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的“仁义内在”说(4)
2017-08-09 02:19
导读: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穿窬之心,而义不可胜用也
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穿窬之心,而义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受尔汝之实,无所往而不为义也。(《尽心下》)
“不为”是羞恶之心的作用和表现,但它还只是一种消极的表现,将消极意义的“不为”转化为积极意义的“为”,这便是义了。就好比人们知道不应该穿洞跳墙,如果这样作,内心便会感到羞愧、不安,将这种心理活动培养扩充起来,内心便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义来。可见,与由“不忍”的恻隐之心推出“所忍”的仁一样,孟子言义,也是由“不为”的羞恶之心推出“所为”的义。恻隐、羞恶反映的都是特殊境遇和境况的心理情感活动,它们往往由特殊事件引起,并由特殊事件强化,比起“所忍”、“所为”的仁、义来更具有真实性和自发性。孟子正是看到这一点,才分别以它们为仁之端、义之端,说明仁、义“非由外铄我,我固有之也”。
需要指出的是,在孟子那里,羞恶还只是一种道德情感,是义之端,而非义的全部,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按照孟子的情理哲学,义既是情又是理,包含了由情及理的发展过程,它一方面来自羞恶之心,另一方面又超越羞恶上升为普遍的道德理性。孟子说:
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告子上》)
“义”是“理”,是“心之所同然者”,是普遍的道德理性,肯定心具有理义也即肯定人具有内在的道德观念,判断是非善恶的道德标准,由“义之端”的羞恶之心到“心之所同然者”的“理义”,即是孟子对义的基本规定,义即代表了这一由情及理的发展过程。不仅如此,孟子还将义看作具体的行为规范,提出“义,人路也”的命题。路指道路,引申为准则、规范,这里孟子用形象的语言把义作为行为规范、处事准则的内含揭示出来。这样,义既是内在根据又是外在准则,通过义,主体和客体、内和外被统一起来。因此,孟子常常仁、义并举,把仁、义联系在一起:“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公孙丑上》)“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万章上》)“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告子上》)从孟子的论述来看,这里的仁、义显然是一种从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在孟子看来,仁是人心,义是人路,有人心知道,方可行路;仁是安宅,义是正路,有安宅归居,行路才有必要。这样仁、义均内在于心,成为道德实践的内在原则和根据。就仁是“人心”、是最高的概念而言,仁可以说包含了义;就义是具体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而言,仁又生发出义。因此,“居仁由义”实际表达的是一种道德自律的思想。康德认为,自律的一个意义就是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自我立法,换言之,道德法则源于道德主体自身。他将实践理性的第三条原则概括为:“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并说“根据这个法则,一切与意志是颁定普遍律者这个观念不相容的行为格准都要排除掉。所以意志不特要服从规律,并且因为一定要认意志自己为颁定这个规律而服从,意志也只为这个理由,才服从这个规律”(2)。孟子把义看作来自道德主体心(仁),把道德实践看作服从主体的法则自身,无疑具有意志自我立法的特征。当然,孟子的“居仁由义”和康德的意志自律也有很大不同,被康德看作道德主体的实践理性是排斥情感的。康德认为意志自律必须来自理性自身的立法原则,感性法则不仅不可能是自律的原则,相反,它是地地道道的他律原则。而孟子的主体心(仁)虽排斥情欲,但不排斥情感(道德情感),相反,它本身就是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的混合体,是情理;另外,孟子的义主要指君臣、父子间的孝悌忠信,这和康德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的“单纯普遍的立法形式”也有很大区别。我们把孟子和康德相比较,只是想说明孟子在自己的哲学传统内,通过道德自律论证了“仁义内在”,否定了“仁内义外”,建立起新的思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