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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嗟来之食”的典故,读者想多知晓。《礼记·檀弓》记载,春秋时代的某一年,齐国大饥,好心人黔敖制作食品,放在路旁,等待饥饿的人来吃食,一位饿肚男子眼睛不怎么看得见,还用袖子遮着自己的脸,步履艰难地走来,黔敖左手拿着干粮,右手端着汤水,大声地叫着:喂,来吃饭啊!这时来人扬起头盯着黔放说:我就是不要这种不尊重人的财物和舍施,才落到没有饭吃的地步;你施舍一点东西,就如此得意的样子,我是不吃“嗟来之食”的。说着扭头就走,黔敖感到自己修养不够,不应该显出德色,连忙追上去认错,请他回来吃饭,但那人终不回头,活活饿死。后来曾参听到这件事,认为那人开始可以离开,待到黔敖谢罪的时候就应当转回来。遇到荒年,黔敖以个人的力量和名义舍施食品,是本文所要写的清代粥厂的滥觞,但是那时人接受舍施的心态与清代的人差别很大,而粥厂的更与黔敖不同了,更难得见到黔敖那样的从善如流的管理人了。
施粥以济贫民
粥厂施赈,是清代荒年赈济的一种形式,当时最常见的是平粜,就是政府将常平仓的粮食拿出来,平价卖给老百姓,以平稳粮价,遏制商人囤积居奇;或者贷粮,即把仓粮借贷给百姓,等待收成后归还,以帮助灾民渡过暂时的难关;或者散米,将粮食无尝发给非常贫困的人户;粥厂,也就是施粥,特别困难户可以到这里打稀饭。后两种形式有更多的共同点,都是无尝舍施,对象都是极贫、次贫户,不同的是一种发放原粮,另一种则是给予粮食制品。因为它们有共同点,所以本文虽然讲的是粥厂,难免要涉及散米的情形。
施粥也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是纯粹官办,有的是官绅合办,也有私家独办。当然,后一种现象相当少,因为个量有限,难以为继,不好收场,还会遭到埋怨。但是为此而鼓吹的人不少,如清初陆世仪在《劝施米汤约》文中提出的施米汤法,就是家里做饭时,多放点水,把米汤滔出来,再放进杂粮面煮熬,然后舍施给没有饭吃的人,自家破费不多,而能坚持下去[1]。比陆氏略晚一点的康熙朝江苏巡抚张伯行倡导“担粥法”,希望富户煮粥一担,挑出去,见到饥民就施舍,施完为止,第二天再做[2]。下面我们将就前两种作法,举点事例,以便对清代的施粥有一点形象的了解。
长椿寺前打粥妇,儿生六月娘十九。官家施粥但计口,有口不论年长幼。儿食娘乳娘食粥,一日两盂免枵腹。朝风餐,夕露宿。儿在双,儿亡独,儿病断乳娘泪续。儿且勿死,为娘今日趁一粥,掩怀拭泪不敢哭[5]。
其次看康熙朝江西兴国的粥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兴国大旱,秋天没有收成,次年(1704年)春天张尚瑗就任县令,立即进行救灾活动,先出常平仓粮放贷,接着与绅士商议用仓中余粮设立粥厂,取得同意后又捐资买粮,在治平观设局管理,于五月十一日至六月十日施粥。每人每天按五合米下锅,五更煮粥,煮好打钟,人们从东庑进来,从西庑出去,妇女在另外的殿里打粥。开始每天用米七八石,后来增加到二十石。就是这样,道路上仍有许多饿殍[6]。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广东有台风灾害,广州将军、两广督抚报告皇帝,天子派出大臣运送救济粮到广东,于是向各府州发出告示,官府设粥厂施赈。在广州,粥厂设于院落宽敞的东门附近的较场、西门附近的寺庙,又在市内相宜地点设立两个粥厂。粥厂煮粥有吏胥负责,由官员实行监督,吏役克扣米粮,官员可以管他,而官员吞没稻米,衙役不敢管。起初煮粥用的是米,渐渐地掺和白泥充数,再后来就以树皮下锅,所以饥民“嚼泥泥充肠,啮皮皮以香”,然而这是不能充饥的,只能多受几天罪,然后死去,真是“嚼泥啮皮缓一死,今日趁粥明日鬼”。就在较场的粥厂旁边,死尸和骸骨随处可见[7]。
嘉庆间浙西粥厂。太湖流域水灾不断,嘉庆九年〔1804年〕浙西水害,巡抚阮元实行平粜、赈济、借种子等办法度荒。第二年春蚕不收,于是施行工赈纪事粥赈法,在十五个州县设立三十四个粥厂,每二三十里间就有一个。每个厂聘请诚实绅士管理钱谷和煮赈事务,不许官吏插手银米,只让他们维持秩序。如海宁惠力寺粥厂请在籍部郎马钰主持厂务,同时任命原任县令、无锡人华瑞潢助理,他们制订煮赈散筹各项章程,按章行事。规定煮的粥要保持浓度,插的筷子不能倒斜,用布巾包裹不渗水,马氏、华氏也吃这样的稀饭,以保证它的质量。
在打粥方法上,分男女为两处,老弱病残另设一处,每处都用木栅围起来,每到打粥时,敲梆子或放炮为信号,使依秩序进行,不令拥挤。还在寺内搭盖大芦蓬,以防雨淋日晒,并为妇女建立厕蓬,对有病的人给予物。由于秩序井然,管理周到,一天有几万人进出粥厂,并没有一个人死在厂内[8]。阮元认为他的办法行之有效,就在于使用绅士而不用官吏,正如他在《行赈湖州示官士》诗中所写的:
天下有好官,绝无好胥吏。政入胥吏手,必作害民事。士与民同心,多有爱民意。分以赈民事,庶不谋其利。吴兴水灾后,饘粥良不易。日聚数万人,煮糜以为食。士之任事者,致力不忍避。与官共手足,民乃受所赐[9]。饘
浙西士民参与赈济的记录很多,如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四十八年(1709年),桐乡旱涝相继,开当铺的汪文桂“设粥厂,立药局”,救济饥民。雍正四年(1726年)又遇水灾,他首倡赈济,“以食饥民”[10]。道光二年(1823年)夏秋之交,嘉兴、湖州大雨,水深没膝,稻禾淹没,米价上涨,穷人无法生活,到了次年春天,桐乡马国棠磬其仓廪,捐谷一万零七百石赈济县人,据说救活七万余人。清朝政府以他乐善好施,赐给四品职衔[11]。
粥厂的实行办法
叙述了这些事例,不妨对清代粥厂的实行作一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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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粥的惨状与官贪吏蚀
打粥人的状况就如同要饭花子,不到万不得己,人们不会走进这个行列,其悲惨处境是可以想见的。嘉庆中在江南做知县的陈文述在《粥厂》诗里描绘饥民打粥路上的情景;“疲癃纷扶藜,孀媰远负襁。伶俜走鸠鹄,蹲踯聚夔魍”[20]。老幼病残手持藜杖,孀妇背负婴儿,饿得移不动脚步,说不定走着走着就倒下来,成为在头顶上盘旋的恶鹰食物。至于打粥时的惨况,也是在江苏做过县令的谢元淮有着真切的同情的歌咏,不妨将其《官粥谣》转录于下:
东舍挈男西携女,齐领官粥向官府。日高十丈官未来,粥香扑鼻肠鸣苦。忽闻笼街呵殿高,万目睽睽万口嚣。一吏执旗厂前招,南东女西分其曹。授以粥签挥之去,去向官棚施粥处。投签受粥行勿迟,迟迟便遭官长怒。虬髯老吏拦门前,手秉长勺色如嗔。……官厂已收催还家。
片席为庐蔽孀雪,严寒只有风难遮。道逢老叟吞声哭,穷老病足行不速。口不能言唯指腹,三日未得食官粥[21]。
饥民等待打粥之时,主官之迟缓,饥民之企盼;待到领粥之时,吏胥之豪横,饥民之怯弱;在回归路上,见向隅之老病同类,内心何其凄惨。这首诗如同一幅图画,映入我们的脑海。如果因打粥而能够维持生命,就是三生有幸了,须知许多人死在打粥的路上,甚至于等不到打粥的机会就离开人世。康雍时湖广总督杨景仁在《筹济篇·煮赈》中说,施赈之时,“活者二三,而死者十六七”[22]。可见死亡率之高。有幸领到稀粥而生存下来的人,大多数内心麻木了,以领粥为眼前生活的目标,但是也有一些人上不能接受现实,感到特别的痛苦,这主要是穷苦读书人和少数妇女。黄懋在《施粥不如散米说》文中讲,打粥时,“以少年妇女,出头露面,有志者羞愧饮泣,愚痴者习成无耻”,厂役们还对妇女评头论足,无赖之徒“调戏挨挤”,以致于造成人命[23]。清初名士尤侗在《散米谣》中写道:“可怜良家子,乃与乞丐伍。性命且不保,廉耻何足语”[24]。打粥以延生命,然而实在是极其痛苦的事情。但是清代人要比春秋的齐人现实得多,不会拒绝这种“嗟来之食”。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灾害赈济,历来是赃官污吏聚财的好机会。他们的手段,就是蒋伊所说的:“有费”,“廪给有扣”。不给钱,不让上赈籍,这就是报名有费;粥厂之粥,搀和泥土树皮,留下好米,是乃廪给有扣。康熙时举人郑世元有规劝官吏不要发灾荒财的诗,他咏叹道:
黄须大吏骏马肥,朱旗前导来赈饥。饥民腹未饱,城中一月扰。饥民一箪粥,吏胥两石谷。我皇圣德仁苍生,官吏慎勿张虚声[25]。
乾隆朝诗人沈德潜评论此诗,说当中四句,是历代通病,无可奈何的事情。也就是说官吏在饥民口中夺食,是无法改变的现实。郑氏说饥民喝一瓢粥,官吏就要克扣两石米,自然是赋诗的夸张,实际情形,据黄懋的估计,大约用米一石,到饥民之口的不过六七斗,其他三四成进了官吏的口袋。要知道,这时的米石,价值高昂,官吏是大大地捞了一把。至于发放贷粮中的舞弊,就不在这里道及了。写到这里,令我们对粥厂的设立产生了怀疑,其实,清朝人总在讨论是设粥厂好,还是散米好。下面了解一下他们的议论。
粥厂的利弊得失
设立粥厂的好处,是立即解决不能举炊人家的活命问题。极贫人家要钱无钱,要粮无粮,要柴无柴,贷粮对他们无用,散米也难于济事,施粥可以立即进餐。张伯行讲“极贫之人宜赈粥”;阮元说“赈粥,专为下下贫民供朝夕也”;陈芳生云:“赈粥之举,则唯大荒之年,为极贫之户不能举火者行之,枵腹而来,果腹而往”[26]。说白了,施粥是延续极贫户性命的事情。粥厂比其他赈济方法容易办到,因为这是最紧急的事情,劝捐相对好实现。有了粮,可以根据粮的多少,决定施多少天粥,事情办起来比较灵活,所以杨景仁说施粥“费易办而事易集”。主持粥厂的官吏虽然也贪占,但比起平粜、赈贷中的作弊还是要少一些的,也正如陈芳生所说,“其中透冒之弊似少”。
[1]《清经世文编》卷42。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清经世文编》卷41。
[3]《绳枻斋年谱》;《清史列传》卷34。
[4]《潘祖荫年谱》;《严修先生自订年谱辑注》。
[5]《清诗铎》卷16。
[6]《清经世文编》卷42。
[7]《清诗铎》卷16。
[8]《清经世文编》卷42。
[9]《清诗铎》卷16。
[10]《清稗类钞·廉俭类》。
[11]《清诗铎》卷22。
[12]《清经世文编》卷41。
[13]《清诗铎》卷16。
[14]《郎潜纪闻初笔》卷9。
[15]《清诗铎》卷16。
[16]《清经世文编》卷42。
[17]《清经世文编》卷42。
[18]《清经世文编》卷41。
[19]《清经世文编》卷42。
[20]《清诗铎》卷16。
[21]《清诗铎》卷16。
[22]《清经世文编》卷41。
[23]《清经世文编》卷42。
[24]《清诗铎》卷16。
[25]《清诗铎》卷16。
[26]《清经世文编》卷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