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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斌先生关于元稹诗文系年的失误(1)(2)

2017-08-19 01:50
导读:《元稹年谱》系《奉和权相公行次临阙驿逢郑仆射相公归朝俄顷分途因以奉赠诗十四韵》于元和十年,吴先生认为“过于笼统”,他“据《旧唐书·宪宗纪

《元稹年谱》系《奉和权相公行次临阙驿逢郑仆射相公归朝俄顷分途因以奉赠诗十四韵》于元和十年,吴先生认为“过于笼统”,他“据《旧唐书·宪宗纪》,权德舆出任山南东道节度使在元和十一年十月初,替换郑余庆,两人又在途中相遇”,断定诗写于十月[1]。
首先,吴先生所谓权德舆出任山南东道节度使在十月初,是十分错误的。《旧唐书·宪宗纪下》原文是这样的:“冬十月丁巳,以刑部尚书权德舆检校吏部尚书,兼兴元尹,充山南东道节度使。丙寅,幽州刘总加平章事……”吴先生许是以为《旧唐书》十月条首叙权德舆事,故应在月初,而事实上“丁巳”是二十五日,“丙寅”云云,实为十一月事,《旧唐书》误把十月的一条资料与十一月的七条资料混在一起叙述了。我以为,作为一个严谨的学者,在翻阅《旧唐书》时,应该注意到本年无十一月的叙事,从而对十月的叙事小心求证。其次,史料本身的问题导致的失误还情有可原,而推理过程中的失误则完全是研究者本人的不慎造成的,责任无可推卸。我们知道,《旧唐书》中的“丁巳”为诏命下达之时,如果权氏接到任命后收拾行装,辞别亲旧,而后登途赴任,即使临阙驿近在长安郊外,他与郑余庆的相逢也不是没有可能在十一月,更何况元稹(时在兴元)诗绝不可能作于权、郑相逢之时呢!说到底,元稹诗应作于权德舆到兴元之后,根本不可能作于十月,因此,吴先生的“断定”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误解。
《元稹年谱》系《鹿角镇》于元和九年,吴先生以为应作于大和四、五年元稹节度武昌之时。其证据主要有:一,元稹拜访为官潭州的张正甫在元和九年春,与《鹿角镇》所写时间不合。二,大和四年正月至五年七月,元稹任武昌军节度使,岳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他“有可能也应该视察过岳州,到过洞庭湖”。三,大和四、五年鄂岳大水,与《鹿角镇》所写相合。四,与《鹿角镇》相似的《遭风二十韵》、《洞庭湖》作于元稹节度武昌之时[2]。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吴先生的考订初看起来证据十分充足,细细审视,却多处存在不小的漏洞。第一,依吴先生所言,《遭风》中之“紫衣将校”、“白马君侯”是来迎接巡视的元稹的,则此诗所写景象绝对不可能发生在大和四年,因为据《唐会要》卷四四《水灾下》,大和四年水灾发生在十一月,不合诗中所写秋天景象。但是,如果《鹿角镇》作于元稹节度武昌之时,“去年湖水满,此地覆行舟”之“去年”却只能指大和四年。第二,据《旧唐书·文宗纪下》,大和五年的水灾发生在六月辛卯。按照唐代历史记述的习惯,一般记述消息传到京师的日期。拿元稹来说,据白居易《元稹墓志》,其辞世时间为大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而《旧唐书·文宗纪下》却云卒于大和五年八月庚午(五日),其原因就在于一个是元稹实际的辞世时间,一个是朝廷得到奏报的时间。这就是说,大和五年的水灾实际发生的时间应比历史记述早一些。吴先生也征引到《遭风》“暝色已笼秋竹树”,但未注意到大和五年的水灾不在秋天。如果说五年六月的水灾持续时间较长,延续到了秋天,这倒可能,但是,元稹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逝世,他也不大可能“巡视辖区”。第三,《遭风》写“暝色”,写“夕阳”,写“渐觉宵分曙气催”,显然大风是在晚上刮的。我们不仅要问:元稹“巡视辖区”,怎么在晚上穿越洞庭湖?第四,“遭风”和遭水灾不能等同是不言而喻的事,即使正常年份,遇到大风,完全可能出现元诗中所描写的景象,而不必等到发生水灾的时候。吴先生混淆“遭风”和遭水灾,把关于水灾的史料拿过来作为对元诗系年的依据,是没有必要同时也是错误的。实际上,《鹿角镇》中之“去年”,指元和八年。这年严绶率兵讨伐镇州贼帅张伯靖,元稹随行,刘禹锡《酬窦员外郡斋宴客偶命柘枝因见寄兼呈张十一院长元九侍御》题下注云:“员外时兼节度判官佐平蛮之略,张初罢郡,元方从事。”“元”即元稹。严绶班师经洞庭湖之时,突遭大风,有的船只被击翻,元稹作《遭风》等诗以纪之。元和九年,元稹赴潭州再次经过这里,忆起往事,又写了《鹿角镇》。由于《遭风》、《鹿角镇》写的都是元和八年秋天的景象,自然与九年春赴潭州之事不相符了。在此我附带指出,吴先生以为《赛神》(楚俗不事事)和《竞舟》也作于元稹节度武昌之时,同样是错误的,因为元稹是就事而发,自然在春天不妨写“十月”、“四五月”的事。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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