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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法律环境体系,为多元投资农村公共事业提供法律保障
多元投资农村公共事业是解决其资金不足,管理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多元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客观上存在着各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冲突,以及投资风险等问题,其解决的有效办法不是依赖于传统的行政命令,而是靠健全的法律以及独立的司法体系。目前,直接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利益主体间冲突的法律几乎是个空白,也没有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政府管制政策,没有规范的政府授权企业和他人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有很多企业害怕纠纷、害怕冲突,对投资农村公共产品望而却步,或中途退出。
为此,必须着手制定有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加速司法独立的进程。以法律和政策的手段保障非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农村公共产品的收益权益。现在我国即将出台《物权法》,无疑对农村公共事业多元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但还须在此基础上,制定更细、更具体、与农村公共产品多元投资直接相关的法律,使投资者消除顾虑,建立信心,产生良好的投资预期。
六、大力推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农村公共事业服务体系
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着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责,也是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主体。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机制的影响,乡镇事业单位存在着较严重的行政化和福利化现象,依赖国家财政维持。由于财政经费有限,绝大多数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还不够人头费,运转困难。加之事业单位财政投入效益低下,人头费挤占事业经费,养人不养事。
要解决乡镇事业单位行政化、福利化现象,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公共服务的主体,必须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如湖北省近年来,按照“行政职能整体转移、经营职能走向市场、公益服务职能面向社会”的总体思路,对全省乡镇事业单位,除保留财政所和延伸派驻机构外,其它一律撤销,人员买断,整体转制。其所承担的原有职能并入“三办”(乡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办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办社会发展办公室)。实践效果较好,改变过去乡镇党政机构庞杂、人浮于事的现象,也解决了政府与事业单位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的问题。在转制过程中,湖北远安县等地还推行“以钱养事”,即由政府购买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养事不养人。该县把农业科技、畜禽动物防疫、水利建设、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公益性服务细分成若干项目,确定服务价格,规定服务要求,明确服务责任,政府投入资金购买,面向社会资金招标。“以钱养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拓宽了公共服务的渠道,降低了公共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