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中寻求自由:论格林的自由观(1)(4)
2017-02-19 01:01
导读:国家还可以对财产权的自由进行干预,以保证财富为社会的共同利益服务。他写道,“人不仅是财产的人。财产制度只有在作为工具,用以促进整个社会所
国家还可以对财产权的自由进行干预,以保证财富为社会的共同利益服务。他写道,“人不仅是财产的人。财产制度只有在作为工具,用以促进整个社会所有人才能的自由的行使时,才是合理的。当一个阶级被完全从自由中排除掉时,不可能存在财产权。”[4](p.372)他认为,当时英国不良的土地授与制度,使得土地一成不变地传给长子,掌握在那些个人和家庭负担过重的人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改良,土地只能产出实际地力的一半;也彻底阻断了土地买卖,阻止了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的产生,而他们是社会秩序的主要依靠。这些都违反了公共利益,法律应该阻止这种妨碍土地分配和改进的安排[4](pp.378-9)。另外,对那些不把土地用于农业,而是为了玩乐把其变成树林的地主的权力也应该加以禁止[4](pp.379-80)。
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酒类买卖的自由也应该受到限制。格林把酗酒的习惯同无产阶级的悲惨状况联系起来,认为它是无产阶级自我意识不足的表现,也是造成他们困境的重要原因。因此,他主张限制甚至取消酒类买卖。他写道:“如果一种特定商品的买卖,允许其自由进行的通常结果是在更高层次上远离自由,损坏人们完善自身的共同力量,那么,无权要求这种权利。”[4](p.383)过度的饮酒意味着对他人的健康、钱财、能力的伤害。一个家长酗酒,通常意味着这个家庭所有成员的贫穷和堕落。街头的酒店的存在,则往往意味着这条街上大量的家长酗酒。这会对社会成员自由的改善造成损害[4](p.384)。因此,社会可以对酒类的买卖加以更进一步的限制[4](p.384)。“等待是非常危险的”[4](p.385),因为酒类贸易中的既得利益会变得越来越强,受影响的人也越来越多。
义务教育也是国家干预的范围。格林指出,在现代社会,个人如果没有掌握相当的技艺和知识,就如同失去肢体或者躯体受损一般,没有生活能力,不能自由地发展他的能力,教育“理所当然地处于政府的范围之内”[4](p.374)。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针对国家的干预干涉了那些受到帮助的公民的自立的指责,格林认为这混淆了中央集权和限制那些给社会带来麻烦的自由的立法[4](pp.374-5)。国家干预不需要干涉这些公民的自立,因为“它不过要求他们做他们本来要为自己做的事”[4](p.375),法律只不过是他们的一个得力的朋友,怀着由衷的祝愿,帮助他们达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他们从这些方面解脱出来的责任,会相应地在其它地方承担起来。格林提醒反对社会立法的人,“我们必须按照我们所遇见的人们的情况来对待他们”[4](p.375),工业生产中劳动者的情况悲惨,如果不进行干预,这种情况就会延续下去,并且日趋严重。因此,法律必须出面干预,而且要这样干预若干代[4](p.377)。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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