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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元杂剧中的“抢妻”现象及其文化阐释(3)

2015-12-31 01:08
导读:这使得落后文化和先进文化的冲突变得空前地激烈。而之前的宋朝,却恰恰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重视文化的历史时期,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更
这使得落后文化和先进文化的冲突变得空前地激烈。而之前的宋朝,却恰恰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重视文化的历史时期,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更是把儒家的伦理道德上升到天理的高度。其核心要旨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尤为强调对封建宗法社会等级关系的服从和忠诚,这种忠诚与服从体现在君臣之间就是“忠”,体现在父子之间就是“孝”,体现在夫妻之间就是“贞”,在历史沉淀中,这样的观念已经固化为一种美德和操守。从文化的角度来讲,如果说蒙古人的异族统治破坏了儒家文化中君臣之间的“忠”,那么“抢妻”行为则直接威胁的是儒家文化中的“贞”。亡国后君臣的“忠”守无可守,但坚守个人的清白贞节还是要继续的。
    由于辽、金统治者对汉文化的推崇,儒家文化在金元之间的北方占据着学术和思想的正统地位,不论南人还是汉人,元代杂剧作者的文化血统主要还是植根在儒家的伦理道德之上的。从文化冲突的角度来说,元代社会的“抢妻”行为刺痛了儒家道统中士人的贞节观念,损害了中原文化中宗法礼教的道德尊严。出于对落后文化的厌恶鄙视,剧作者在这些“抢妻”的杂剧中,通常会安排出现一些守节的烈女形象,例如《救孝子》中的王春香、((窦娥冤》中的窦娥、《对玉梳》中的顾玉香、《汉宫秋》中的王昭君、《秋胡戏妻》中的梅英等都是这样的贞节女子,当权贵、歹人对她们的贞节实施侵犯时,她们都能坚贞不屈。《秋胡戏妻》中梅英的一段唱词集中表达了士人的愤怒和诅咒:
    “你瞅我一瞅,黥了你那额颅;扯我一扯,削了你那手足;你汤我一汤,拷了你那腰截骨;掐我一掐,我着你三千里外该流递;楼我一楼,我着你十字阶头便上木驴。哎,吃万剐的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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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之强烈冲突的是蒙古人在人主中原后依然习俗不改,“收继婚俗”在元代始终存在。元世祖女囊家真公主嫁纳陈之子斡罗陈,斡罗陈死,又嫁其弟蛮子台。至顺二年(公元1331年),渐东廉访使脱脱赤颜“其生母何氏本父之妾,而兄妻之”。元顺帝时,中书平章阔阔歹死,其侧室高丽氏“誓弗贰适”,阔阔歹正室之子拜马朵儿赤“欲妻之而不可得”,拜马朵儿赤结纳权相伯颜,伯颜奉旨“命拜马朵儿赤收继小母高丽氏。再如,蒙古人的婚俗没有辈份的概念,有的父子二人可以分别娶姐妹二人,有时姑侄两个又能分嫁兄弟二人,也有同一人而娶姑侄两个的,如成吉思汗与拖雷父子二人就分别娶了姐妹二人为妻,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十二月中书省承圣旨颁行“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以法律的形式推行收继婚。
    元代的分封制和保甲制从政治制度上加深了这两种文化的冲突。《元史》中云:“凡诸王及后妃,皆有食采封地”。分地之内的行政、财政、司法权利都属于领主,分地内的朝廷命官只能在形式上与分地领主的属官分而治之,而实质上投下的人民几乎等于领主的私民。生杀之权俱操于领主之手(参见蒙思咀《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另据徐大悼《烬余录》记载,元蒙统治者实行保甲制,“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里主,衣服饮食惟所钦,童男少女惟所命。城乡编设甲主,攀人妻女,有志者,率皆自裁,欲两全者,竟出下策为舟妓,以舟妓不设甲主,舟妓得不辱身云。”又据程树德《国故谈苑》卷二《元代士人之思想和生活》云:“故老相传,有十家一把刀,归蒙古人管之说。并云凡有娶妇者,管理之蒙古人,有首夕优先权,此事于史无征”。虽然骇人听闻的“初夜权”之恶习于史无征,但拥有特权的统治者在自己的领地中悠意妄为也是大有可能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虽然在元代中后期,统治者的观念逐渐被儒家文化同化,但这两种文化的冲突从来没有完全消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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