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人权观(1)
2017-08-1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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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不同文化和社
人权问题是当代
国际政治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不同文化和社会制度有不同的人权观。在各种各样的人权观中,伊斯兰人权观尤其特色鲜明。它不仅与伊斯兰世界的政治和法律相联系,而且与宗教和历史传统相关涉。本文以比较的角度,从历史与现实结合上,考察了伊斯兰人权观形成的背景,论述了伊斯兰人权观与国际人权准则冲突的几个主要方面,分析了伊斯兰人权观背后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含义。
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领域中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伊斯兰世界与西方世界争论最激烈、冲突最直接的政治、宗教和法律问题。伊斯兰人权问题日益受到伊斯兰世界和非伊斯兰世界政治家、法律家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的关注。但是,由于人权问题特别是伊斯兰人权问题极为敏感和复杂,任何有关这方面的研究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本文无意全面阐述伊斯兰人权理论与实践,只想概括地探讨伊斯兰人权观、伊斯兰人权观与国际人权准则冲突的几个主要方面,并在前两部分客观描述的基础上,提供一个观察者的慎重分析和评论。 一、伊斯兰人权观 (一)伊斯兰人权观的提出 如果把人权视为人的基本权利,那么,作为人所选择和安排的任何社会模式都必定体现某种人权要素。因为人们组成社会,设立典章制度,创立并接受理论学说,都是围绕着人本身,其主旨都是处于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人们想使自己生活得更自由、更有尊严和更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说,伊斯兰教在产生之时,就包含许多人权方面的考虑。在前伊斯兰教的部落时代,部落之间劫掠不止,仇杀无度,人的生命和财产随时受到威胁。由于氏族制度的解体,贫富之间的差距加大,贵贱之间的等级日趋森严,其结果,人与人之间原始平等关系受到破坏,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没有保障。正是为了消除这些弊端,新生的伊斯兰教才强调公平,反对剥削;提倡互助,反对利己主义;倡导尊重他人,反对冒犯他人尊严等等。这些考虑对于保障和改进古代阿拉伯人的权利和自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这些考虑零散地潜含于宗教教义或
法学家的学说中,没有被明确地抽象为人权原则,更没有相应的制度性保护机制作为后盾,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伊斯兰教在人权理论及其保护方面落后于其他社会,因为在任何古代社会都没有形成明确系统的人权原则和可靠的制度性保护机制。 到了近代,西方学者首先明确地提出了人权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个概念被不断完善。系统的人权理论和明确的人权原则逐渐形成。在接受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包含在西方法律特别是宪法中的人权概念和原则也被大部分伊斯兰国家接受。二战结束后,联合国的成立和国际人权文件的公布,使得以伊斯兰传统价值为基础的人权观受到了进一步冲击。为了对这种冲击作出回应,伊斯兰世界的一些政治家和法律家开始系统研究伊斯兰人权以及它与国际人权的关系。于是,伊斯兰人权观逐渐被系统地提了出来。不过这一时期伊斯兰世界对人权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学术研究阶段。自本世纪60年代末第三次中东战争爆发后,伊斯兰世界与西方世界的冲突趋于激化,伊斯兰复兴运动蓬勃兴起,人权问题遂成为伊斯兰世界与西方世界在国际舞台上进行实际较量的主要领域之一。作为对联合国人权文件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的回应,特别是作对西方指责伊斯兰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反击,伊斯兰世界的人权宣言、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某些学者的人权理论应运而生。 (二)伊斯兰传统人权观 从功能角度观察,伊斯兰传统中也有在含义上类似“权利”的观念。承载“权利”含义的词语在阿拉伯语中称作“阿哈克”。它与正义概念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伊斯兰传统中权利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拉的权利,安拉对世人享有绝对的权利,例如他有要求世人履行“五功”的权利,有对犯罪予以现世和来世惩罚的权利;有领导穆斯林社会共同体的权利。在这个方面,安拉的“权利”与“权力”几无区别。二是人的权利。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权利是安拉授予的,不是人天生就有的;人只有服从安拉的命令,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同样,只有对安拉最虔敬和最遵从的人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因此,在当代许多伊斯兰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归安拉所有”。对于安拉,世人只能履行义务,不得主张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才坚持认为,“人没有自然权利,信众必须服从安拉的命令”。这种权利神授的概念与近代西方的自然权利概念形成鲜明对照。 第二,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伊斯兰教从产生之时,就强调集体的凝聚力与和谐,反对个人主义。规范集体的准则是伊斯兰教教义和法律,最典型的组织是“乌玛”即穆斯林社会共同体。与现代西方的人权观不同,伊斯兰教强调的是集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体的权利。就个体而言,伊斯兰教强调的是义务:一方面是世人对安拉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世人对他人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伊斯兰教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是义务导向的。这种导向体现在1981《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①]中:“根据我们对安拉的原初盟约,我们的义务优先于权利。” 第三,当代西方的权利概念不仅强调个人对他人的权利,而且强调个人对政府的权利。关于后者的实现,除了一些特别的救济之外,主要是在制度设置上采取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措施。传统伊斯兰教理论认为,政府与个人总是一致的,因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根据严格的伊斯兰法理论,国家权威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冲突,因为两者都必须服从真主的法律。”[②] (三)三种不同观点 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人权准则,在伊斯兰世界引起了不同的反应。一种观点认为,伊斯兰教在人权方面提供了最好的保护,国际人权文件所确立的人权准则已经超出了伊斯兰教的限度,其中某些准则与伊斯兰人权价值相抵触,它们不是代表全人类意志的人权准则,而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特定产物,不具有普遍性,因而伊斯兰世界无义务接受,伊斯兰世界应坚持伊斯兰人权观。伊朗的霍梅尼就认为:“他们所称之为人权的东西,无非是犹太复国主义者拼凑用来损害所有真正宗教的一堆破烂规则。”[③]前伊朗总统哈梅内伊也认为:“我们要发现什么是正确的和什么是错误的,用不着到联合国那里去寻找答案,而应到《古兰经》中去寻找答案……我们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只不过是魔鬼的作品。”[④]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人权准则,其中一些与伊斯兰的价值相一致,应予接受;一些与伊斯兰价值相悖,不应接受。第三种观点主张,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人权观,是当今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准则,它反映的不仅仅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观,也反映了人类的一般人权价值观。只要对伊斯兰教的人权精神予以深入研究并对传统的有关准则予以现代的解释,就会发现,国际人权准则与伊斯兰的人权价值观完全相容。在当今伊斯兰世界,前两种观点日益占据上风,反映了伊斯兰人权观的基本倾向。从伊斯兰世界对待国际人权文件的实际做法上,主要体现了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