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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之一、关于选举工作由谁主持和领导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则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有关地方性法规还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县、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区别之二、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和村委会成员组成名额的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是以40名为基数,再按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两者相加即为该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同时,法律还规定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乡镇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名额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如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确定。
而村民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区别之三、关于选区如何划分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农村 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而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则不划分选区,它是以村为单位,由本村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直接进行的选举。
区别之四、关于选民如何登记的规定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选民登记按划分的选区进行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 政治 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名名单。
而选举村委会成员的选民只能是本村村民,一般都应在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区别之五、关于候选人产生方式及名额的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其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则必须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区别之六、关于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的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则要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村委会组织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自行规定。湖北省的规定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提名职务和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
区别之七、关于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数的规定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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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向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