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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民医保”目标与底线公平理念(2)

2015-01-13 01:11
导读: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 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可见,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已经确立了城乡这三种制度作为我国的主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三种制度同步发展,将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目标的具体路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已经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消除了由于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如果不考虑的流动和制度操作中的可及性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户籍状况或从业状况,与某种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对应的联系。

  3“全民医保”的内涵需要新的公平理念

  什么是“全民医保”,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更像是一个词汇而不是学术用语。从最早作为一种改革呼声,到现在引发的如火如荼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民医保”基本上被理解为“全体国民都享有医疗保险制度”,甚至有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直接等同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填补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固然是保证人人获得医疗保障的必要途径,但却并不是最终目标。事实上,“全民医保”目标有着更为丰富的制度内涵,并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医疗保障体系中新增了一项保险制度,而应当将其视为实现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过程,其核心内容至少有两点,一是全面覆盖;二是同一受益标准J。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制度,这只是“全民医保”第一阶段的目标,也是我国当前正在努力完成的工作;在每个人都获得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保证人们能够平等地从制度中受益,这应当成为“全民医保”目标下隐含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效果的显现仍需时日,但是从制度的设计来看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有着相当程度的差异。以郑州市为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10%,2006年郑州市在岗职工年为18861元,平均每位参保职工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约1886元,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而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筹资标准则为每人每年9O元或330元,其间差异,可见一斑。在医疗保险中,筹资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保障水平上的差异,如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率大体为25%,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率大体为7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率平均在40%左右。

  面对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必然趋势和多种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反思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西方福利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同,我国选择了利用多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如何均衡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在允许制度差异存在的情况下体现公平理念,是引人思考的一个深刻议题。

  在改革的初期,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全民为视角的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也呈现出“各自为战”的局面,始终缺乏统一的价值目标和基础,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目标缺乏社会共识,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J。这和最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不无关系,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先行军,该制度当初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被动发起的一项配套改革,并不能算是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这个界定中不难看出,当初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位的局限,使得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本身成为医疗保险的目的,颠倒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受到制度视角的局限,在对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中,人们往往选择某一种制度,用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险研究的思路来分析该政策微观运行效果,此时的医疗保障制度被简单等同于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障的公平问题被简化为医疗保险政策运行的公平问题,因此过度强化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卫生筹资功能,而淡化了其社会保障本质,公平问题的视角显得微观有余而宏观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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