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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的农业发展观网(2)

2013-09-03 01:04
导读:到户的两种不同意见,以“允许看,比强制好得多”的务实态度,指出应该让农民大胆试、大胆闯,并两次肯定生产责任制。他主张从三个方面调动农民积极性
到户的两种不同意见,以“允许看,比强制好得多”的务实态度,指出应该让农民大胆试、大胆闯,并两次肯定生产责任制。他主张从三个方面调动农民积极性:一是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抛弃吃大锅饭的办法,实行多劳多得,提倡一部分农民先富起来;二是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使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农业发展多种经营,发展新型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商品,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邓小平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出发点是关心其物质利益和权利。首先,他指出中国“没有多少钱搞农业,只要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了”①,调动农民积极性就“可以找到一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恢复国民经济的道路”[4](327页),实现农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认为“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6](77-78,213页),这就揭示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现实作用在于极大地发挥农业增产的潜力,长期作用是解决农民生活问题,实现的安定;其次,他提出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思想方法是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尊重农民的意愿,党的农业政策一定要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1965年他揭示了党的农业发展政策出现错误的实质是没有“真正了解贫农和一般农民的要求,不了解什么政策才适合于农民阶级的利益”。1980年,他认为“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批评有的干部对因地制宜、经济收益大、群众得实惠的问题考虑不多,仍然是按老框框办事,“思想很不解放”[5](316页),农业学大寨搞的评工记分、集贸和自留地等“小自由完全没有了,也不能学”②,也不可能做。在包产到户问题上“要解放思想,不要怕”①。最后,他提出了调整农业经济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方法。农村改革初期,他赞同恢复小自由,使“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5](146页),“政策要放宽,要使每家每户都自己想办法,多找门路,增加生产,增加收入”,“整个农业近几年也要靠政策”①。因此,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政策不能变。 大学排名
邓小平把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无生产自主权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以及自主权与积极性的大小,看作是农业发展和国家发展的决定因素;农业改革要尊重农民意愿,把党的选择与群众的选择相结合,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民利益。他从劳动者在生产力诸因素中的最终决定作用出发,强调要调动农民积极性的观点,揭示了中国当代农业发展的实质问题,解决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农业制度下调动农民积极性问题。


者认为建立在个体产权基础上的合作社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选择,是“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8](768页),在农村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农业。1950年代,党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取消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微观层次,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制度,这种农业制度的实质是把集体的规模经营和农民的个体经营相对立,存在着偏重公平,忽略效率的弊端,与中国农业发展的落后生产力现实不适应。
邓小平关于农业制度适应农业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特点的观点,是中国农业制度改革的思想。包产到户是农民在集体经济下解决集体劳动存在劳力浪费、效率低下的弊端的一种理性选择,他在对人民公社制度的否定中,以包产到户为突破口重塑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微观层次,找到了社会主义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途径。他在1962年强调“巩固集体经济,也就是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根本方向”,但是“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农业发展“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因此对各种形式的包产到户“应该‘百家争鸣’,大家出主意,最后找出个办法来”[4](324,323页)。农村改革期间,他对集体经营下自留地比集体土地产量高,包产到户能够增产增收作出了新判断:首先,要赋予生产队自主权,“一小块地没有种上东西,一小片水面没有利用起来搞养殖业,社员和干部就要睡不着觉,就要开动脑筋想办法”。其次,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实施效果。他认为“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再次,澄清了包产到户姓“资”、姓“社”的争论。他认为包产到户后,农业的主体还是生产队,土地是集体所有,不会影响集体经济,农户家庭是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的承包经营层次,“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5](146,315页),没有复辟的危险。最后,他断言公社制度还是一个理想,赞同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把包产到户肯定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家庭成为了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和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微观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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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家庭经营层次,成为了邓小平农业发展观最具特色的内容。邓小平明确指出废除公社体制,不是恢复私有制,是改革社会主义农业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第一个飞跃”。家庭承包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基本制度,它使土地的单一集体经营体制变为以服务为主,农民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双层”管理体制,赋予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现了农业劳动收益与农民积极性、经营管理水平的直接挂钩,农民能够根据市场、气候、和动植物生长情况及时调整生产安排,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邓小平也对家庭经营存在着诸如农业生产要素综合利用率低、难以抵制较大自然灾害和使用规模技术、农户行为短期化使农业生态和社会效益与农户利益难以协调等局限有着深刻的认识。他说“农业搞承包大户我赞成”[6](23页),主张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因此包产到户并非一成不变。他强调家庭经营必然会使农业在生产工具、管理水平、农业分工和分配等四个方面产生变化:“化水平提高了”;“管理水平提高了,积累了经验,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多种经营发展了,……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等,这些都“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5](315-316页),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6](355页)的第二个飞跃,是农业最终走集体化、集约化道路的客观要求。这一飞跃的主要动因是农业科学技术的运用,“科学种田发展了,超过了村的界限,甚至超过社区的界限”。如果“老是仅仅靠双手劳动,仅仅是一家一户地耕作,将来也不向集体化发展,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10]。邓小平针对少数地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现象,指出了这“不是自上而下的”[5](316页)命令,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一定要适度,不要勉强,不要‘一窝蜂’”,“切不可以‘一股风’”[10],要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邓小平的农业发展制度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业发展的体制问题,赋予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收益分配权,打破了旧体制和旧观念的束缚,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它继承了以土地集体产权为主体的基本格局的路径依赖,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传统的家庭农业制度路径的回归,也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科学技术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应用资本、劳动和科学就可以使土地的收获量无限地提高”[11](616页),机器“对农业起着强有力的改造作用”[12](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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