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中寻求自由:论格林的自由观(1)
2017-02-19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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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格林认为自由不是原子式个体的占有物,而是社会主体自
摘要:格林认为自由不是原子式个体的占有物,而是社会主体自我实现和增进社会共同善的能力。自由只有在社会中,通过社会和个人的相互作用才能实现。社会可以且有义务增进个人自由和社会共同善,而个人有权也有责任参与社会体制的建设。但个人价值依然是自由的最终价值标准。在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中,格林把自由和民主结合起来,变早期的消极自由观为积极自由观,既推进了自由主义的演进,又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关系。
关键词:格林;积极自由;个人;社会
在思想史上,对自由的理解,始终与一个核心问题联系在一起,即如何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划出一个行动的范围,既能保证个人的自由行动,又能保护社会整体的权益。近代早期自由主义理论的解决思路,通常是赋予个人绝对的优先地位,使之拥有绝对的自然权利,他人和社会都不能干扰这些权利的行使。社会被看作是个人的集合体,其福利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这样一来,自由被理解为个人私人的占有物,他人和社会的存在是外在于个人自由的,是实现个人价值这一目的的手段,甚至成为干扰个人自由的来源。个人和社会成了一种对立的关系。这种自由理论及其代表和促成的社会实践,必然造成个人自由的张扬,而忽视甚至损害社会福利和自由。一部分人或阶级的自由以牺牲其他人或阶级的自由为代价而获得,社会正义和整体福利受到损害,这反过来又限制了个人自由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情况在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表现得尤为明显。传统的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导致了工业生活中的贫困和社会生活的堕落——主要表现为赤贫的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对社会生活苦难的理性的冷漠,这种状况的存在破坏了个人的自我实现。为改变这种状态,英国社会进行各种立法,却因对个人的干预而被认为是对自由的侵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HillGreen,1836-1882)引进了德国唯心主义哲学,重新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强调两者之间互为前提,相互促进的关系,主张社会可以且有义务为促进个人自由而积极行动,而个人也应参加到社会体制建设当中,从而变早期的消极自由观为现代强调社会正义和个人责任的积极自由观,把自由和民主结合起来,推进了自由概念的演进。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
对自由的理解,总是同人性观联系在一起的。早期的自由主义者把人看作是原子式的功利人,这使得他们把自由看作是原子式的功利人的私人占有物。在大部分契约论者看来,个人最初是孤立于社会的个体,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是由于自然状态之中存在诸种不便,才订立了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稍晚一些的功利主义者尽管没有采用契约论的概念,但仍可以看作是这种观点的继承者。他们强调个人对快乐及实现快乐的手段的追求,进一步强化了原子式的功利人的人性观。在此基础上,自由被看作是个人所拥有的一系列社会不得干预的天赋权利,其根本属性在于没有外在的干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写到,“自由……指的是没有……外界障碍”[1](p.162),自由人就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1](p.163)
格林反对原子式的功利人的人性观。他指出,自然状态在历史上不存在,在逻辑上也不成立。从他的唯心主义哲学出发,格林认为人就其本性而言乃是一种生活在社会中的道德存在。他是永恒意识(即上帝)在动物有机体中的再生,而非受欲望驱使的动物。他有自我意识,能够把自我同一系列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需要区分开来,不是简单地满足于欲望的满足,而是追求自我实现,追求与上帝的融合,从而成为一种永恒意识。他的自我实现或者说真善,只能存在于“使可能的自我成为现实”的过程中[2](p.224),而“无法在对快乐的占有中获得,也无法在对实现快乐的手段的占有中获得”[3](sec.246)。由于所有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来源和共同的目的,并且每一个个体都是有限的,他无法单靠自己而成为永恒意识,必须在与他人及人类社会的关系之善中实现它,所以,个人的真善必然是一种共同善,他人的善是个人的善的组成部分,他人的善和社会的善的实现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这一观念不承认个人的善和他人的善的区分。”[3](sec.235)因此,人本质上是一种追求共同善的道德存在,他的自我实现或者说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