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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业形象(1)(2)

2017-02-10 01:03
导读:二、影响中国律师职业的不和谐因素 (一)律师职业商业化的因素 崭新的职业、清贵的身份、丰盈的收入,仿佛在一夜之间中国律师成为一个全新的社会


二、影响中国律师职业的不和谐因素 (一)律师职业商业化的因素 崭新的职业、清贵的身份、丰盈的收入,仿佛在一夜之间中国律师成为一个全新的社会群体,构成中国改革开放的又一道独特风景线、一大奇迹,显示了律师业的强大生命力。如果十年之前谈到律师的身份和地位,绝大多数中国人肯定会羡慕不已。但现在情况恐怕大不相同了。随着律师数量的增长,律师与社会交往的频率增多,人们的认识显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天性的驱动,造成律师职业日趋商业化,并出现极端商业化的现象——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漠视律师职业的“公共责任”。从律师执业的现状看,宁可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不愿办理非经济类的民事案件;宁可办理标的大的经济案件,不愿办理小额的经济案件;宁可办理小额经济案件,不愿办理行政纠纷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宁可为金融、投资等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不愿为小型企业及一般百姓做法律顾问等等,这已成为相当多律师的受案标准。由此,充分体现百姓生活矛盾的相邻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缺少律师介入;最能体现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矛盾冲突的领域——行政诉讼纠纷,律师不愿涉入;《律师法》强调法律援助为律师的法定义务,而实践中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推委;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成为“财团律师”,甚至成为财团或金钱的附庸。甚至,收费高低已成为判断律师优劣的唯一标准!一个案件也许是造成了相当广泛的一种损害,但是每一个当事人所受到损害都比较小,比较少,如果是提起诉讼的话,个人的机会成本太高,他不愿意为了自己所受到这样一种不大的损害而到法院去打官司,请律师,所以这样的一种损害就可能得以延续,侵权者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些现象充分反映了律师职业极其商业化的倾向。一旦律师成了商人,其所遵循的首要宗旨,就不再是“公正”而是“利益”。对于一个个商人面孔的律师,你又能说什么呢? 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再光明。律师还会被人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立场,助长腐败”的罪魁。 (二)中国司法领域的特色因素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的制度。所谓的“一体化”表明了,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与作为司法官吏的法官、检察官在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的取得以及职位的流动上具有很强的互通性。而中国律师的处境是很严酷的,也很有中国特色。众所周知,我国法官、检察官、警察长期主要来自退伍军人,而我国律师大部分是政法院校的科班毕业生。两种职业群体毫无共同意识可言,也不存在相互交流的正常渠道。从业背景的不同造成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心理对垒。这就造成了两种尴尬的对立心态:司法人员虽然为文化层次的低下自感苦恼,但因对案件握有决定大权而在律师面前趾高气扬;律师虽然身为在野法曹自觉低人一等,但同时以持有大学文凭和律师资格而置司法人员于不屑。两类群体都兼具自卑和自负两种不良心态,可见中国司法现状之一斑! 法官和检察官居于官家的位置上,而律师往往边缘化。但社会地位低的律师收入却反而更高,真正是所谓“重农农贫,贱商商富”。所以法律人之间显得格外的不和谐。我们还应当看到,从人均角度而言,我国现有的律师数量远低于西方国家,却在业务竞争上愈来愈显得激烈,甚至在某些地域,律师数量甚至相对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已显得“饱和”,其根源之一就在于司法腐败所导致的法律服务市场狭小。 (三)中国律师的自身心态因素 因为中国曾是一个古老的封建国家,官本位的思维传统沿袭了几千年。充斥在人们意识里的,是各种官阶吏属组成的社会体制。一切都需要与官衔相对应,方能体现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这种意识延续到今天。律师们会觉得自己游离于这个社会官本位的体制之外,难以定性,因而也就极不舒服,内心总觉得少了点什么。这点东西就是——级别。没有行政级别做依托的律师们,对于自己所从事的这一自由职业,不免有那么一点点儿心虚,有时会觉得前途并不明朗。这些微妙的心理变化,间接地影响到对长远计划的设定,因而也就多了几分浮躁,多了几分只图眼前利的短期行为。因此在中国,律师却远没有西方律师那种发自内里的潇洒和自信,没有那种纵横捭阖的雄辩气概——律师在中国并不像在欧美国家那样自由。相反,在中国律师的内心,常常充满了困惑和不平。律师们内心之苦,不堪与外人道说!于是,律师们时而自负,又时而自卑。这种若有若无的自卑感,恐怕是每一个律师都会时不时地体验到的,也是短期难以根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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