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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政府扶持的现状与问题
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新农村建设主题的扶持政策,但目前还只是初步构建起了新阶段扶持平台,还没有系统的新农村建设扶持政策。政府扶持的现状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行为与角色定位存在差异。谁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几乎是一致的:农民。政府只需发挥引导和扶持作用。而在扶持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在生产经营活动上的角色越位与农村公共产品中的角色缺位同时并存。另外,实施行政指导是基层政府扶持的一个重要手段,而现阶段,由于乡镇管理水平不高,行政指导往往变成了行政指令,这直接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最终影响新农村建设。
2、扶持结构不合理。解决好城乡差距、工农差别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选择。而目前中国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扶持明显倾向于增加生产、促进增长和稳定供给、维护安全,但是对减少收入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却关注不够。这也是导致近年来中国农民收入增速连续下降、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重要原因。
3、扶持效率不高。首先,在我国,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职能分工,参与农村建设扶持决策和执行的部门众多,这样的管理体制下难免政出多门,而且使得总体上政策实施的交易成本上升。其次,政府扶持行为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任何一项政策,都有其自身的周期性,在政策早期的失效,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效率。因此,在分析如何进一步扶持之前,有必要首先弄清楚对新农村建设扶持所处的阶段,着重于实效的质的分析。再次,利益流向仍不明确。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主体,而现实中农民只是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利益,大部分利益为流通部门所得。最后,政府行为决策者与农村建设实践者之间缺乏沟通,使得农民没有途径反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政府也缺乏政策修改的主要依据。
4、对新农村建设扶持的保障体系不健全。(1)财政保障方面。理论研究和实践都表明,新农村建设必须有资金支撑,而目前资金短缺严重: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农村信贷供给与需求错位、农户收入水平制约投资规模、农村集体经济和企业的分化重组削弱了投资实力。(2)法律、法规保障方面。在我国,扶持新农村建设政策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属于空白,需要补充和完善。
四、对新农村建设中政府扶持的建议
根据我们面临的实际情况,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扶持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把新农村建设的扶持与解决“三农”问题的宏观长远战略有机结合起来。政府对扶持农村建设必须有一个长远而系统的规划,明确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在扶持过程中对农村建设运动进行规范。第一阶段应该是基本消除国家关于农村和城市的区别政策。第二阶段应该是因地制宜采取稳定、连续的扶持措施,持续提高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使农村整体上达到小康阶段,与城镇居民贫富差距缩小到合理水平。第三阶段应该是中国彻底消除二元的社会结构,建设起和谐、共享的社会发展新局面。
2、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引导农民投入新农村建设。主要表现为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使其首先能够不等不靠、主动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最终成为整个新农村建设的主导。主要措施包括:(1)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的培训;(2)将生产经营自主权归还给农民,政府不直接干涉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其他经济活动;(3)通过实实在在的项目吸引农民参与,以调动其积极性,培养和锻炼其治理能力;(4)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原则,建立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为新农村的培育创建不可或缺的组织环境;(5)为农民提供就业、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3、利用有限的财力和物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合理的支持和保障。新农村建设中应该坚持的原则之一是:量力而行,量财办事。我国新农村建设所需资金不足,多方吸引资金投入和合理利用现有资金则成为关键。(1)吸引资金投入方面,要充分利用支农资金的引导能力,多方吸引信贷资金、外资、民资、工商资本的投入。一是对工商企业支持新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等投入要制定鼓励和引导政策;二是要激活民间资本,拓宽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私人和社会渠道等多元化投资渠道,指导非政府组织通过各种活动筹集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的资金;三是构建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2)合理利用方面,一要认清农村地区各自的优势和弱点,制定出对路的综合投入战略,而不是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确定的单一解决方式,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二要改变传统的单中心乡村治理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
4、为新农村建设中的扶持提供保障。(1)制度保障。具体包括:土地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技术开发和推广制度、农村就业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制度和农民权益保障制度。(2)法律保障。要将新农村建设中的各项扶持政策制定成法律条款,并采用项目计划管理。要从不同领域对农业的扶持和农民利益的保护以及乡村建设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保证相关法律时间上的连续性,并对政府职能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