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崇与东佳书堂(1)(2)
2017-08-05 04:33
导读:江州陈氏在第七世陈崇主家时已初具规模,有“曾元数百人”,成为当时人口较多的同姓聚居村落。陈崇出于对家族“将来昆云渐众,愚智不同,苟无敦睦
江州陈氏在第七世陈崇主家时已初具规模,有“曾元数百人”,成为当时人口较多的同姓聚居村落。陈崇出于对家族“将来昆云渐众,愚智不同,苟无敦睦之方,虑乖负荷之理”的忧虑,于唐大顺元年(890)主持制定了《陈氏家法》,家法对陈氏聚居的各项事务作了详细的规划,“设之以局务,垂之以规程,推功任能,惩恶劝善。公私出纳之式,男女婚嫁之仪;蚕事衣妆,货财饮食,须令均等,务求和同,令子子孙孙无间言而守义范也。”通过家法的规制和导向,使家族所有子孙世守义范,从而敦亲睦族,形成陈氏义居的宗法秩序和伦理环境,维护一个“务求和同”的乌托邦社会是陈崇制定家法的初衷。家法所列示的全部三十三条无一不是为实现这个宗旨服务的。除前文所引家法对设立东佳书堂的规定外,家法还对家族的童蒙教育定有详规:
“立书屋一所于住宅之西,训教童蒙。每月正月,择吉日起馆,至冬月解散。童子年七岁,令入学,至十五岁出学。有能者令入东佳。逐年于书堂内次第抽二人归训,一人为先生,一人为副。其纸笔墨砚,并出宅库,管事收买应付。”
陈氏的书屋与书堂渐次递进,形成了一个颇具特色的家族教育体系。但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即陈崇只是在家法中对陈氏家族的教育作出了规划而没有实施,东佳书堂只是陈崇在家法中的一种设想,直到陈崇之子陈衮时期书堂才由陈崇的规划和设想而变成现实?我们试着从唐代社会文化发展的角度来予以分析。
三 绅士在地方事务中的作用与东佳书堂建置的必然性
江州陈氏从始祖陈旺定居到陈崇制定《陈氏家法》不到200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陈氏已经发展成一个经济上颇具实力的大家族。从《陈氏家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唐大顺年间的陈氏家族已有多个庄田及道院、筮法、都蚕院等庞大的族产。而在陈崇之前,陈氏的谱牒上并没有其他重要人物的真实功名及实际官职任用情况的记载,江州陈氏的资产可能更多的是依靠族人对土地的长期经营获得的,陈崇之前的家族管理者的身份类似于唐宋时期的“富民”阶层。“富民”虽然“富”,但其本质依然是“民”,社会地位依然不高,他们只可能勤劳致富,而不能凭特权在短期内攫取大量社会财富。据研究,唐宋时期的“富民”延聘饱学之士、兴办私塾的现象较为普遍,培养子弟科举入仕、赢得乡村社会的地位与声誉、免除身家力役等都是“富民”兴办教育的出发点,“唐宋社会乡村教育文化热潮的兴起,实则与富民阶层的崛起有着很大的内在联系。也可以说,富民是推动唐宋社会文化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江州陈氏而言,这种情况在陈崇时期发生了改变,陈崇可能是陈氏自聚居以来首位获得重要官职的“富民”,“富民”的称谓可能不再合适了,以陈崇为代表的士绅阶层已经取代富民登上了江州陈氏的历史舞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乡绅”一词早在宋代即已出现,后来的研究者对乡绅、绅士和士绅等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无论是乡绅还是绅士、士绅均有一定的功名或者官职,“将本籍的官员(无论退职与现任)与科举功名获得者视作乡绅的观点成为一个主流意见”、“中国的绅士阶层实质就是‘一个以非正规权利方式控制地方事务的权力层’,即地方精英。”
绅士在国家控制和地方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连接政权与乡民的桥梁,由于其特殊的身份使其发展成为同时肩负治化与教化的双重角色。张仲礼先生在其研究中指出,绅士主要通过出任政府官职、处理各种地方事务(包括宗族事务)、担任幕僚和教职等来获取收入,处理各种地方事务被认为是“绅士功能”,“绅士通常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地负有造福家乡的责任,具有完善、维持地方和宗族组织的责任,而旁人对他们也有这样的期待。”具体到陈崇而言,他是否考取功名无从查考,但被唐中央政府授予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右散骑兼御史大夫,享有赐紫金鱼袋的待遇,且担任江州长史一职,官阶为从三品,确是事实。对于这个累世聚居、义不析财的大家族而言,陈崇通过家法规划了诸如蚕事衣、货财饮食的均等、和同等系列问题,为陈氏的长远发展奠定基。敦宗睦族,教化乡民,正是士绅经理地方和宗族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又尤以兴办教育为要务。作为家族中较早获取高级官职的绅士来说,陈崇比谁都更清楚地知道“中国绅士的地位不是来自地产,而出自对教育的垄断。由功名作为凭证的教育使绅士有资格向国家和社会提供重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