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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工作的思路、措施以及对《(2)

2015-02-12 01:17
导读:(二)进一步完善备战奥运会科技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 在备战雅典奥运会过程中,虽然初步解决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科研与训练“两张皮”的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备战奥运会科技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
    在备战雅典奥运会过程中,虽然初步解决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科研与训练“两张皮”的问题,但在科技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上还存在着三个突出的矛盾,需要进一步从制度、政策和管理上予以解决。第一个矛盾是国家队对科技需求的动态性和以课题为组织方式的计划性之间的矛盾,第二个矛盾是国家队对科技需求的多样性与下队科技人员专业性之间的矛盾,第三个矛盾是体育系统对科技工作的评价标准与科研系统对科技工作评价标准之间的矛盾。
    为进一步强化备战奥运会科技工作的实践导向,解决好上述矛盾,同时也为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科教司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2005—2008年度科技经费的安排,要进一步向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倾斜,并对备战奥运会的科研攻关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005年经费已切块分配给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原则上每个成建制的国家队确定一个综合性的科研攻关项目。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可以根据训练情况和对科技需求的变化,及时对攻关内容、经费安排、合作单位、课题组成员等进行调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内容相对独立、需要由其他单位承担的科研攻关项目,可以及时单独申报立项。对涉及关键性、基础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或可能有重要科技创新的申报项目,继续由科教司通过专家评审程序有选择地予以支持。
 第二,为了加强复合型教练团队建设,缓解医务人员严重不足以及国家队对不同学科的需求与下队人员专业单一、数量不足之间的矛盾,国家体育总局正在研究增加国家队科技人员和医务人员编制的问题。此外,还要进一步发挥科技专家组在指导咨询、巡诊会诊等方面的作用,为一线人员提供智力支持。我们也建议各项目国家队可以和科研单位或院校之间建立固定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项目承包的方式,为备战科技工作提供多学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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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国家体育总局将研究、完善有关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体育院校的积极性,包括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各科研单位和体育院校要在职称评定、奖励、条件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向下队人员倾斜,鼓励、支持科技和医务人员为2008年奥运会建功立业。
      (三)紧密结合国家队的需求,组织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科技服务工作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运动成绩的提高,既需要科研攻关和科技创新,更需要做好机能评定、技术分析、伤病防治、疲劳恢复、心理调控、营养补充、信息咨询等方面的科技服务工作。科技服务既是科研攻关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科研攻关的延伸和继续;既是国家队提高科学训练水平、争取优异成绩的需要,也是相关学科发展和科技人员自身成长的需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领导的要求,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要及早制定科技服务工作计划,落实人员和经费并立即组织开展工作。
    所谓全方位、全过程的科技服务,一是要覆盖所有项目的国家队,特别是重点项目和重点运动员,只要有这方面的需求,我们就应尽量满足;二是要以训练监控为重点,提供多学科的支持;三是科技服务工作要贯穿备战2008年奥运会的整个周期;四是要不断提高科技服务的水平,使科技服务向训练规律的把握、训练方法手段的选择、训练负荷的评价、技术战术的诊断等问题的深度上进一步延伸。
      (四)加强科技资源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和共享力度
    随着近年来对科技投入的大幅度增加,进一步加强科技资源管理,提高效益和共享力度,已成为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我们准备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针对当前经费投入总量和平均强度大幅度提高的情况,结合在课题验收和经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已在今年5月下发了新的管理办法,重点加强了预算管理,严格了支出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支出范围。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第二,建立科学数据共享机制。目前国家体育总局科技经费中约40%左右用于各种测试,国家队训练经费中也安排了相当可观的测试服务经费。但由于大量数据保存在不同的单位和专家手中,没有数据管理制度,缺乏数据交换规范和共享技术平台,分散、失落现象相当严重。这不仅为运动员带来重复测试的不必要干扰,不仅造成了科研资金的巨大浪费,更是由于许多优秀运动员的极为珍贵的测试数据的流失,影响、制约了体育科学的必要积累和持续发展。科教司从去年开始已经安排了部分单位进行试点,也希望各中心和科研单位、体育院校对这个问题能够引起重视。
    第三,以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为抓手,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共享。科技成果推广和共享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问题,例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运会上的激烈竞争,使得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成果彼此互相保密;有机制问题,例如有偿转让的市场机制,对科技成果推广、转让的奖励机制、分配机制在体育界尚未形成;有体育科技成果自身的问题,例如大量成果往往只是停留在论文的形态,而没有进一步开发为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案、标准、专利、产品等;也有科技管理方面的问题,例如查新制度没有真正落实造成许多重复研究,或者尚未真正形成可以推广应用的成果时就通过了验收鉴定;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综合治理,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准备从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着手,把一些好的、比较成熟的科技成果形成为体育行业标准或确立为工作制度,通过这种方式来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知识共享。目前,《优秀运动员机能评定推荐标准》和《优秀运动员营养评价推荐标准》即将正式发布,另外还准备建立《运动营养补充品功效评价制度》,制定《运动营养调控指导方案》来指导、规范有关工作,《国家队科学训练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也已形成初稿。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四,提高训练和科研仪器、器材、设备的使用效率。近几年,总局对所属训练基地、国家队和重点实验室加大了投入,总投资约1.4亿元,为各训练基地和国家队配备了医疗康复、科研测试、力量训练等方面的器材设备,建设了训练监控、运动心理、运动医学、运动营养、体育信息以及体能训练和疲劳恢复等6个重点实验室,科学训练和科学研究条件得到显著改善。目前,大部分采购任务已完成。但是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一台仪器的寿命可以分为先进、常规和落伍三个阶段,一般来讲,先进阶段只占仪器寿命的不足三分之一。因此,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训练基地和科研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国家体育总局也准备组织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各有关单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五)完善有关政策,进一步调动地方和社会各方面科技力量的积极性
    如何进一步调动各省市和社会科技力量的积极性,对能否做好2008年奥运会科技备战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初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继续对备战奥运会的攻关课题实行面向全国的公开招标。第二,研究制定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常驻北京的工作站从“地下”转为“地上”的政策。第三,目前正在起草《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准备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体育院校的实验室,经过评估后正式命名,优先承担国家体育总局的科研攻关任务,并为国家队赴京外转训时提供科技服务。
    当然,如何坚持并不断完善“举国体制”,不仅涉及科技方面的问题,也需要总局在更高层次上制定有关政策。

        三、关于《中国奥委会兴奋剂控制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兴奋剂控制是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兴奋剂检查、检测、结果管理、调查听证、处罚、申诉和仲裁等7个主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兴奋剂控制工作的管理,自2004年开始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兴奋剂控制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一)制定本规则的背景
    2004年3月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开始实施,作为负责并组织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来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除加强了对兴奋剂源头的控制,强化了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的责任外,还进一步规范了兴奋剂控制各环节的工作,明确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应制定兴奋剂检查规则。2003年3月,由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制定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第二次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已经分别签署声明,承诺执行该条例。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目前正在就《国际反兴奋剂公约(草案)》征求各国政府的意见,计划今年10月将在第33次全体大会上通过。我国现行的反兴奋剂工作规定,总体上是与上述3个重要文件的要求一致的,在处罚等方面的力度还要更大一些。但在对兴奋剂控制过程的7个主要环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定义等内容上,也存在着文字表述不一致(例如对8种违规行为的定义),与上述文件要求不相符(例如召开听证会的主体),或者一些制度规范在我国尚未建立实施(例如仲裁制度)的情况。1995年原国家体委制定的《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和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实施以来,在不断加大力度的反兴奋剂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各地区和单位也认为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起草了《中国奥委会兴奋剂控制规则》提交这次会议,征求各地区、各单位的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对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还是以中国奥委会名义制定颁布《规则》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如果能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颁布,力度当然要更大一些。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不能对社会团体的处罚问题做出实质性的规定,也不宜以政府名义承诺执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选择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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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本规则的指导原则
    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着重把握了以下4条指导原则:
    第一,对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该细化的要细化,该增加的要增加,该重申的要重申。
    第二,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反兴奋剂公约(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既要原则上予以体现和落实,也要根据我国国情在允许的情况下做适当修改补充(例如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和相关单位的连带处罚问题),或对目前难以执行的个别条款在文字表述上做适当的技术处理(例如关于禁赛期间对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扣发“体育运动方面的补助”或“举证责任与证据标准”问题)。
    第三,对兴奋剂控制各个环节的工作,既赋予有关主体相应的职责,也明确了相应的操作规则或技术标准,在规范兴奋剂控制工作的同时,也便于加强对兴奋剂控制工作的监督。
    第四,强调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对等,增加了有关申诉权、抗辩权、无过错责任等条款,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利,公平、公正处理每一例阳性和其他违规行为。
      (三)对处罚条款的说明
    限于时间关系,下面重点对《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做简要说明。
    1.关于特定物质和非特定物质的阳性。
    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对兴奋剂阳性的处罚分为一类药物和二类药物阳性,第一次一类药物阳性禁赛2年,第一次二类药物阳性的处罚为警告或不超过2年的禁赛。根据国际上的最新规定,麻黄硷、丙磺舒、糖皮质类固醇等少数几种常用药物中可能含有的物质为“特定物质”,处罚为警告或不超过1年的禁赛,大体相当于过去的二类药物阳性。但除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特殊物质外,所有其他物质阳性的处罚均为禁赛2年。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
    从事兴奋剂的交易、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协助、鼓励、资助、教唆、包庇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都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在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中对这类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未做明确规定,只有一条参照条款。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如果涉案人为运动员,给予4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如果涉案人为运动员辅助人员,给予负有责任的运动员辅助人员4年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主管教练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罚。
    运动员发生阳性后,根据我国的特殊情况也要对主管教练员和相关单位连带进行处罚。这项规定对有效遏制兴奋剂泛滥的势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仍然保留了对主管教练员和相关单位的连带处罚。另外,目前我国运动员注册管理中还有双计分、双注册、协议计分及交流运动员等4种特殊管理方式,情况比较复杂,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中对此未做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上述情况提出了给予双方责任单位相同处罚的办法。
    罚款问题一直比较敏感,这次没有写进去,是否应继续保留,也请大家提出建议。
    (20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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