散很快就会涉及到广大的范围。
3.2 危害程度深
我国职业足球发展至今,取得了巨大成绩,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人们对诸如“假球”、“黑哨”的问题深恶痛绝,以至于提到职业足球,就与腐败联系在一起。出现这种情况,与虚假新闻不无关系。1998年3月24日,《羊城体育》记者撰文《首尾之战场外音》,文称裁判陆俊在松日队对万达队的比赛中受贿20万元。随即陆俊起诉、状告羊城体育报社[1]。可以想象,在当时人们强烈呼吁“打假扫黑”的环境下,陆俊虽然最终胜诉,但这则虚假新闻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人们怀疑裁判公正廉洁的阴影。
4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构成侵权行为
职业足球的虚假新闻引发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既有新闻媒体与新闻受众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有新闻媒体与虚假新闻中所涉及到的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1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侵权特征
从新闻受众和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存在着一个默认的合同。简单表述为:新闻受众要支付一定的接收费用,新闻媒体要提供真实的新闻信息。若一方不遵守义务,就是对合同的违反,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出现,恰恰就是新闻媒体对双方约定内容的违反。为什么职业足球虚假新闻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呢?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等绝对权利的行为;是行为人过错实施的行为;是需要做出赔偿的行为。本研究强调职业足球虚假新闻更是一种侵权行为的意义在于强化上文中所论述的“职业足球新闻是一种特殊商品”的论点。我国的产品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产生的,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即不管加害人(新闻媒体)或受害人(新闻受众)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合同,只要产品有缺陷(虚假新闻),并造成他人的损害,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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