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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表现形式与文化生产
1、 概念,内在冲突,妥协
文化生产从常识上讲强调个体的灵感和创造力。 从马克思的精神生产力观点来说,文化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有组织的生产。作为一种大规模的社会生产,它具有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四个基本环节,具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作的全部特征。而不仅仅是某个艺术家的内在的苦闷精神的心理活动。有人这样说:
如果在20年前,有人说唱歌、跳舞、音乐、体育是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那简直是天方夜谭;如果有人提出以文化旅游业为地方经济的龙头产业或支柱产业,也无异于痴人说梦。但在今天,以音乐磁带、激光唱盘、MTV、电影、电视、录像、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拳王争霸赛、世界杯足球赛为代表的娱乐文化已堂而皇之地成为当代世界经济中的新兴产业。文化经济已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实践。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之一。据报道,90年代,国际旅游已同汽车工业、石油工业一样,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性产业。而且,国际旅游正以迅猛发展的势态成长为全球效益最大的行业。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等高科技及其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为标志的科技革命宣告知识经济文化经济时代的到来。资料显示,近年世界超大企业500强中,科技、文化、信息产业越来越多,娱乐产业迪斯尼,其产业规模及赢利已进入世界前十强。前几年风靡世界的好莱坞电影《泰坦尼克号》创下十几个亿美元的票房价值,仅一部影片即可与我国几大产业的利润相敌。2000年旅游业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产业之一。文化产业被视为21世纪的“朝阳工业”。毫无疑问,文化产业将成为未来世界经济的新的增长点,而文化产业也将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金元浦《文化生产力与文化产业》,文化研究,网站,2003-6-2.)
文化的生产性和产业化,可以用经济生产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来认同。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份《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出,“发展可以最终以文化概念来定义,文化的繁荣是发展的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对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生产必须与文化结合。但是,另一方面,一旦文化生产化,它带来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即文化生产与表现形式多样化的对立。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文化生产和文化产业的两条生产规律决定的。一是“输入边界”(input boundaey)规律。即对于文化生产者,他要考虑什么人、什么表现形式可以引入,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效控制资源,即不是我要生产,而是你需要生产。以文学艺术形式为例,一方面,当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由手工业走向大生产时,其性质虽然还可以是个人的,非生产的,但往往由于与艺术家的生计联系起来,而出现生产的愿望。另一方面,有的艺术形式本身(如绘画、雕刻)也需要通过对一定的物质媒介的加工制作,才能以一定的形态彰现其艺术内涵。黑格尔当年就曾指出,艺术创造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艺术的外表工作。因为在艺术作品中有一个纯然技巧的方面,很接近手工业。这些特征在雕刻中最为明显,在绘画和音乐中次之,在诗歌中又次之。他说,一个艺术家必须具有这种熟练的技巧,才能驾驭外在的材料。但是,在艺术家群体中,并非所有的人都能称心如意实现其生产意图,一旦进入市场程序,资源必须由生产者控制,说异化也好,说受制于人也罢,艺术家及其应该的表现形式并非是随心所欲的。二是“输出边界(output boundaey)规律(参见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69页。),即对于文化生产者来说,他要考虑传播与效益,产品进入市场化运作。在这两条规律中,以文化本身的价值为尺度的表现形式,往往被牺牲掉。最好的情况,往往也只是妥协而已。
2、 批判与建设:两种文化生产观
从某种程度上讲,今天文化生产、文化产业的概念,脱胎于法兰克福学派提出的“文化工业”的概念。“文化工业”这一概念是由霍克海默和阿多诺首先在《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提出的,其含义是指战后资本主义使得娱乐和大众传媒变成了工业,在推销文化商品的同时操纵了大众的意识。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最初在使用“文化工业”这一概念时,显然是故意要造出一种“震颤”(frisson)效果,把两个属于完全不同领域的词组合在一起。从其更深的含义来理解,霍克海默和阿多诺使用这一概念时所蕴涵的是,马克思对于商品生产的普遍批判可以被应用于符号产品的生产,尤其是具有审美的、转移作用的和意识形态的“使用价值”的产品的生产。因此文化工业同任何其他资本主义工业一样,它们为了竞争同样是在使用“异化”劳动,同样在追求利润,同样在依赖技术。(引自萧俊明《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理论与文化解读》,《国外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这种批判的文化生产观在当代西方理论界仍有很大市场,学者们指控文化资本家控制媒体,引导不良文化趣味,文化歧视,文化偏见,制造赝品,从而腐蚀文化。在中国,警惕庸俗文化及生产,促进文化健康发展的问题亦并非庸人自扰。
所谓建设的文化生产观,大概是我们习惯认同的,或者说是我们的文化领导者们擅长把握的。它主要指政府对文化生产的影响和监控。在西方,主要通过法律的制度供给,检查制度,条件资助等,控制和影响文化生产;在美国新闻业中,“新闻必须客观”这一条是不能改变的,但正如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所说,“美国新闻报道中的意识形态是隐含的”,在新闻故事中可以发现,“两种附加于新闻事实上的价值:对于社会秩序的需要……和对保证这一秩序的国家领导的需要。” (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88页。)当然,美国的文化控制政策也并不总是成功的。这一种观点建立在对文化生产认可的前提下,其中内含的对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伤害已是不言而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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