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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俄藏Дх.06521文书是新近发现的一件唐代法制文书,其中包含着一道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其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经过考察,我们初步判断,它可能就是与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由于该书散逸已久,长期以来被学界忽视,但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唐代律令格式体系向宋代敕令格式体系转变的一个重要过渡,而且在体例上,开启了宋代法典编纂形式的先河,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件敦煌文书的发现,为我们认识此书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第一手材料。
关键词: 俄藏Дх.06521文书 朝集制 考课令 户部格 格式律令事类
二十世纪以来,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对于唐史研究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法制史领域,随着律、律疏、令、格、式及制敕文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对于唐代的法制体系及其演变也有了许多新的认识。令人振奋的是,上海古籍出版社目前正努力推进《敦煌吐鲁番文献集成》这一功德无量的出版工程,极大便利了学界对于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利用,尤其是以前所知甚少的俄藏敦煌文书的刊布,更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新材料。本文准备讨论的就是这样一件新刊布的唐代法制文书:Дх.06521号。经过考察,我们认为它很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737)李林甫等奏上的《格式律令事类》残卷,此书散逸已久,因此本卷文书虽残损严重,但吉光片羽,弥足珍贵。下面就对此残卷作一初步考释,不当之处,还请方家不吝赐教。
1、 残卷正面解说与录文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前缺)
1、 □排山社 两京诸司
2、 □社桥 嶲州会川差官□□聚敛。
3、
4、 [考课]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 [ ] [每年分]
5、 番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6、 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7、 若录事参军有[ ] [限十]
8、 月廿五日到京,9、 十一月一日见。[所部之内,10、 见任及]
11、 解代,12、 皆须知。其在任以[来,13、 年别状迹,14、 随问]
15、 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16、 当,17、
2、 残卷内容之考证
总体来看,全卷似乎可分为四部分:
(一)、1-3行,因仅余两排双行夹注,我们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为同一内容的断简。按第一行中的“排山社”,又见于英藏S.1344号开元户部格残卷:
21、敕:如闻诸州百姓结构朋党,作排山社,宜令州
22、县严加禁断。
23、 景龙元年十月廿日
这是景龙元年(707)十月的一道敕文,被编入开元三年(715)奏上的《开元格》(又称《开元前格》)中。至于排山社的性质,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土肥义和先生认为排即盾牌之意,排山社是农民们结成的具有武装性质的私社,故政府要加以禁断。 考虑到同卷文书42-48行所载天授二年(691)七月廿七日敕文中关于岭南风俗的描写:“所有忿争,不经州县。结集朋党,假作刀排,以相攻击,名为打戾。” 则土肥先生的推测是有一定道理的。本卷中再次出现“排山社”一词,或者正是重申这个禁令。
第2行中的“嶲州”,系中都督府,位于剑南道南部,东北距成都一千二百九十里,为蛮、獠等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元和郡县图志》卷三二记载:“本汉南外夷獠,秦汉为邛都国,秦尝攻之,通五尺道,改置吏焉。……周武帝天和三年,开越嶲地,于嶲城置严州。隋开皇六年,改为西宁州,十八年改为嶲州。皇朝因之。至德二年没吐蕃,贞元十三年节度使韦皋收复。” 据严耕望先生的研究,嶲州地当唐与南诏交通之要道,为控制清溪道之战略要点,唐与南诏之通使与用兵多从此道。 方国瑜先生则指出,唐失嶲州在至德元载(756),当时吐蕃与南诏联兵,共陷嶲州,南诏得南部,吐蕃据北部。至贞元十年(794)南诏与吐蕃决裂,独占嶲州,其势力遂伸张至大渡河岸。 至于同一行的“会川”,乃是嶲州之一属县,高宗上元二年(675)置,因战略位置重要,“天宝初又于县侧立会同军,在今州南三百七十里是也。” 咸通以后,会川陷于南诏,成为其两个都督府之一。 寻本行内容,估计是因为嶲州蛮汉杂居,朝廷为戒谕地方官不得聚敛而下的禁令。当然,这仅是推测,实际的情形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4、[考课]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 [ ]
(开元八年)敕:诸 督刺史上佐每年分
5、番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
蕃朝集,限一
6、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两相比较,文书所载与《唐会要》敕之内容基本相合,同出一源,恐无疑义。可注意者有三:第一,《唐律疏议》卷十的一条疏议明确记载,朝集时间是由“令”来规定的:“‘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所依之“令”是《考课令》。 因此,文书本条系唐令无疑,其来源正是这道敕文。从文书抄写形式上来观察,以双行夹注对正文进行补充说明和具体解释,这是唐令的一般体例,如为学界熟知的《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其编排就是正文与小注相间。 而以“某某令:诸……”起首,更是一道完整唐令的典型格式,对此,只须翻看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遗》即可了然。 第二,残卷内容远比《唐会要》敕文所载丰富,它不仅规定了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分番朝集的时间,而且以双行夹注的形式对录事参军等代替长官上佐朝集的制度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从残卷的记载,我们也可纠正今本《唐会要》在流传过程中产生的某些传抄错误。例如,敕文开始的“诸督”,“督”前显然脱一“都”字;到京时间的“一月”,显系“十月”之误。顺便指出,《会要》所载“分蕃”,当作“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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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 [ ]
(养老令):凡大贰以下及国司, 每年分
5、□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
番朝集,
6、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所部之内,见任及
7、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
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
8、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当,
辨答。
9、随状通送。
不难看出,残卷所存相关字句(如7行)与上述《养老考课令》完全相合,二者显然同出一源,我们可依据后者复原前者。至于其中含义,是说朝集使入京,对于所部内之官员,无论是现任,还是解代者,都应熟知他们一年来的功过行能,这样才能在应付外官考课的问题时对答如流。按唐前期考课之制:“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监京官考,一人监外官考;(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检覆同者,皆以功过上使。京官则集应考之人对读注定,外官对朝集使注定讫,各以奏闻。” 也就是前引《唐六典》所云朝集使必须“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通过二者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认识:第一,可以肯定,残卷的这一部分(即4-9行)正是唐《考课令》之一条,“令”前残缺之二字,确信为“考课”二字无疑。第二,关于这条《考课令》的年代。按,《养老令》撰集于日本元正天皇养老二年(718,相当于唐玄宗开元六年),学界一般认为其蓝本是唐《永徽令》,也就是说,这条《养老考课令》所依据的唐令可能是《永徽令》。另外,由以上分析可知,朝集使赴京时间的规定是由开元八年十月的一道敕文确立的,因此,本卷所载的这条唐《考课令》就不会是开元七年的令,而只能是李林甫等人于开元二十五年新定之令。在这条令中,既包括了此前的部分令文(残卷7-9行,或即永徽令原文),又将新颁制敕编入其中,可见,开元二十五年的这次定新令,是实实在在的“删辑”、“改修”。第三,残卷也提供了不少朝集制度的新信息,例如,第8-9行曰:“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是对朝集制之核心内容——外官考课进行规定:对地方长官在考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现象,朝集使应当主动汇报。因为朝集使是由都督、刺史、上佐(别驾、长史、司马)轮流担任的,很多情况下,入京朝集的不是长官,而是上佐,从而出现了残卷所云“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的规定。对此,我们还可从日本《令集解》的记载中得到旁证。按该书卷十八考课令规定:
“凡官人景迹功过应附考者,皆须实录,其前任有犯私罪,断在今任者,亦同见任法。即改任,应计前任日为考者,功过并附。注考官人,唯得述其实事,不得妄加臧不。若注状乖舛、褒贬不当(原注:谓景迹功状高而考第下,或考第优而景迹劣之类),及隐其功过以致升降者,各准所失轻重,降所由官人考。即朝集使褒贬进退失实者,亦如之。”
对于最后这一规定,《令集解》注释引《古记》曰:
问:“即朝集使褒贬进退失实者亦如之。若为?”答:“朝集使不在所褒贬,唯长官所褒贬有不当者,必正谏合改正。今赍不当考文来,所以降朝集使考耳。何以知者?下条云:‘大贰以下及国司,每年分番朝集。所部之内,见任及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辨答。’依此文,朝集使一事以上合知也。”
《古记》是大宝令的注释书,成书于天平十年正月(开元二十六年)至天平十二年(开元二十八年)八月间。 此书征引了大量的唐令格式,成为仁井田陞先生复原唐令的一个重要来源,本条所载恐亦出自唐制。我们可参照其规定推知残卷“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的含义:因为朝集使入京时带着地方各级官员的考簿,在考堂上,他必须回答负责外官考课的官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如果他知道长官在考课本地官员时有不当之处,必须主动向中央汇报,“以状通送”,否则自己会受到降考的处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关于朝集制度,我们还将另文讨论,此不多及。
(三)、10-13行。与第二部分的《考课令》一样,这一部分也是关于朝集制度的,而且非常明确地标明它是一道《户部格》。《唐会要》的记载与之相较,更是契若符节:“其年(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诸州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禁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我们依前例对照如下(残卷在上行,《会要》敕文在下行):
10、户部格:敕,诸州应朝
(开元八年)敕,诸州 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
11、计,如次到有故,判
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
12、集限,其员外同正员,
禁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显而易见,文书中残余文句与《唐会要》所载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的这道敕文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可以断定二者同出一源,也就是说,这道敕文被编入格中,因此,对于文书残缺部分据此加以推补,如上节录文所示。需要说明的是,《会要》敕中的“禁限”,当误。残卷作“集限”,文意无疑更加通达,《会要》可能是在传抄中出现了错误。
下面我们来分析这条《户部格》的一些相关问题。如所周知,唐代前期的法典体系由律、令、格、式四部分构成,其中又以格为最权威、最活跃的因素,作为律、令、式的追加法,它可以修改、补充、变通它们的规定,甚至能以格破律,如《唐律疏议》卷四“诸彼此俱罪之赃”条疏议曰:“其铸钱,见有别格,从格断。余条有别格见行破律者,并准此”。 毫无疑问,唐格的研究对于整体理解唐代法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由于唐格亡佚已久,现存文献中只能找到极少片段,所幸敦煌吐鲁番遗书中保存着几件唐格写本残卷,成为唐格研究最为宝贵的原始材料,在对其进行解读研究方面,前辈学者作了大量的工作, 特别是刘俊文先生的大作《论唐格——敦煌本唐格残卷研究》,更使我们对于唐格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解。 目前汇集敦煌吐鲁番中唐格文书(及已判定为唐格的文书)的著作有如下几种:(1)山本达郎、冈野诚、池田温合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第I卷《法制文献》(下表简称“山本等”); (2)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下表简称“刘”); (3)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下表简称“唐”); 这三种著作对于唐格的研究工作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之后池田温先生又发现了一件新的唐格文书,即北京图书馆藏周字六十九号残卷,据他考订为开元新格卷三户部断卷,他并据此研究了开元后期的土地政策问题。 我们先将目前已经判定的敦煌吐鲁番本唐格残卷列表如下,作为我们研究本条格文的对照材料(表一):
表一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名称 编号 特征 录文与研究 备注
神龙散颁刑部格 S.3078+
S.4673 首全尾残,共余120行,明确题名:散颁刑部格,下列刑部四司名称。每条格文起首有“一”标示,无“敕:”字,亦无每格所据敕之年月。 山本等/32-35;
刘/246-269;
唐/563-569
神龙吏部留司格) Ch3841
(TIIT) 首尾俱残,余16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每条下有小字注释之年月日,而格文不一定另起一行,如第5行下部即开始另一条格文。 山本等/38;
唐/574;
刘/270-275 吐鲁番出土,刘氏原拟题:垂拱后常行格,不确,其后已更正,参看注释27。
开元户部格 S.1344 首尾俱残,余69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且另起一行,下列年月日,除第50行外,年代也另起一行。 山本等/36-37;
刘/276-294;
唐/570-573 即开元三年三月颁行的开元前格。
开元户部新格 北图周字六九号 首尾俱残,余45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且另起一行,年代也另起一行。 池田/159-175 池田先生考证为开元二十五年九月颁行的户部新格。
开元兵部选格 P.4978 首尾俱残,余18行,每条以“一”起首,曰“准兵部格后敕”、“准兵部格”、“准开元七年十月廿六日”。 山本等/39;
刘/301-306;
唐/576 唐氏拟题:唐天宝年代兵部选格,但刘氏考定其当在开元19年到25年之间。
可以看出,不同年代的唐格文书在抄写格式上颇有差异,但没有一件文书直接标明为:“某某格:敕,……”的形式,这透露出一个信息,即这条格文是作为一道完整的唐格,为本件文书所引,但整件文书的性质却不是唐格文书,我们从其它文献引用唐格时的体例也可得到旁证。例如,《唐会要》卷八一《用荫》所引:“《户部格》:敕,应用五品以上官荫者,须相衔告身三道。若历任官少,据所历任勘(下略)”。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从前文分析可知,这道格文采自开元八年之敕,而《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注曰:“(格)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因此本《户部格》的编纂当在玄宗之时。这一时期删撰格文的情况,据《唐会要》卷三九《定律令》载:
开元三年正月,又敕删定格式令,上之,名为开元格,六卷。……至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格,仍旧名曰开元后格。……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一日,复删辑旧格式律令,中书(令)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从,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冕、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县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
《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又载:“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 为便于省览,我们根据上文,并参考刘俊文先生的研究,将玄宗在位期间格的编纂活动列表如下(见表二):
表二
法典名称与卷数 奏上或颁行时间 主持人
开元(前)格十卷 开元三年正月(三月?) 卢怀慎、李乂等
开元后格十卷 开元七年三月 宋璟、苏頲等
开元格后长行敕六卷 开元十九年 裴光庭、萧嵩
开元新格十卷 开元二十五年九月 李林甫、牛仙客
天宝新定开元新格十卷 天宝四载 萧炅
玄宗时,格凡四修,开元三次,天宝一次,中间还有一次格后敕的编定。因本道格文采自开元八年之十一月十二日敕,它显然不可能是开元前格或开元后格。又因明载为《户部格》,则亦非格后长行敕。因此,它只可能指后两者之一。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天宝新定开元新格》对《开元新格》的损益很少,其依据只是开元二十五年到天宝四载间新发布的制敕,即《新唐书·刑法志》所云“稍复曾损之”而已。我们初步判定,本条《户部格》出自开元二十五年的《开元新格》。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第14行。从残划可以推断,第四个字为“到”字,第二字据残余的立刀偏旁可推补为“刺”字,第三字可意补为“史”字。此行文字可推补为:“敕:刺史到任,当年”,我们推测此敕很可能也是关于朝集制度的,即刺史赴任后,是否可以当年入考的问题。由于朝集使入京后,升迁的机会很多,因此许多刺史到任未久,即忙着入京朝集,朝廷曾屡加禁止,史载:“先是,朝集使往往赍货入京,及春将还,多迁官;(开元七年)宋璟奏一切勒还以革其弊。” 开元二十一年(733)四月一日的《处分朝集使敕》也指出:“若声绩未著,黎庶未康,牧守来朝而辄迁,参佐逾年而竞入,此独为人之资地耳,岂是责成之意耶?” 到次年八月更明确下诏:“刺史到任,不得当年入考。县令阙,不得差使。” 对此诏书,《册府元龟》所载更详:“朕忧于理人,委在牧宰,虽已分命,仍未尽诚。如闻刺史新除,所莅不过数月,即营入计,无心在州,政教阙如,朝寄安在?自今已后,刺史到任,皆不得当年入考。” 我们推测,本行所载之敕很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这道敕文,“当年”之下或即“不得入考”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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