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1)
2015-03-12 02:32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文章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村落共同体 问题 对于思考宋元 社会
[摘要]村落共同体 问题 对于思考宋元 社会 乃至整个 中国 前近代社会都有重要意义。二次大战以后,日本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主要围绕着地主佃户关系、国家编民关系和共同体论展开了论争;关于华北是否也与南方同样存在村落共同体,也是日本史学界争论的热点之一。中国史上村落共同体的 研究 ,不应仅以西欧或日本的共同体诸表象作为讨论问题的唯一标准。
[关键词]中国史; 农村 ;村落共同体
在关乎人类生存的问题中,最重大的事情是什么?那应该就是以食、衣、住为首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了。人类以一己之力是不能生产那些东西的,只有与他人结成一定的关系,才有实现的可能。在这样的各种生产关系中,基本生产关系的样式决定了那个社会的特质,并据此区别这一社会与其他社会。这里就产生出区分 时代 的问题。
不言而喻,宋元社会是农业社会,上述的生活资料全都是从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人类集团从事这些生产的最小单位是家庭,而其上的单位,就是在 历史 上经常出现的“村落”的概念。姑且不论汉代的“里共同体”,至少在魏晋以降,“村落”的叫法已经可以普遍见到。这样的“村落”,对整个社会以至家庭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总不会一点意义都没有罢。一般所谓的“村落共同体”果真没有实际存在过?抑或对社会的再生产承担过固有的作用呢? 沿着这样的思路,农村史对于思考宋元社会乃至整个中国前近代社会的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将循着前人学说的轨迹,对宋元时代的农村史,尤其是关于村落共同体的问题,试作一个考察。
一 围绕宋元社会历史特点的学说史反思
这里,我们试将战后关于区分宋元乃至明清时代的论争分为三期,以期把握其问题所在。
第一期 围绕地主与佃户关系的论战时期(战后至50年代)
最先不遗余力揭明宋元时代地主佃户制的是周藤吉之。①他指出,中国的庄园,从汉代直到唐代,是别业的意思,唐末以降至宋代,“庄”才指田园的含义。庄园的所有者,从汉代到唐代中期,是宫廷与贵族,唐代中期以后到五代则是节度使与武人。然而,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由于均田农民的分化,其上层农民拥有庄园的情况也已出现。他们接受节度使的保护而成为官僚,入宋以后,则作为官户、形势户而成为庄园的所有者。宋代的庄园,有土地集中与土地分散在各地的两种形式,前者之中有囊括数村的情况。然而,没有不纳赋税的特权,唯有官僚的庄园可以免除劳役。庄园内部设有管理者,是由地主从佃户中指定的。耕种者在唐末是奴仆与庄客,庄客也近乎于奴隶。虽然在宋代,奴仆耕作并不是重要的成分,佃户的耕作已成为主导性的,但他们之中近乎奴隶的占大多数。宋代的庄客一般称为佃户,也叫做客户、佃客、租户、地客、火客、隶农。他们从他乡移来,向地主递上租契,租借土地、住房、耕牛、农具等,缴纳五到六成的租课与附加租,还被役使做各种杂役。地主与佃户的 法律 地位有主仆之分与上下之分,在刑法上有两个等级的差别,佃户连婚姻也受到干涉。在佃户逃亡的情况下,在淮南,便以契约为后盾迫使其返回;即便在四川,在法律上也没有迁徙的自由。尽管江南在北宋中期佃户就开始可以自由迁移,而荆湖北路等地禁止地主拘束佃户的法令也已经问世,但习惯上佃户还都不能迁转。从全国范围看,南宋初期禁止佃户迁移的一般法也开始确立。而在湖北、四川的佃户中,叫做“随田佃客”而与土地一起被买卖的现象也是很多的。租课以实物缴纳为主,其中有分成租与定额租,此外还有货币地租,或将实物折成价款的形式。如上所述,佃户缴纳沉重的租税,还清借贷粮食的高利贷,过着困苦不堪的生活。因而南宋以后,政府虽然也向地主下令在凶年减轻租课,但效果不大。因此,南宋末年以降,佃户就不向地主缴纳租课,掀起了所谓“顽佃抗租”的活动。更有甚者,在官田上,官户形势户请佃以后,再令种户耕作的双重承佃关系已经出现;在民田上,也有出现佃户包佃制的地方,即确立了佃户种户的双重承佃关系。然而,这种状况无论如何是不太多的。宫崎市定以田主—业主—种户的三重关系来把握佃户的双重承佃关系,针对这一论点,周藤则认为应该以官府—田主—种户或者业主—佃主—种户的三重关系来加以把握,否定了宫崎所说的中间经营者的存在。佃仆是唐代奴仆的子孙,他们虽然是仆,却像佃户那样离开主人家独立居住缴纳租课的,而地客也叫做“仆”。更何况在宋代庄园里,也有雇佣者(人力、女使),他们也被叫做“仆”,与奴仆共同耕作着主人家的直接经营地,而当时直接经营地是不太多的。正因如此,周藤认为,宋代佃户在 经济 上、人格身份上都是强烈依附于地主的,属于奴隶的性质。
共8页: 1
论文出处(作者):[日]丹乔二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