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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竹書《內禮》、《曾子立孝》首章的對比研究

2015-10-29 01:21
导读:文化论文论文,楚竹書《內禮》、《曾子立孝》首章的對比研究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最近出版的《上海博物馆藏戰國楚竹書(四)》有一篇題名

最近出版的《上海博物馆藏戰國楚竹書(四)》有一篇題名為《內禮》的文獻,整理者稱“內容多與《大戴禮記》中《曾子立孝》等篇有關”。[1]其簡一至簡六有如下一段文字: 

君子之立孝,愛是用,禮是貴。故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故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故為人父者,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不與言人之子之不孝者。故為人子者,言人之子之不孝者,不與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故為人兄者,言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不與言人之弟之不能承兄者。故為人弟者,言人之弟不能承兄[者,不與言人之弟之不能順兄者。故]曰:與君言,言使臣;與臣言,言事君;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慈弟;與弟言,言承兄。反此,亂也。[2] 

這一段文字可稱為楚竹書《內禮》的首章。它與《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下列文字非常相似: 

曾子曰: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禮之貴。故為人子而不能孝其父者,不敢言人父不畜其子者;為人弟而不能承其兄者,不敢言人兄不能順其弟者;為人臣而不能事其君者,不敢言人君不能使其臣者也。故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順弟;與弟言,言承兄;與君言,言使臣;與臣言,言事君。

君子之孝也,忠愛以敬;反是,亂也。[3] 

我們可作一對比研究。 

一  校勘與補正 

楚竹書《內禮》首章李朝遠所作的釋文考釋非常有功力,是我們研究的基礎和起點。但也有尚可補正之處。

簡一“君子之立孝,是甬,豊是貴”。李朝遠曰:《大戴禮記·曾子立孝》:“曾子曰:‘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禮之貴。’”簡文與此略同。簡文“愛是用,禮是貴”的“是”同於“忠之用,禮之貴”的“之”字。“”,“愛”的古字。竹書“(愛)”和“忠”在字形上有近似處,“”或誤摹為“忠”。[4]

案:“”(愛)字《大戴禮記·曾子立孝》作“忠”,應該是同義換讀。《呂氏春秋·慎大覽·權勳》:“故豎陽穀之進酒也,非以醉子反也,其心以忠也。”高誘注:“忠,愛也。”《韓非子·十過》:“故豎穀陽之進酒,不以讎子反也,其心忠愛之而適足以殺之。”又《飾邪》:“故曰豎榖陽之進酒也,非以端惡子反也,實心以忠愛之,而適足以殺之而已矣。”《呂氏春秋》之單音詞“忠”,《韓非子》皆作複音詞“忠愛”,可見高誘注訓“忠”為“愛”是正確的。此外,《呂氏春秋·仲冬紀·至忠》:“臣之兄犯暴不敬之名,觸死亡之罪於王之側,其愚心將以忠於君王之身,而持千歲之壽也。”高誘注:“忠,猶愛也。”《大戴禮記·文王官人》:“罩冶赜锌捎H之色。”王聘珍:“忠,愛也。”[5]“忠”、“愛”義近,故文獻常並稱。《管子·五輔》:“薄稅斂,毋苟於民,待以忠愛,而民可使親。”《禮記·王制》:“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逸周書·官人》:“忠愛以事親,驩以敬之。”《說文·心部》:“,惠也。”《國語·楚語上》:“攝而不徹,則明施舍以導之忠。”王念孫:“忠,謂惠愛也。《吳語》曰‘忠惠以善之’是也。”[6]《逸周書·官人》:“君臣之閒觀其忠惠,鄉黨之閒觀其信铡!薄赌子·天志下》:“故凡從事此者,聖知也,仁義也,忠惠也,慈孝也。”“忠,謂惠愛”或“忠惠”並稱,也是“”(愛)、“忠”義近之証。

簡五的闕文。李朝遠曰:據所存簡文和今本文獻,或可補出所闕簡文計十四字:“者,不與言之人(兄)之不能(慈)俤(弟)者。古(故)。”依簡的長短、編繩位置,所闕簡正好為十四字的尺寸。[7]

案:所補闕文“不與言之人(兄)”當作“不與言人之(兄)”。上文各句句末“不能事其君者”、“不能使其臣者”、“不孝者”、“不能畜子者”、“不能承兄者”後皆有斷句符號“ᆫ”,此闕文内也應有。且簡四上半段有十五字,簡五闕文也應相同。所補出的十四字加上斷句符號“ᆫ”,正好於簡四上半段十五字相當。

簡六“反此亂也”後有斷句符號。整理者對這一符號没有特别注意,因而没有註釋。其實這一斷句符號“”較之前八處斷句符號“”要大很多,可知其不但是表示一句的結束,更是表示一大單位的結束。由此可知:從簡一“君子之立孝”至此,當是一獨立單位,也可稱之為一章。在《大戴禮記》中,這一部分屬於《曾子立孝》,而下面一段則屬於《曾子事父母》,更證明這一斷句符號較之其它斷句符號大很多確非偶然。

從汪照的《大戴禮注補》到王聘珍的《大戴禮記解詁》,從阮元的《曾子注釋》到孔廣森的《大戴禮記補注》,皆將“君子之孝也,忠愛以敬;反是亂也”屬下讀,與“盡力而有禮,莊敬而安之;微諫不倦,聽從而不怠,懽欣忠信,咎故不生,可謂孝矣”連成一體。[8]這是錯誤的。由簡文的斷句符號“”看,“君子之孝也,忠愛以敬;反是,亂也”應該是回抱前文,應該歸上讀。

所以,不論從簡六的斷句符號看,還是從簡文的內容看,簡六“反此亂也”都應該屬於楚竹書《內禮》篇的首章。同理推知《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的首章也應到“君子之孝也,忠愛以敬;反是亂也”為止。没有楚竹書《內禮》篇的出土,是很難想到的。

從楚竹書《內禮》篇的首章來看前人的對《大戴禮記·曾子立孝》首章的校勘,有些問題可迎刃而解。

《大戴禮記·曾子立孝》“其忠之用,禮之貴”兩句,阮元曰:“《群書治要》有兩‘也’字,今本皆無。”因而在“用”、“貴”兩字下皆加“也”字,將“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禮之貴”改為“君子立孝,其忠之用也,禮之貴也”。[9]王樹枏從之。[10]而楚簡本“用”、“貴”兩字下皆無“也”字,可見阮改不可信。

“為人臣而不能事其君者,不敢言人君不能使其臣者也”句,阮元曰:“《群書治要》‘臣者’下無‘也’字,今本皆有之。”因而將“不敢言人君不能使其臣者也”改為“不敢言人君不能使其臣者”。[11]王樹枏亦從之。[12]這是正確的。簡本作“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臣者”後也無“也”字。今本其它兩句“不敢言人父不畜其子者”、“不敢言人兄不能順其弟者”後皆無“也”字;簡本其它五句也皆無“也”字。說明《群書治要》本無“也”字可信。

“為人弟而不能承其兄者,不敢言人兄不能順其弟者;……與兄言,言順弟”的兩“順”字,阮元注:“戴吉士曰:‘順讀若訓,假借字也。’閣本及宋、元本作順,盧校本改順作訓者,丁教授云:乃戴吉士所改,非盧之舊也。《廣雅》:‘訓,順也。’同音相假,義亦近也。”[13]又說:“順亦讀若訓。……順字義見上。”[14]從簡文“故為人兄者言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與兄言,言慈弟”來看,阮元將“順”讀為“訓”不可信,簡文 “慈”通“順”而不通“訓”。 

二  主旨辨析 

《內禮》篇和《曾子立孝》篇的主旨是什麽?是一個不成問題的問題。

《大戴禮記》現存最早的注家是北朝的盧辯。其《曾子立孝》篇首章的注主要有二:一是“有忠與禮,孝道立”,二是“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15]

南宋末黄震則曰:“曽子之書,不知誰所依倣而為之。言雖雜而衍,然其不合於理者盖寡。若云‘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順弟,與弟言言承兄’,皆世俗委曲之語,而良賈深藏如虚,又近於老子之學,殊不類曽子弘毅氣象。”[16]

稍後一點宋元之際的吴澄說:“《立孝》言人子事親之禮。”[17]

清人的闡釋則更多了。

汪照注:“《孝經》:‘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又說:“《孝經》:‘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見之也。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為人父者也;教以弟,所以敬天下之為人兄者也;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為人君者也。’賈誼《新書》:‘事君之道,不過於事父,故不肖者之事父者,不可以事君。事長之道,不過於事兄,故不肖者之事兄也,不可以事長。使下之道,不過於使弟,故不肖者之使弟也,不可以使下。’”[18]

王聘珍解題:“名曰‘立孝’者,本經曰:‘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禮之貴。’盧氏注云:‘有忠與禮,孝道立。’”又注曰:“賈子《道術》云:‘子愛利親謂之孝,愛利出中謂之忠。’《論語》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畜,養也。承,奉也。順,愛也。”“忠愛,謂中心之愛。敬,謂嚴肅。鄭注《孝經》云:‘敬者,禮之本也。’”[19]

阮元注釋:“忠則無偽,故能愛。禮以行愛,故能敬。《孝經》曰:‘禮者,敬而已矣。’故敬為孝之要道。”“忠恕相因,此言忠即恕道也,即孔子所謂‘忠恕,違道不遠……君子之道四,某未能一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亦此義也。”“忠則必愛,有禮故敬。”[20]

這些有關《曾子立孝》篇主旨的認識歸納起來:一是以《曾子立孝》篇為“言人子事親之禮”,如吴澄;二是以為《曾子立孝》篇言“人子事親”,也就是“立孝”之要在於“忠與禮”、“愛”與“敬”,如盧辯、王聘珍、阮元。這是主流的看法。

不過,盧辯提出“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阮元以“恕”釋“忠”,黄震以為“‘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順弟,與弟言言承兄’,皆世俗委曲之語”也頗值得注意。

對於竹書《內禮》篇的主旨,整理者李朝遠没有專門討論,只是在比較簡文“故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時指出:“《大戴禮記·曾子立孝》中有類似的句式,但無此句,僅記‘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者,簡文中的‘為人君’、‘為人父’、‘為人兄’句,文獻失載,且君臣、父子、兄弟的順序也不同於現存文獻。簡文更體現了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兄兄、弟弟’的思想。”[21]

曹建敦對竹書《內禮》篇的主旨則作了著力闡發,他說:“本簡首句統領以下簡文,主要闡述立孝之本在與愛和豊。……簡文強調君子立孝须發自內心的真情和外在行为符合禮的规范,愛和豊二者具備,則孝道立。下簡文二、三、四、五、六可與今本《大戴禮記》內容相互對讀,二者語句順序略有差異。文意指不以己所不能而責人所不能,強調孝道在於身體力行,重在踐履,以行教化之道。[22]這可視為對盧辯注的發揮。所謂“主要闡述立孝之本在於愛和豊”,“強調君子立孝须發自內心的真情和外在行为符合禮的规范,愛和豊二者具備,則孝道立”,當本於盧辯“有忠與禮,孝道立”注;所謂“文意指不以己所不能而責人所不能,強調孝道在於身體力行,重在踐履,以行教化之道”,當本於盧辯“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注。

由此可知,從《曾子立孝》篇到竹書《內禮》篇,人們已經形成了共識,以為其主旨就是講“人子事親”、“立孝”之要在於“忠與禮”或“愛”與“敬”。

不過,細讀《曾子立孝》篇和竹書《內禮》篇首章的原文,問題並不如此簡單。

《曾子立孝》篇首章以“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禮之貴”開頭,以“君子之孝也,忠愛以敬;反此,亂也”回抱;竹書《內禮》篇以“君子之立孝,愛是用,禮是貴”開頭,以“反是,亂也”收束。其主旨“闡述立孝之本在於愛和豊”是没有問題的。但將“君子立孝”簡單理解成“人子事親”,將“忠與禮”、“愛”與“敬”簡單理解成單向地、只有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的“忠與禮”、“愛”與“敬”就出問題了。所以,嚴格說,“立孝”之“君子”,既包括父,也包括子;既包括兄,也包括弟;既包括君,也包括臣。所謂“忠”,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忠”;所謂“禮”,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禮”;所謂“愛”,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愛”;所謂“敬”,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敬”。這才是“立孝”之本,這才是《曾子立孝》篇和竹書《內禮》篇首章的主旨。我們看看竹書《內禮》篇和《曾子立孝》篇的下文就明白了。

竹書《內禮》篇“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是從為君者的角度講用“愛”貴“禮”以“立孝”。這裡的“使”,顯非一般性的“使”,當指以禮使,也就是孟子所說的“君之視臣如手足”(《孟子·離婁下》)。簡文是說“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就“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換言之,即“為人君者”,只有“言人之君之能使其臣者”,才能“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就是說,“為人君者”,只有要求“人之君”“能”以禮“使其臣者”,才能去批評“人之臣之不能事”;否則,是没有資格的。前一“言”字,可釋為主張。後一“言”字,可釋為指責。“與”,可訓為“得”。“不與……者”,相當於“不得……的”,等於說“没有……的資格”。因此,簡文可意譯為:作為君主,主張君主可不以禮支使臣子的,就没有指責臣子不以禮服事君主的資格。

簡文“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意思是:“為人臣者”,說“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就不能去說“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其邏輯是:只有說“人之臣”“能事其君者”,才能有資格說“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說“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就没有資格說“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指責别人,要求别人能做到,首先得自己能做到。因此,簡文可意譯為:作為臣子,主張臣子可不以禮服事君主的,就没有指責君主不以禮支使臣子的資格。

簡文“為人父者,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不與言人之子之不孝者”,意思是:“為人父者”,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就不能去說“人之子之不孝者”。其邏輯是:只有說“人之父”“能畜子者”,才能有資格說“人之子之不孝者”;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就没有資格說“人之子之不孝者”。“人之子”與“人之父”相對。“人之子”不光指“子”,還應包括“女”。同理,“人之父”也不光指“父”,還應包括“母”。因此,簡文可意譯為:作為父母,主張父母可以不善待子女的,就没有指責子女不孝順父母的資格。

簡文“為人子者,言人之子之不孝者,不與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意思是:“為人子者”,說“人之子之不孝者”,就不能去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其邏輯是:只有說“人之子”“能孝其父者”,才能有資格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說“人之子之不孝者”,就没有資格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因此,可意譯為:作為子女,主張子女不孝順父母的,就没有指責父母不能善待子女的資格。

簡文“為人兄者,言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不與言人之弟之不能承兄者”,是說:作為兄長,主張兄長不能慈愛弟弟的,就没有指責弟弟不能服從兄長的資格。

簡文“為人弟者,言人之弟不能承兄[者,不與言之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是說:作為弟弟,主張弟弟不能服從兄長的,就没有指責兄長不能慈愛弟弟的資格。

單獨看,簡文以上六句是分别要求“為人君者”、“為人臣者”、“為人父者”、“為人子者”、“為人兄者”、“為人弟者”“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強調“立孝”要身體力行,先己後人。但綜合起來,就會發現,簡文“為人君者”與“為人臣者”、“為人父者”與“為人子者”、“為人兄者”與“為人弟者”是相對待的關係:講“為人君者”没有離開“為人臣者”,講“為人臣者”也没有離開“為人君者”;講“為人父者”與“為人子者”、“為人兄者”與“為人弟者”也如是。如果說,簡文只是講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的“忠與禮”、“愛”與“敬”,只是講“人子事親”行孝,就没必要說“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為人父者,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不與言人之子之不孝者”、“為人兄者,言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不與言人之弟之不能承兄者”,只說“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為人子者,言人之子之不孝者,不與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為人弟者,言人之弟不能承兄[者,不與言之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就夠了。它講“君子之立孝,愛是用,禮是貴”,既要求“為人君者”,又要求“為人臣者”;既要求“為人父者”,也要求“為人子者”;既要求“為人兄者”,也要求“為人弟者”,說明這裡的“愛”就不是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單向的,而是下與上(子與父、弟與兄、臣與君)雙向的、相對待的互“愛”;這裡的“禮”也不是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單向的,而是下與上(子與父、弟與兄、臣與君)雙向的、相對待的互“禮”。

簡文接著說:“與君言,言使臣;與臣言,言事君;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慈弟;與弟言,言承兄。”更是對君、臣、父、子、兄、弟提出了各自“立孝”用“愛”貴“禮”不同的要求。所謂“與君言,言使臣;與臣言,言事君”,是說君臣“立孝”用“愛”貴“禮”是相互的,君要以禮“使臣”,臣也要以禮“事君”。正因為“與君言,言使臣”,所以“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正因為“與臣言,言事君”,所以“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其它如“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等等皆可依此類推。所謂“反此,亂也”,是說違反這種雙向互動、互相對待的“君子立孝”的要求就會“亂”,不是說只要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行孝用“愛”貴“禮”就行了。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用“愛”貴“禮”,但上對下(父對子、兄對弟、君對臣)不用“愛”貴“禮”,依然會“亂”。不然,又怎會有夏桀、商紂呢?

由此看,歷來注家對《曾子立孝》篇主旨的分析是得其小而失其大。宋人黄震說“皆世俗委曲之語”,雖未點透,過於簡單,但庶幾有見,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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