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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1)(4)

2015-03-12 02:32
导读:柳田这一论述,对至今处于完全对立而不相兼容关系中的周藤“落后说”与宫崎“先进说”,试图给以统一的把握,具有划时期的作用。然而,却还遗留下

    柳田这一论述,对至今处于完全对立而不相兼容关系中的周藤“落后说”与宫崎“先进说”,试图给以统一的把握,具有划时期的作用。然而,却还遗留下如下 问题 。那就是,如其指出宫崎说适合先进地区,周藤说适合边境地区一样,这种统一最终是将两种类型并列,却没有能抓住两者的关系。这样,如果在当时 社会 里具有规定性意义的东西就是先进的话,其结果就是柳田似乎借助于宫崎说来把握宋代的。同时,虽说发达地区先进,边境地区落后,但正如前述《元典章》记事所揭示的那样,发达地带的佃户具有先进的进步性同时,或许也应指出其看似先进中的落后性;而边境地带(后进地带)的佃户具有后进的落后性同时,或许也应指出其看似后进中的进步性。那么,今后应该致力的方向何在呢?那就是对这种显现出落后性与进步性的佃户,探究其具体的存在形态、实体与本质,在此基础上,应该在与先进、后进的地域差别的相互联系中,去把握宋代社会的总体结构。
柳田在次年进一步发表论文,提出以下问题。③作为唐代均田农民分化的两种途径,第一条途径是逃亡农民离开本贯成为客户,在乡村中作为佃户而被组合起来;第二条途径是均田农民就原样不动地作为土地所有者,而直接受到国家的掌控。第一条途径就是地主与佃户的关系;第二条就是国家以自耕农为主体,通过户等制控制地主等土地所有者的途径。柳田继续主张,这两者是以“非重叠”的形态而并存着的,并认为第一种地主、佃户关系是规定这 时代 的主要因素。然而,其间却缺乏任何证明,只将第一、第二两条途径不论述其相互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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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仁井田陞:《 中国 社会的“封建”与封建制度》,《东洋文化》第5号,1951年;《中国的农奴、雇佣者的 法律 身份的形成与变质》,《封建制与资本制——野村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1956年。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②柳田节子:《宋代土地所有制所呈现的两种类型:先进地区与边境地区》,《东洋文化 研究 所纪要》第29册,1963年。
③柳田节子:《论宋代中央集权下文臣官僚统治的确立》,《 历史 学研究》(日)第288号,1964年。
 
联而并列起来,同时将第一条途径认为是基本的。正如此前以“两种类型”所作的批评一样,这里所果用的还是颖情的形而上学的 方法 。因此,柳田虽以第一条为基本的途径,却因场合不同,而以第二条途径为主要的方式。这样,就具有游移不定的危险性,而事实上,在其后的论文中,这种担心成为了现实。①但无论如何。在历来的研究中,只将地主佃户关系作为问题,而由于田中正俊②与柳田,才率先提出国家与自耕农的问题。可以说,这点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样,争论就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期  围绕国家与编民关系的论战时期(60年代)
    率先挑起这一论争的是重田德。③他认为,直到清代地丁银的确立,中国社会始终是对个人实行人身支配的一君万民式的社会,即古代奴隶制社会。这在唐代租庸调制里体现得最为典型,这是君主以天下万民承担徭役、丁税为其根本,对全体人民逐个实行人身控制的制度。这一本质,在分化为地主、自耕农和佃户以后,由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以及明代的一条鞭法所延续,经过清代地丁银废弃了丁税,实现了土地税的一体化,才告终结。也就是说,到地丁银确立以前,佃户也要负担丁税,直到这一时期为止,都是古代。这一地丁银制的确立,意味着乡绅地主对以佃户为主体,也包括自耕农在内,实现了领域性的支配,中国封建社会至此可以视为确立。田中正俊的 理论 ,④继续将这一论点的基础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把直到明清都视为“奴隶制的亚细亚形态”,一般认为,其主要 内容 与重田的大致相同。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对这一理论的 总结 性批判,我想最后归结为国家编民关系论,并试图提出一点质疑。重田虽然把租庸调以来到地丁银视为基于丁税负担的、具体到每个人的人身依附,但说是地丁银,也是国家的税制。确实,在那里,丁税是被废止了,佃户与国家之间虽没有了直接的关系,但也可以认为,国家通过地主仍对佃户实施了控制,因此地丁银依然是皇帝与地主(包括佃户)、自耕农的关系。如果将从唐代到地丁银确立作为奴隶制,地丁银确立以后,或许可以将地主(包括佃户)与自耕农视为国家的农奴与隶农。应该说,这样的考虑是顺理成章的,而重田与田中的理论在逻辑上就有了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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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日]丹乔二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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