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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1)(5)

2015-03-12 02:32
导读:小山正明的论点,⑤与重田的论述大致相同。他认为,唐代国家针对一般农民的体制,宋代以后也能看到,直到清代地丁银,地主对佃户及自耕农的关系,

    小山正明的论点,⑤与重田的论述大致相同。他认为,唐代国家针对一般农民的体制,宋代以后也能看到,直到清代地丁银,地主对佃户及自耕农的关系,即封建制始告确立。这在从宋至明的两税法与役法的场合,是以户等制为媒介实施的,并未确立对耕田的课税,这要到清代的地丁银才变为直接向耕田课以税赋。在宋代,佃户(客户)是以依附于地主(主户)而受到控制的,奴婢、雇工、佃户、自耕农隶属于地主的名下,前两者为奴隶是毋庸赘言的,与佃户一样,“自耕农”也必须在地主的属下佃作、借钱与赊米,他们作为小农经营尚未确立,仍不稳定,还不能独立进行再生产,而是地主的奴隶。地主大土地所有者建立在这样不稳定的小农 经济 之上,由于其自身剥削基础的不稳固,再加上面对佃户、自耕农反抗的不稳定性,就需要一个有向心力的专制权力形态,这一权力形态就是通过科举而确立起来的官僚制。然而,其后因明末清初以降生产力的 发展 ,佃户、自耕农等确立了小农经营,独立的再生产已成为可能,这时,以地丁银颁行为契机,农奴制也即封建制得以确立。关于地丁银以后地主的封建统治,一般认为,与重田的乡绅论大体相同。
倘若要指出小山的 问题 症结,第一,关于小农经营尚未确立就是奴隶论,我已另有拙稿予以批评。⑥第二,他虽然将地丁银以前视为由皇帝支配万民(地主、自耕农、佃户等等)的体制,但另一方面,却确认地主对农民(自耕农、佃户、奴婢、雇工)的奴隶制统治。然而,一般认为,他在这两种支配关系中,并没有证明前者是基本的关系。第三,与此相关联,地主阶层将基础置于不稳定的小农阶层之上,因其剥削基础的不稳固,而要求集权国家,倘真如此,由于集权国家自身的不稳定,应该还要求其他什么东西。其最终似乎是天或神,因为这天或神也是不稳定的,就必须还要求些什么,这样追问下去也就永远没有穷尽。可以说,这正显示了逻辑自身存在问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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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柳田节子在《宋代地主制与公共权力》(《东洋文化》第55号,1975年)里,以地主佃户关系为基点,而在《宋代的官田与形势户》(《 学习 院大学文学部 研究 年报》第26号,1979年)中,她却反而只强调国家对地主的支配,以国家与编民关系作为发言的基点。
    ②详见鹤见尚弘:《关于明代的畸零户》,《东洋学报》第47卷3号,1964年。
    ③重田德:《在一条鞭法与地丁银之间》,《人文研究》18卷第3分册,1967年;《清朝统治农民的 历史 特点——地丁银确立所涵有的意义》,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前近代亚洲的法与 社会 》第1卷,劲草书房1967年;《地丁银的确立与农民》,《 中国 史研究》5号,1968年。
    ④田中正俊:《中国的变革与封建制研究课题》及《经济史大辞典》中的“中国”条;田中正俊等《中国 现代 史》,山川出版社1984年版。
    ⑤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特别以江南三角洲地带为中心》,《史学杂志》第66编第12号,1957年及第67编第1号,1958年;《亚洲的封建制——中国封建制问题》,历史学研究会编《现代历史学的成果与课题》(二),青木书店1974年版;《宋代以后国家对农民的支配》,历史学研究会编《历史上民族的形成》,青木书店1975年版。
    ⑥丹乔二:《关于从宋到清佃户、奴婢与雇佣工人的 法律 身份》,《松村润先生古稀纪念清代史论丛》,汲古书院1994年版。
 
岛居一康的立论,①在其论文的“结语”里有简洁的叙述。“在隋唐确立的所谓‘后期均田制’下,…均田小农的小经营一般已达到自立的阶段,唐朝因向两税体制转换,其税役收夺的基础移置到自立小农经营的主户阶层上来,将未能自立的那部分作为客户,与此相互补充而加以控制。主客户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户等制的控制,作为直接控制小农的体制,在唐末五代宋初完备确立起来,而使宋朝专制统治得以成立。与这一过程相平行,包含着通过地主阶层对客户劳动力的经营也在进行。而国家的官田经营以客户对策为基本方针而逐步展开,由于客户的主户化即小农经营自立的契机掌握在国家的手里,宋代地主经营的主要劳动力,就不能不求诸于下等主户阶层中佃户化的那一部分。宋朝的集权统治体制在其本质上是统治从事小规模独立经营的农民(即主户)的国家机构。宋代的地主佃户制是以国家与主户阶层之间的夺取税收关系为基轴的,并作为从属于此的生产关系而展开的。”(着重点为岛居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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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日]丹乔二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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